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和四子王旗關於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貫徹落實有關涉及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擬訂並組織實施全旗工業和信息化發展規劃,協調解決全旗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最佳化升級。
(二)監測分析全旗工業經濟運行態勢,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工業運行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運行中煤電油運綜合協調工作。負責協調減負工作。執行全旗發電企業年度發電量預期調控目標,落實電力市場建設方案及年度實施計畫。
(三)落實中央、自治區、烏蘭察布市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議,負責提出全旗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及四子王旗財政性建設資金使用方案。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報送屬於國務院、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備案的項目,備案旗級保留許可權的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嚴格按照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辦理工業建設項目備案手續。指導重點區域、重點產業、重點企業的運行和協調。
(四)根據全旗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產業發展政策,提出傳統產業技術改造相關政策和產業結構調整建議。擬訂工業和信息化年度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工業布局調整,落實行業準入制度。負責工業領域的行業管理。依法履行旗鹽業主管機構的行業管理職責。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制定和實施淘汰落後產能計畫。負責提出食品藥品工業發展戰略,推進食品藥品工業結構調整和最佳化升級。
(五)指導全旗工業綠色發展。落實國家、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全旗工業能源節約、資源綜合利用、自願性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及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工業綠色發展重大示範項目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工作。負責工業節能監察工作。
(六)負責工業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創新體系建設,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用相結合。參與有關國家、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和全旗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科技重大專項,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指導工業行業的質量管理和品牌培育。
(七)組織實施全旗振興裝備製造業工作,組織擬訂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依託國家和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及我旗重點工程建設,落實有關專項的實施,推進技術裝備國產化,指導引進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推動新興產業發展。
(八)負責工業領域信息化工作。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發展。推進工業網際網路、軟體業、信息服務業發展。負責工業控制系統網路與信息安全,指導通訊網路基礎設施建設,指導協調網路資源共建共享。負責電子政務外網建設、運行、管理。
(九)負責中小企業及非公有制工業經濟發展的巨觀指導。落實促進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工業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
(十)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商貿流通、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外商投資工作的地方性法規。研究我旗商貿物流發展趨勢,制定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一)負責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貫徹執行自治區商務廳、烏蘭察布市政府外事辦公室(商務局)促進中小商貿企業發展的政策,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十二)研究提出促進市場體系建設的措施辦法,促進城鄉市場發展。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推進商業體系建設工作。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工程,推動電子商務進農村工作。負責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組織食品藥品和食用農產品冷鏈物流標準化示範工作,規範農產品冷鏈流通設施建設及運營管理。
(十三)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指導商業信用銷售,推動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按照有關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督促指導商貿服務業、市場化養老產業發展。
(十四)組織實施全旗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負責肉類等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依法對成品油流通進行進行監督管理。
(十五)落實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並協助上級商務部門開展相關工作。協調指導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
(十六)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促進外貿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草擬和貫徹實施我旗促進外貿發展的措施。組織我旗出口商品配額、關稅配額的申報工作。負責加工貿易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推動外貿新業態發展工作。負責外貿進出口的統計分析工作。
(十七)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服務貿易發展規劃並開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國家和自治區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負責全旗會展業促進與管理工作,管理黨政機關境內舉辦展會活動。
(十八)負責我旗對外經濟合作工作,加強與俄羅斯、蒙古國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經貿合作。執行國家對外經濟合作政策,上報我旗企業對外承包工程、外派勞務、境外資源合作、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的申報材料。
