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二級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是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為了進一步提升四川省二級註冊建造師素質和執業能力,提高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有效期為五年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二級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
- 檔案類別:暫行辦法
- 地點:四川省
- 檔案內容:二級註冊建造師
檔案細則
四川省二級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我省二級註冊建造師素質和執業能力,提高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二級註冊建造師實行繼續教育制度。二級註冊建造師通過繼續教育,掌握工程建設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增強職業道德和誠信守法意識,熟悉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不斷提高綜合素質和執業能力。
第二章組織與監管
第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二級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工作的政策制定、指導和監督管理。具體組織和實施工作由省建造師執業資格註冊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建造師註冊辦公室)承擔。
省級有關部門對相關專業二級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造師註冊辦公室負責制定二級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大綱並組織編寫繼續教育教材。
第五條
省級有關部門、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學會推薦培訓單位,報建造師註冊辦公室審核認定。建造師註冊辦公室在“四川建設廳”入口網站上公布經認定的培訓單位。
第六條
建造師註冊辦公室對培訓單位實施統一管理。省級有關部門、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學會對推薦的培訓單位實行監督管理,並對培訓單位的培訓質量負責。
第三章培訓單位及責任
第七條
開展二級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工作的培訓單位應當具有辦學許可證、收費許可證,有固定教學場所,專職授課教師不少於5人,且有保證二級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培訓質量的規章制度。
第八條
專職授課教師應當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理論水平。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大專以上學歷,從事建築行業相關工作3年以上;
(二)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理論水平;
(三)有一定的建築行業培訓工作經歷;
建造師註冊辦公室負責專職授課教師的培訓,頒發培訓合格證。授課教師實行持證上崗。
第九條
培訓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繼續教育大綱和教材組織培訓,並負責二級註冊建造師學習情況記錄。對完成規定學時並測試合格的,由培訓單位統一頒發由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統一式樣的《二級註冊建造師(建造員)繼續教育證書》,加蓋培訓單位印章。
第十條
培訓單位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培訓資格,並在五年內不允許開展二級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培訓工作。
不具備獨立培訓能力,不能承擔正常培訓任務;
無辦學許可證或收費許可證;
組織管理混亂,培訓質量不符合要求且投訴較多;
出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培訓資格;
通過弄虛作假、偽造欺騙、營私舞弊等不法手段開具《二級註冊建造師(建造員)繼續教育證書》;
不接受培訓單位資格管理部門的檢查指導,不及時上報繼續教育培訓學員名單、培訓內容、學時、測試及師資情況等資料。
第四章 繼續教育方式及內容
第十一條
二級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採取脫產集中學習或網路教學等多種方式進行。建造師可根據註冊專業在企業所在地或項目所在地自願選擇由建造師註冊辦公室認定的培訓單位接受繼續教育。
第十二條
二級註冊建造師可根據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繼續教育的學時。二級註冊建造師註冊有效期為3年,建造師應在每一註冊有效期內要完成120學時的繼續教育培訓內容,其中60學時為必修課,60學時為選修課。註冊兩個以上專業的,每增加1個專業,還應接受註冊專業的選修課60學時的繼續教育。
第十三條
二級建造師應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一)取得二級註冊建造師執業資格,應在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三年內提出初始註冊申請,逾期申請或申請未獲得註冊的,自證書籤發之日至註冊申請之日期間所要求繼續教育學時完成後,方可申請註冊。
(二)已註冊的二級建造師,在註冊周期三年內需完成規定學時的繼續教育,方可申請續期註冊。
(三)已註銷註冊或未能按時辦理續期註冊 且被註銷或未註冊期超過三年以上的二級建造師,申請重新註冊時,需完成被註銷期或未註冊期內所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方可申請重新註冊。
第十四條
二級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必修課內容包括:
工程建設領域的法律法規和重要政策性檔案;
註冊建造師職業道德和誠信制度;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案例分析。
第十五條
二級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選修課內容包括:
與專業相關的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
工程建設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及新工藝;
專業工程項目管理案例分析。
第十六條
二級註冊建造師在每一個註冊有效期內從事以下工作並取得相應證明的,可充抵繼續教育選修課部分學時:
(一)參加過國際或全國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舉辦的規模不小於50人的專業學術會議一次的,記10學時;
(二)在國外報刊或國內省級以上報刊發表過有關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學術論文的,第一作者記30學時,非第一作者記10學時;
(三)國家二級以上出版社出版發行建設工程專業著作或專業譯著15萬字以上的,記30學時,15萬字以下記20學時;
(四)擔任項目經理的項目獲得省部級以上獎項的,記30學時;
(五)個人取得其他突出成就的,計20學時。
繼續教育學時的充抵認定,由建造師註冊辦公室負責。
第十七條
參加全國或省內二級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教材編寫、授課、執業資格考試閱卷等工作的,記120學時。
附 則
第十八條 建造師註冊單位應督促註冊建造師按期接受繼續教育,為其接受繼續教育提供時間保證。建造師在參加繼續教育期間享受國家和本單位規定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九條 二級註冊建造師應按有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對於採取弄虛作假等手段取得《二級註冊建造師(建造員)繼續教育證書》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其繼續教育記錄,並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對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二級臨時建造師、建造員的繼續教育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30日後執行,有效期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