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規則與自由裁量之間:英美司法風格差異及其成因的比較研究

嚴格規則與自由裁量之間的矛盾,是司法過程中的固有矛盾。在法治主義全面確立的今天,對於嚴格規則的全面遵循是司法的主題。但是,在個案中當固有規則存在明顯缺陷或完全缺失時,法官是否可以或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背離固有規則,適用自由裁量權以實現法律的“正義”價值?本書通過對英美兩國相關判例的技術分析,及其司法過程的比較研究,認為英美兩國法官在面對這個矛盾時表現出明顯不同的傾向:英國法官傾向於固守嚴格的規則,以維護法律的權威,即使可能會因此導致不公甚至荒謬的判決結果;美國法官則傾向於進行靈活的自由裁量,諸如立法意圖、道德準則、社會取向、政策考量、情勢變遷等均可以成為裁量的依據。因此,英國法律體系呈現出相對突出的正規性、統一性和穩定性,其法律的演進也以漸進模式見長;美國法律體系具有極強的適應性和靈活性,並呈現出動態的發展模式。 作為英美法系的兩大代表國家,英國法和美國法之間的繼承關係以及由此而產生的諸多共性似乎更令人關注。即便比較英國法與美國法的不同,也往往停留於相對具體的制度層面,英美兩國整體法律文化模式的差別則經常被忽略。本書在這方面作了積極的有價值的探索,認為英美兩國法官在司法過程中所表現出的明顯不同既是傾向性的,更是規律性的,其背景和基礎是英美兩國法律文化傳統模式上的差別。

基本介紹

  • 書名:嚴格規則與自由裁量之間:英美司法風格差異及其成因的比較研究
  •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 頁數:199頁
  • 開本:16
  • 定價:22.00
  • 作者:崔林林
  • 出版日期:2005年3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301085389
  • 品牌:北京大學出版社
作者簡介,圖書目錄,文摘,後記,序言,

作者簡介

崔林林,女,1967年生於吉林炸通化市,朝鮮族。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法制史研究所副教授,法學博士,碩士生導師。長期從事外國法制史的研究與教學工作,對英美法律史和比較法的相關問題有濃厚興趣,曾參與多部法學專著和教材的撰寫,並擔任公法系列教材《外國法制史》一書的主編,另有論文若干篇在國內法學核心刊物發表。

圖書目錄

引言
第一章 判例法適用中的司法風格
第一節 遵循先例的歷史進程
一、英國遵循先例原則的確立
二、美國繼受遵循先例原則的歷史過程
第二節 先例規則的適用
一、權威性先例
二、勸導性先例
第三節 司法過程中的推翻先例
一、推翻先例
二、推翻先例的依據的分析
第四節 適用判例法的司法技術
一、判例彙編
二、區別技術
三、判例法適用中的推理模式
第五節 判例法的發展模式
一、遵循先例與判例法的發展
二、推翻先例與判例法的發展
小結
第二章 制定法適用中的司法風格
第一節 英美制定法的地位和效力
一、制定法的基本特徵
二、英美制定法的地位和效力
三、制定法的編纂
第二節 制定法適用中的司法解釋規則
一、制定法的解釋規則
二、遺囑與契約的解釋規則
小結
第三章 司法風格差異的制度框架因素
第一節 司法權的地位及其運作模式的差異
一、司法權概述
二、英美司法權的歷史發展
第二節 司法體制的差異
一、法院體系
二、抗訴審理程式
三、陪審制度
第三節 司法職業制度的差異
一、法官制度
二、律師制度
三、法律教育模式
小結
第四章 司法風格差異的法律學說因素
幾點思考(代結束語)
參考書目