(十九)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利用外資政策。負責全旗利用外商投資規劃、投資促進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外商投資,依法申報外資企業的設立、變更。負責外商投資項目的招商引資工作。負責外商投資企業和實際利用外資到位資金的統計分析工作。
(二十)指導、協調、監督有關工業和信息化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老舊汽車報廢回收拆解等流通行業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的安全生產管理;督促、指導商場(超市)、批發市場和餐飲住宿場所(星級飯店除外)等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開展監督檢查;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門加強商場(超市)、批發市場和餐飲住宿場所(星級飯店除外)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成品油經營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配合相關部門督促檢查物流產業、物流園區、大型商務、商貿(會展)活動場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對行業、職業健康的監管;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食品加工、流通領域的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二十一)統籌抓好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隊伍建設,積極開展對外人才交流合作。
(二十二)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安全生產、生態環保、維穩信訪、食品安全、脫貧攻堅等工作。
(二十三)完成旗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四)有關職責分工。
1、與旗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在市場經濟秩序、酒類流通等方面的職責分工。
旗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牽頭推進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等市場經濟秩序相關工作。負責擬訂我旗酒類流通發展規劃。旗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承擔四子王旗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工作協調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酒類流通監管和酒類食品安全。
(2)在藥品流通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
旗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擬訂藥品流通發展規劃。旗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及藥品流通監管。
(3)旗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統籌協調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旗工業和信息化局(商務局)負責與經貿相關的多雙邊智慧財產權對外談判、雙邊智慧財產權合作磋商機制等工作。
2、與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1)旗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肉類儲備管理。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其他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
(2)旗工業和信息化局商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研究擬訂全旗發電企業年度發電量預期調控目標計畫並監督實施,研究擬訂全旗電力市場建設方案,維護電力市場秩序。
3、與旗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旗委宣傳部)的有關職責分工。
旗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工業領域信息化工作,推進工業網際網路發展,指導協調通訊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網路資源共建共享。旗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全旗信息化推進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綜合性文稿的起草,組織協調會務、普法、法治政府建設、依法行政、政務公開工作;組織擬訂機關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計畫並監督執行;負責信息、督查督辦、檔案、機要、信訪、保密、財務、資產管理;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年度考核、勞資、人才、離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備案和公平競爭審查;負責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統籌指導本部門(行業)經營管理人才隊伍建設,積極開展對外人才交流合作。負責對本部門脫貧攻堅的組織領導,按照本部門脫貧攻堅職責、目標和任務做好扶貧工作。
(二)工業經濟室(審批股)。組織擬訂全旗工業發展規劃,提出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中央、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和旗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建議;承擔全旗工業運行日常監測和分析工作,發布預測預警信息,組織解決工業運行中的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協調減負工作,承擔工業運行中的煤電油運綜合協調;牽頭負責工業經濟目標分解和年度目標考核工作;執行全旗發電企業年度發電量預期調控目標,落實全旗電力市場建設方案及年度實施計畫;負責監測分析全旗電力市場運行情況,協調解決電力市場相關問題;負責工業電力需求側管理;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報送屬於國家、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備案的項目,負責旗級保留許可權的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相關工作;開展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工作;指導工業和信息化重點項目建設,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技術改造項目;負責產業政策綜合協調工作;承擔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裝備製造業的行業管理工作,研究擬訂裝備製造業發展規劃,提出政策建議;推進智慧型製造發展和重大技術裝備的引進、消化吸收以及自主創新;承擔新能源汽車的推廣和套用、軍民結合推進綜合協調工作,推動新興產業發展;協調推進工業項目的招商引資、承接產業轉移和區域合作工作;對全旗化工、冶金、建材工業等實施行業管理;研究擬訂地區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服務性製造和工業設計相關工作;推進行業質量、標準化、智慧財產權、品牌建設和新技術的推廣套用;參與工業行業技術規範的制定和實施工作;承擔落實國家、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原材料工業政策和準入管理工作;承擔全旗輕工、紡織、食品、醫藥等消費品工業的行業管理工作,研究擬訂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電子製造業管理工作,負責電子製造業運行分析。負責中小企業及非公有制工業經濟巨觀指導、綜合協調和服務工作,落實相關政策措施。指導中小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和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負責中小企業及非公有制工業經濟運行監測信息報送工作。組織、指導中小企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承擔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相關工作。
