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一帶一路經貿合作促進會

四川省一帶一路經貿合作促進會

四川省一帶一路經貿合作促進會,是由四川省國際經濟貿易硏究所,聯合省社科院、西南財大、四川大學、省商務發展事務中心、川投集團、華西集團、工商銀行四川省分行,民福集團、開元集團、通威集團、波鴻集團,國際鐵路班列、泰和泰律師事務所等全省相關企業、硏究和中介機構發起成立的非營利性國際經貿組織,業務主管部門為省商務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一帶一路經貿合作促進會
  • 外文名:Sichuan Promotion Association for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 成立時間:2016年7月18日
  • 業務主管:四川省商務廳
  • 註冊機構:四川省民政廳
  • 社會信用代碼:51510000MJQ011734U
組織架構,主要職能,組織宗旨,發展方向,服務範圍,組織章程,

組織架構

(排名不分先後)
會長單位:
副會長單位:
四川省國際經濟貿易研究所
四川省商務發展事務中心
監事單位:
北京金杜(成都)律師事務所
理事單位:
四川省社科院印度研究中心
四川南絲綢路文化發展中心
中電工程集團西南電力設計院
四川波鴻集團有限公司
成都艾民兒皮製品有限公司
畢馬威企業諮詢(中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四川旭陽水泥有限公司
四川省恆大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世康房地產開發公司
四川超臣電器有限公司
四川英威斯特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開放包容、共建共享"為基本原則,廣泛聚合各界力量和資源,建立民間國際經貿合作促進平台和智囊平台,積極實施國家"走出去"戰略和"一帶一路"規劃,促進四川企業抱團開展國際投資、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推動四川融入"一帶一路",為四川省和沿線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發展方向

建設—帶—路專業智庫、構建全球經貿關係網路、搭建項目落地對接平台。

服務範圍

(一) 打造高端智庫:聚合國內外政商高管、教授學者等專家智力資源,構建"—帶一路"專業智囊平台,對各國巨觀環境和企業微觀策略進行研究探討,發布研究報告和白皮書,為政府決策、企業發展提供參考。
(二) 組織經貿活動:參與和策劃、境內相關論壇、推介對接會,考察互訪,調研座談,學習培訓,交流聯誼,優秀企業評選等相關經貿交流促進活動。
(三) 搭建服務平台:提供法律、會計、管理、金融、人力資源、培訓、出國等相關商務服務,構建企業參與"一帶一路"經貿合作全方位的專業服務和風險防控平台。
(四) 建立合作機制:密切與國內外相關政府部門、金融機構、領事機構、商貿促進機構、國際組織、商協會等單位的聯繫,建立廣泛的合作交流機制。
(五) 促進資源共享:完善會員服務機制和方式,秉持共建共享原則,整合各方信息和資源,建立企業目錄和項目庫,編輯相關刊物、報告和指南,通過多種方式加強交流互動。
(六) 推動項目落地:聯合省內大中型企業和金融機構,發起成立"一帶一路"發展促進基金,逐步探索建設交易中心、境內境外國別園區或樓宇,為項目落地i提供基礎支撐。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四川省一帶一路經貿合作促進會。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四川省一帶一路經貿合作促進會由有志於參與“一帶一路”建設,促進和開展國際經貿合作和交流的各類企業、社會團體、經貿機構、大專院校、研究智庫,以及專家學者等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屬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民間組織的作用,聚合社會各界力量和資源,建立地方性的民間國際經貿交流合作促進平台,積極實施國家“走出去”戰略和“一帶一路”建設規劃,促進四川企業抱團發展,廣泛開展國際投資、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推動四川融入“一帶一路”建設,為四川經濟發展和國際合作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四川省商務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四川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打造高端智庫。聚合國內外政商高管、教授學者等專家智力資源,構建“一帶一路”專業智囊平台,對各國巨觀環境和企業微觀;策略進行研究探討,為政府決策、企業發展提供參考。
(二)組織經貿活動。參與和策劃、承辦境內外相關論壇、推介對接會,考察互訪,調研座談,學習培訓,交流聯誼等相關經貿交流促進活動。
(三)搭建服務平台。提供法律、會計、管理、金融、人力資源、培訓、出國等相關商務服務,構建企業參與“一帶一路”經貿合作全方位、全流程、一體化的專業服務和風險防控平台。
(四)建立合作機制。密切與國內外相關政府部門、金融機構、領事機構、經貿促進機構、國際組織、商協會等單位的聯繫,建立廣泛的合作交流機制。
(五)促進資源共享。完善會員服務機制和方式,秉持共建共享原則,整合各方信息和資源,建立企業目錄和項目庫,編輯相關刊物、報告和指南,通過多種方式加強交流互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為充分體現本會的國際性、專業性和社會性,本會吸納與開展國際經貿合作交流和參與“一帶一路”建設相關的各類企業和事業單位,經貿促進機構、商協會等組織,金融、會計、法律、人力資源等專業服務機構,文化機構、研究機構及負責人,企業高管、專家學者、海外僑領及歸國人士等作為單位會和個人會員(個人會員為中國大陸公民)。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登記;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三)繳納會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無償獲取本會提供的商業、金融、法律及其他相關資訊;
(七)幫助協調會員與社會各界的關係;
(八)會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申請本會法律事務服務部門給予支持保護;
(九)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研討論壇、經驗分享、考察、培訓等活動時,享受會員優惠。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為本會推薦符合條件的會員,並協助審查;
(七)積極參與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結合自身能力承辦
相關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投票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投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投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副會長、秘書長、常務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1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也可提前2日通知,召開臨時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投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投票表決通過,報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投票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投票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相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6年5月1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投票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