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洪波,男,漢族,1963年8月出生,吉林東豐人,1983年8月參加工作,1995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內蒙古黨校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曾任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2019年7月4日,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嚴洪波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包頭市人民檢察院指控,應當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嚴洪波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吉林東豐
- 出生日期:1963年8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立案偵查,免去職務,依法雙開,審查起訴,一審開庭,
人物履歷
1981.08——1983.08,吉林省蛟河煤礦學校財會專業學習;
1983.08——1986.08,內蒙古自治區霍林河礦區建築工程處財務科、物資供應處財務科幹部;
1986.08——1989.04,內蒙古自治區霍林河礦區汽車隊財務科科長;
1989.04——1991.06,內蒙古自治區霍林河礦區駐遼源澱粉廠經營副廠長;
1991.06——1995.02,內蒙古自治區霍林河礦區南露天礦經營辦副主任、財務科副科長(其間:1987.04——1994.04,在內蒙古財經學院會計專業學習,取得專科學歷;1991.09,取得會計師資格證;1992年,取得審計師資格證);
1995.02——2000.01,內蒙古自治區霍林河礦區煤炭加工公司財務科科長、總會計師(其間:1999.09,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證);
2000.01——2000.07,霍林河礦務局加工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
2000.07——2003.12,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經貿委副主任、黨組成員,通遼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兼)(其間:2000.07——2001.04,在中國人民大學MBA研修班學習;1994.10——2001.06,在內蒙古財經學院會計專業自考學習,取得本科學歷);
2003.12——2004.02,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爾沁區委副書記、副區長、代區長;
2004.02——2008.12,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爾沁區委副書記、區長(其間:2005.09——2005.12,在中央黨校縣市級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8.12——2010.09,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委常委、科爾沁區區委書記(其間:2006.08——2009.10,在內蒙古黨校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取得研究生學歷);
2010.09——2012.07,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12.07——2017.07,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3月28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訊息: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副廳長嚴洪波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立案偵查
2017年5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內蒙古自治區交通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嚴洪波(副廳級)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免去職務
2017年7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免去:嚴洪波的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副廳長職務。
依法雙開
2017年12月27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訊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對內蒙古自治區交通廳副廳長嚴洪波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嚴洪波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規為親屬安排工作;違反廉潔紀律,收受他人禮金;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承攬工程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
嚴洪波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嚴洪波開除黨籍處分。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廳報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批准,給予嚴洪波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審查起訴
2018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嚴洪波(副廳級)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已移送公訴部門審查起訴。
一審開庭
2019年7月4日,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內蒙古交通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嚴洪波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
包頭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2年間,被告人嚴洪波利用擔任通遼市經貿委副主任、通遼市科爾沁區政府區長、中共通遼市科爾沁區區委書記、烏蘭察布市政府副市長等職務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辦理企業退稅、處理行政處罰、工程承攬、工作入職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或索取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總計人民幣480餘萬元、歐元5萬元,以及價值人民幣200餘萬元的房屋2套;嚴洪波有總計折合人民幣580餘萬元、美元2100元、英鎊5000元的財產、支出不能說明來源,應當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案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