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生態文明促進會

四川生態文明促進會

四川生態文明促進會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徐世群等同志倡導發起,並於2013年5月29日召開第一次籌備會正式籌備成立。6月7日,省生態文明促進會在成都成立。省生態文明促進會將圍繞國家和四川生態文明建設目標任務,開展生態領域的課題研究,參與和推動我省生態文明政策法規制度建設,並組織開展生態維權、引導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生態文明促進會
  • 成立時間:2013年
  • 類型: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 成立地點:成都
業務範圍,主要職責,組織章程,

業務範圍

其具體業務範圍如下:
(一)開展生態文明課題研究,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探討生態文明建設重大問題,以大批高水平研究成果,為推進四川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動力、智力支持;
(二)圍繞國家和四川生態文明建設的目標任務,協助政府進行生態文明建設的綜合評價和定量考核,為政府提供規劃編制和決策建議;
(三)參與和推動四川生態文明政策法規制度建設,建立健全生態權益保障體系,組織開展生態維權活動,維護公眾合法生態權益;
(四)開展生態文明領域的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活動,構建生態文明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平台;
(五)組織開展“美麗四川”系列活動;
(六)組織開展有助於生態文明建設的公益性活動,承辦政府委託的生態文明創建事宜;
(七)組織開展生態文明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和環境評估、項目論證、技術諮詢等服務;
(八)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宣傳教育活動,組織有關生態文明建設的教育、培訓、講座、研討活動,提高全川人民生態文明意識;
(九)組織參加國際國內民間生態文明交流與合作,展示我省生態文明建設成就,借鑑國際國內研究成果和成功經驗,為推動人類生態文明建設事業做出努力;
(十)聯繫團結相關社會組織和企業,聚合多方面力量,共同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主要職責

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設生態文明的戰略部署,開展全省生態文明調研,研究全省生態文明建設重大問題,並以《生態文明內參》呈送省領導參閱;依託發改、環保、林業、國土、水利、農業、建設、旅遊等多個政府部門和高校、媒體、銀行、企業多種資源,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動力支持、智力支撐和專業指導;省環保廳授予環保監督職能,監督全省違法排污和地方環保部門執法,涉及重大問題及全年調查報告,直接呈送省領導;協助省林業廳規劃籌建四川省生態博物館(園)、開展川西北防沙治沙、野生動植物保護、森林城市創建和森林、濕地公園規劃等有關工作,承接一些境外公益組織活動項目;協助地方政府進行生態文明建設的綜合評價和定量考核,組織編制和實施生態文明建設等專項規劃等;推廣生態技術、生態產品,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資生態領域,扶持生態技術改造和生態產業發展;組織開展“美麗四川”系列活動和有助於生態文明建設的公益性活動等。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四川省生態文明促進會;英文譯名為:Sichuan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英文縮寫為:SAPEC。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省有志於生態文明建設事業的人士及與生態文明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自願結成的、協助黨和政府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公益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本會的宗旨是“建設巴蜀生態文明,促進四川綠色增長”。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偉大中國夢,建設美麗繁榮和諧四川”,遵照黨和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戰略部署,聚集全省有志於生態文明建設的力量,深入研究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問題,積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堅持為生態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指導單位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環境保護廳、四川省水利廳、業務主管單位四川省林業廳、登記管理機關四川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設生態文明的戰略部署,組織、協調各方面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研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踐,宣傳生態文明建設成果;組織參加國際國內民間生態文明交流與合作,推動全人類生態文明事業的進步與發展。其具體業務範圍如下:
(一)開展生態文明課題研究,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探討生態文明建設重大問題,以大批高水平研究成果,為推進四川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動力、智力支持;
(二)圍繞國家和四川生態文明建設的目標任務,協助政府進行生態文明建設的綜合評價和定量考核,為政府提供規劃編制和決策建議;
(三)參與和推動四川生態文明政策法規制度建設,建立健全生態權益保障體系,組織開展生態維權活動,維護公眾合法生態權益;
(四)開展生態文明領域的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活動,構建生態文明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平台;
(五)組織開展“美麗四川”系列活動;
(六)組織開展有助於生態文明建設的公益性活動,承辦政府委託的生態文明創建事宜;
(七)組織開展生態文明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和環境評估、項目論證、技術諮詢等服務;
(八)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宣傳教育活動,組織有關生態文明建設的教育、培訓、講座、研討活動,提高全川人民生態文明意識;
(九)組織參加國際國內民間生態文明交流與合作,展示我省生態文明建設成就,借鑑國際國內研究成果和成功經驗,為推動人類生態文明建設事業做出努力;
(十)聯繫團結相關社會組織和企業,聚合多方面力量,共同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構成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個人會員應該是在生態文明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造詣和影響的人士;
(五)單位會員應該是綠色形象好、熱心參與生態文明建設活動、有較高知名度的企事業單位和相關社會組織;
(六)有一定時間和精力從事或參與本會業務範圍內的一項或幾項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單位會員需提出書面入會申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二)個人會員需本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本會統一印製的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有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五)通過促進會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合理建議;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宣傳擴大本會的影響;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
(一)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二)會員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決定理事會的換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的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高造詣和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本會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重要會議,貫徹落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定;
(三)督促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根據自己的社會影響和特長發揮作用。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批准並簽署使本會承擔責任的重要契約、文本、檔案;
(三)負責本會經費和資產經營管理及保值增值;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解聘和補貼標準;
(六)完成會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秘書長的職責是:協助秘書長工作,根據自己的社會影響和特長發揮作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專家委員會,負責提供技術性、學術性諮詢評估。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家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4年6月7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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