文摘

第二節先例規則的適用
遵循先例原則在英美判例法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它猶如一根紅線,將紛繁複雜的判例串聯起來,形成統一、穩定、規範的判例法體系的鏈條。沒有遵循先例原則,也就沒有今天的英美法系,這樣的說法毫不誇張。博登海默將遵循先例原則的優點歸結為五個方面:保證法律規則所必須具備的一定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使人們的權利義務有相對的確定性;為律師的法律服務工作提供既定的依據;限制法官的專斷,避免因為法官個人的喜好、偏見,甚至私利而出現不適當的判決;提高司法業務的效率,減少不必要的重新論證;同樣問題同樣處理,符合人類一般的正義觀。①遵循先例原則的貫徹是英美法系維持法律運行的必備條件,也是它們保持法治傳統的基礎。
但是,遵循先例原則也有明顯的缺陷,特別是當我們從嚴格意義上理解這一原則的時候,暴露的問題就更加突出了。一個先例的產生必定依賴於特定的環境條件、價值標準、社會取向、政策考慮等綜合因素,當新的同類案件產生時,這些特定的因素有可能隨著時間、空間的轉移而發生了顯著的變化,在新的條件下先例中包含的原則或規則就很有可能已經不合時宜了。這時如果一味地固守先例,就很可能產生不公、不便,甚至荒謬的判決,這時,遵循先例原則的弱點暴露無遺。因此,如何在遵循先例的前提下保持適度的靈活性,是一個難題。

後記

英國嚴格規則主義的司法風格與美國自由裁量主義的司法風格各有千秋,利弊共生。英國的嚴格規則主義使法律顯示出強勁的效力和至高的權威,有力地捍衛了深厚的法治傳統。一定程度上的司法抑制,使本可以通過司法促進的法律發展問題轉由立法機關解決,而立法機關通過的制定法又被法官以限制性的方式加以解釋,因此一方面英國的法律發展以穩妥、漸進見長,另一方面也難免凸顯出僵硬而遲滯,法律的發展往往落後於社會的發展。美國的自由裁量主義中,法官可以根據不同的情形靈活地適用湛律,從而使法律最大限度地起到積極調整社會關係的作用,顯示出較強的適應性並呈現出動態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推動社會進步的作用。然而司法的過度膨脹和過分干預,也使法律的權威受到一定打擊,對法律的適用充滿了彈性,增加了人們預期自己行為後果的難度,法官儼然成了決定從國家政治到個人隱私等一切事項的“法律王侯”。①
在即將結束本書的寫作時,由本書的論題及其論證而引發對一些問題的片斷思考,暫作為結語,有待進一步深入的論證和研究。

序言

歷史像一筆從祖上那裡繼承來的房產。它作為一筆財產,使你更加富有,而且為你提供防風避雨、生活繁衍的場所,為你提供安居樂業、事業發展的基礎。但同時,這塊房產又常常使你感覺些許不便。窗戶的朝向,間隔的大小,台階的設定,均可能不完全符合你的新要求。當然,你可以對房屋進行改造,但改造的方式必須合適,否則有可能導致房屋根基不穩,甚至影響你的生活。
制度的設計與實施,以科學、合理、公平、效率為基準,充滿著理性因素。而歷史則通過背景文化和傳統習慣得以延續,其中不乏非理性因素,包括那些在一定歷史時期曾經代表理性主義最高水準的制度、文化。制度的理性與歷史的非理性,作為影響維繫國家與社會穩定、發展規範體系的因素,本身並無優劣高低之分,但這一規範體系在調控社會關係、穩定社會秩序、追求公正與效率這一制度設計目標方面,卻顯示出不同的效果。歷史不可跨越。以背景文化、傳統習慣、民族精神等方式表現出來的歷史,無論是對於個體,還是對於群體,都是不可忽略而必須面對的。當歷史融入制度之中,這一制度必然表現出更強的韌性。
英美兩國法律制度同屬一系。嚴格說,美國法律制度是在普通法大樹主幹之上生長出的一根主枝。但這根主枝不像普通法大樹上其他樹枝,雖然吮吸著普通法的精華,卻在很大程度上與母體相異。首先,美國是一個沒有制度史的國家。嚴格意義上的“制度史”的研究對象是在現實社會中不再具有有效性的制度,從這一點出發,在美國,沒有體系意義的制度史。沒有制度史,當然自身就天然地沒有歷史的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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