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破產案件審理工作的決議

2003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破產案件審理工作的決議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3.07.24
  • 實施時間:2003.07.24
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全省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工作情況的報告》。為了進一步加強企業破產案件審理工作,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特作如下決議:
一、各級法院要嚴格執法,進一步規範企業破產案件審理工作。
要防止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影響。要按照企業破產案件的受理條件,嚴格審查破產企業職工安置預案,充分運用司法手段保護破產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要嚴把企業破產案件的立案關,防止“假破產,真逃債”的企業進入破產程式。要嚴把破產清算關,認真履行對清算組的監督、指導職責,依法規範清算行為。要切實做好破產企業資產的清理、評估、變現工作,增強透明度,接受企業破產案件當事人和人民民眾的監督。要堅決制止違法、違規處置破產企業財產的行為,努力降低破產成本,提高債權清償率,依法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要配備高素質的法官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
二、各級政府要嚴格依法行政,支持法院依法審理企業破產案件。
要依法規範企業破產行為,防止企業借破產逃避債務,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要增強服務意識,認真做好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工作,及時妥善處置因企業破產、職工安置問題引發的群體性突發事件,為法院依法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提供有利條件。要堅決糾正一些地方和部門與破產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政策規定和行為。要加大對破產責任的追究力度。
三、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加大執法檢查的力度,對企業破產案件審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督促法院認真加以解決。要督促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加強協調配合,認真履行職責,共同預防和依法打擊企業破產中侵吞國有資產等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破產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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