(三)商貿流通室。牽頭落實促進市場體系建設和城鄉市場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社區商業發展,提出商業網點的規劃建議;加強農畜產品流通、冷鏈物流等基礎建設,促進產銷銜接和農超對接;規範商貿企業交易行為,負責直銷管理;組織擬訂藥品流通發展規劃;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和烏蘭察布市擬訂的市場運行調控和消費促進方面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旗市場運行監測和內貿統計工作;擬訂內貿流通發展的措施並推動實施;負責內貿流通促進體系建設和標準化工作;推動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發展;依法對拍賣、商業特許經營等進行管理;研究制定本地區以物流業為重點的招商措施,大力培育、推進、發展物流中心的體系建設;擬訂全旗服務貿易、技術貿易、服務外包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旗會展業促進與管理工作,管理黨政機關境內舉辦展會活動;負責家政服務、市場化養老產業發展工作;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烏蘭察布市促進外貿發展的政策措施;落實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並協助上級商務部門開展相關工作;協調指導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促進外貿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草擬和貫徹實施我旗促進外貿發展的措施;落實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並協助上級商務部門開展相關工作;協調指導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組織我旗出口商品配額、關稅配額的申報工作;負責加工貿易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推動外貿新業態發展工作;負責外貿進出口的統計分析工作;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服務貿易發展規劃並開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國家和自治區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負責全旗會展業促進與管理工作,管理黨政機關境內舉辦展會活動;負責我旗對外經濟合作工作,貫徹落實自治區和烏蘭察布市與俄羅斯、蒙古國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經貿合作的相關政策;執行國家對外經濟合作政策,上報我旗企業對外承包工程、外派勞務、境外資源合作、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的申報材料;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利用外資政策;負責全旗利用外商投資規劃、投資促進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外商投資,依法申報外資企業的設立、變更;負責外商投資項目的招商引資工作;負責外商投資企業和實際利用外資到位資金的統計分析工作。
(四)信息化室。擬訂工業信息化規劃和措施;承擔工業領域的信息化及信息安全、電子認證工作;指導工業數位化、智慧型化、網路化套用;組織實施工業領域和電子政務外網信息化建設項目;協調全旗通信網基礎設施建設;指導通信網、廣播電視網和計算機網融合發展;負責工業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創新體系建設;擬訂電子商務發展的措施,制定發展規劃和相關技術標準;建立健全網路零售統計和評價體系;推動電子商務服務體系建設和電子商務進農村工作;負責商務大數據的集成和信息發布;負責電子政務和信息化管理。
(五)綜合執法室。指導、協調、監督有關工業和信息
化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倉儲環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推進民爆行業的產品調整和技術進步工作;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烏蘭察布市鹽業管理規章制度、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落實自治區烏蘭察布市食鹽的生產批發準入管理工作,依法履行鹽業行業管理職責;負責電力市場用戶的管理工作,維護電力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汽車流通行業,負責老舊汽車報廢回收拆解等流通行業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督促各類企業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自治區規定的要求、標準,全旗企業主要污染物達標排放;牽頭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推進商務領域誠信建設,促進信用銷售,推動商務領域誠信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指導商務領域行政執法,規範商貿企業交易行為;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負責肉類商品儲備管理負責重要商品(成品油、繭絲綢)和生產資料的流通管理及行業協調工作;指導商務領域的再生資源回收和工業節能減排工作;負責商貿服務業(含餐飲、住宿業)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的安全生產管理督促、指導商場(超市)、批發市場和餐飲住宿場所(星級飯店除外)等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開展監督檢查;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門加強商場(超市)、批發市場和餐飲住宿場所(星級飯店除外)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成品油經營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配合相關部門督促檢查物流產業、物流園區、大型商務商貿(會展)活動場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對行業、職業健康的監管;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食品加工、流通領域的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人員編制
旗工業和信息化局機關行政編制9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其中:1名兼任四子王旗商務局局長)。
旗工業和信息化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旗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旗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其他事項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