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我省酒類產銷管理工作的補充規定

《四川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我省酒類產銷管理工作的補充規定》是四川省人民政府頒布的補充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我省酒類產銷管理工作的補充規定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頒布日期:1986-02-16
  • 文號:川府發(1986)25號
  • 效力級別:地方規章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我省酒類產銷管理工作的補充規定
(1986年2月16日川府發〔1986〕25號)
為了加強酒類產銷管理,促進我省釀酒事業有計畫地發展,保證川酒質量穩定提高,充分發揮川酒優勢,省人民政府已印發了《四川省加強酒類產銷管理的若干規定》,根據各地在貫徹執行中反映的一些具體問題,補充規定如下,要認真貫徹執行。
一、抓緊搞好酒類產銷清理、整頓、發證工作。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按照川府發〔1985〕149檔案規定,由經委(計經委)機關,組織酒類專賣局、工商局、衛生局、標準局、物價局、稅務局和企業主管部門等有關單位抓緊搞好清理、整頓和發證工作。要求在今年(1986年)六月三十日前結束此項工作。從七月一日起,凡未經頒發《酒類產銷許可證》的企業或個人,一律不準從事酒類生產、批發、調撥業務,違者,由當地酒類專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沒收酒類產品,追繳非法收入。
《酒類產銷許可證》的頒發,由生產、銷售企業如實在填寫申請表,經經委(計經委)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審定後,生產企業由經委(計經委)蓋章;收購、批發、調撥等純商業企業由酒類專賣局蓋章。
二、以優質產品為龍頭,積極發展經濟聯合。為充分發揮我省名優產品酒廠和骨幹酒廠的優勢,擴大發展名優酒、解決“仿、冒、假、亂”等問題,提高經濟效益,各地要在保證產品質量和信譽的前提下,有計畫地以名優產品酒廠和骨幹酒廠為主體,按照自願互利、平等協商和企業所有制、隸屬關係、財務解交關係不變的
原則,組織同類產品的經濟聯合。
酒類產品的經濟聯合,必須制定嚴格的聯合章程,做到生產工藝統一,質量標準統一,產品儲存、勾兌統一,產品價格統一,注重實效,保證名優酒質量絕對不能降低,依照商標管理規章合法使用商標,不能搞形式上的“商標聯合”。
三、各級酒類專賣事業管理機構,受政府委託,負責本地區酒類發展規劃及質量監督檢查等行業管理工作,加強酒類產銷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酒類生產、批發、調撥、零售企業執行許可證制度、有關政策和產品質量、價格、商標等情況,如發現違法亂紀、損害國家和消費者利益的問題,應立即報請有關部門按規定嚴肅處理。具體檢查辦法由省酒類專賣事業管理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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