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擬訂旗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相關林草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草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十)指導全旗森林、草原相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一)負責推進旗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旗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草原等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旗農村牧區林業和草原發展及維護林業、草原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牧區林地、草原承包經營工作。組織開展退耕退牧還林還草和天然林保護工作。
(十二)提出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監督林業和草原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監督旗林業和草原國有資產,按規定組織申報重點生態建設項目。參與擬訂旗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和投資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編制旗林業和草原生態建設規劃和年度生產計畫。
(十三)指導並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科技、宣傳教育和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種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十四)承擔國有重點林區的相關管理職責。
(十五)負責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安全生產、生態環保、信訪維穩、食品安全、脫貧攻堅等工作。
(十六)完成旗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
旗林業和草原局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維護和保障全旗生態安全。加快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
(十八)有關職責分工。
1、與旗應急管理局在森林草原防滅火方面的職責分工。
旗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落實旗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開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及森林草原火災初期應急處置等工作。根據實際情況,林業和草原局可以商應急管理局,以旗應急指揮部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旗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擬訂全旗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政策和規章,制定全旗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總體規劃、應急預案、年度計畫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森林防火裝備、基礎設施建設,負責全旗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會同森林公安部門查處森林草原火災案件,負責森林草原火情監測預警、巡查和森林草原防火督查工作,發布森林草原火險、火災信息,指揮撲救森林草原火災。協調解決自治區、市、旗之間,部門之間有關森林草原防火的重大問題;承擔全旗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防火責任制落實、督促檢查和防撲火設施裝備建設、防撲火培訓演練等工作;負責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日常工作。
2、與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有關職責分工。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分析全旗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發展情況,研究提出發展規劃、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銜接平衡農牧業、林業草原、水利、生態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旗林業和草原局負責組織實施相關規劃、政策、項目。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性決策工作,並對決定、決議做出督辦和反饋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工作,擬訂和監督執行機關的各項議事規則和工作制度,負責內外工作協調、脫貧攻堅、矛盾化解、來信來訪、維穩、人大、政協建議和提案及各項接待工作;負責機關的文秘、檔案、宣傳、保衛、保密工作、精神文明、政務公開、國有資產管理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等工作;負責機關的後勤服務、各項機關管理、會議籌備工作,組織、召集局機關召開的各類會議,並做好會前、會中及會後的各項工作;負責統計、上報林業和草原生產的各種數據;綜合管理局機關及局屬單位的組織、人事、勞動工作;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人員的年度考核,並對局屬各單位的目標管理進行督促和檢查;負責局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考試、考核、職稱評定、聘任和工人技術等級的培訓考核工作;承辦機關公務員和局屬單位職工的工資、保險福利、工作調配等項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黨務、黨風廉政建設和群團的日常工作;負責各項財政資金、專項資金及林業和草原資金的管理、核算、使用、監督;負責審核、報銷各種費用,並編制本單位預決算、會計報表及相關報告等計財管理工作;認真學習、掌握、貫徹國家《會計法》和上級有關財務法規規定,嚴格執行各項財經紀律和財經制度,做好財務賬目,做到日清月結;協調與財政、紀檢、審計等部門的項目資金招投標、資金撥付等方面的關係;負責固定資產的核算工作,參與固定資產購置、處置、清查工作,建立固定資產台賬;負責做好財務安全工作,防止盜竊、杜絕貪污挪用;指導林業和草原系統財會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組織培訓財會人員,承辦局屬單位財會人員會計證申報工作。負責本部門規範性檔案合法合規性審核、報備工作。
擬訂國土綠化和防沙治沙政策,擬訂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相關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程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荒漠調查、動態監測與評價相關工作。綜合管理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植樹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實施荒漠化防治重點生態工程。組織指導沙塵暴災害預報和應急處置。承擔防治荒漠化公約履約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承擔古樹名木保護、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科技標準化、質量檢驗、監測和智慧財產權等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擬訂林業和草原產業化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林業和草原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的行業管理。擬訂全旗林業和草原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林業科學研究、科研成果鑑定和科技成果推廣工作;負責科技人員管理及科技特派員選聘、管理工作;負責林業、草原科技項目申報、林業和草原實用技術的套用科技成果的示範、推廣工作;負責全旗林業和草原科技培訓和宣傳工作;負責林業和草原科技項目的組織和申報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管理林業和草原質量、標準化和專利等工作。
擬訂森林和草原資源保護髮展、生態保護監督的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擬訂林地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與合理利用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編制防沙治沙規劃;負責指導林地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組織實施林地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組織實施林地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承辦建設項目林地、草地占用徵用的初審以及臨時占用林地、草地的審批;負責政務公開和行政權力清單制定;組織開展森林和草原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和草原資源。承擔林地和草原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林地和草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編制森林和草原經營規劃和森林和草原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指導基層林業和草原站的建設和管理。指導森林、草原行政執法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旗林業和草原法律、法規,擬訂四子王旗有關林業和草原政策和地方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執行森林和草原病蟲害檢疫和種苗檢驗相關法律、法規,指導森林、草原鼠蟲病等有害生物災害防止和預測預警;負責和承辦林業和草原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林業和草原行政複議、林業和草原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林業和草原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協調處置破壞林業和草原重大案件。負責林業和草原的普法工作;負責林業和草原信訪接待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指導林業草原安全生產。指導國有林場苗圃建設和發展。承擔林木種子、草種管理工作,組織種質資源普查、收集、評價、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組織良種選育、審定、示範、推廣,負責林木種苗、草種監督檢驗工作;指導良種基地建設;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
負責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指導草原休牧、輪牧工作;組織開展基本草原劃定和保護工作;監督管理森林、草原的開發利用,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生態功能區劃定工作;監督管理森林草原旅遊相關工作。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開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參與森林草原火災初期應急處置等工作。
(四)濕地和野生動植物管理股。擬訂濕地資源保護政策措施,組織開展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評價相關工作。指導濕地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濕地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監督管理重要濕地和濕地公園,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承擔國際濕地公約履約相關工作。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研究提出旗級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調整意見。按分工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進出口工作。
監督管理國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起草各類自然保護地保護髮展規劃,提出新建、調整各類旗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承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相關工作。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地旅遊開發。
人員編制
旗林業和草原局機關行政編制7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旗林業和草原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旗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旗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其他事項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