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本,字志道,號蒿庵,明代著名的法律專家,官至大理寺正。
基本介紹
- 本名:嚴本
- 字號:志道
- 所處時代:明代
- 民族族群:漢人
- 性別:男
- 職業:法律專家
人物簡介,歷史背景,主要事跡,
人物簡介
嚴本自幼喪母,八歲時便離開父親,到姑姑家從師求學。少年嚴本天資聰穎、酷愛讀書、博聞強記,鄉鄰為之側目,贊曰“少通群籍”。後來,嚴父年事漸高,嚴本回到江陰,種田奉養父親。勞作之餘,嚴本仍不忘讀書,尤其喜好“研習法律”,他與一些德高望重的鄉賢結為忘年交,常常一起探討學問,並將自己的居室命為“君子齋”。由於嚴本聰慧過人,又肯吃苦,學問很快便大有長進。當時傅霖所著的《刑統賦》流傳甚廣,嚴本認為該書“辭約義博”且“注者非一”,增加了研習的困難。於是,他運用自己所學、發奮寫作,編著了《刑統輯義》,共成四卷,一時間洛陽紙貴,廣為傳誦。
歷史背景
明朝初期,由於明太祖朱元璋主張重典治國,強調法律的治理作用,朝廷四處招募知法明律的賢士。憑藉深厚的法學造詣,永樂十一年,嚴本獲得薦征資格。朝廷“試以疑律”,嚴本皆能廣徵博引,發微求證、條分縷析,將各種疑難法律條文“敷析明暢”。順利通過考試後,嚴本被朝廷授於 “刑部主事”,開始執法斷案。當時的刑部侍郎張本非常欣賞嚴本的才華,遇疑難案件,多交由嚴本審理。由於其出色的表現,到明仁宗即位時,嚴本得到了刑部尚書金純、大理寺卿虞謙的大力舉薦,升遷為大理寺正,此後嚴本更加悉心任事,辦案中恪守“案無積壓”的準則,各地送承案件他都“再四參核”、“力求其平”,直至年老歸鄉。
主要事跡
嚴本為官剛正不阿,秉公辦案,不懼權貴。明成祖朱棣遷都北京後,嚴本留在南都,負責複審各地區的奏劾和疑獄大案。當時莒縣的屯卒霸占當地百姓的田地,百姓向官府控告,屯卒被施以笞刑。屯卒心懷怨恨,伺機報復,趁夜間潛入百姓家中,盜走他們的毛驢,被百姓發現,便向官府檢舉,未料到屯卒反誣告將百姓擒拿送交千戶,千戶將百姓關押致死。事發後,辦案官員處於私心僅將千戶判處“徒刑”。案件呈報大理寺審核,嚴本認為對千戶處理畸輕,不合法度,義正辭嚴地指出“千戶生,則死者冤矣”,於是力排眾議,“正其故堪罪”。判決一出,正直官吏、忠貞之士無不為其“耿介不阿,犯顏據正”無私無畏的精神所嘆服。
嚴本慎刑愛民,深得百姓愛戴。他堅持用法平恕,反對任意出入人罪。當時重刑思想盛行,嚴本的上司虞謙審理案件時,多以“知情故縱”及“大不敬”論罪。嚴本以為不妥,他據理力爭,指出:“律自叛逆數條外,無‘故縱’之文。即‘不敬’,情有重輕,豈可概入重比?”於是錯判的案件“悉為駁正”,使許多人得以免遭不白之冤。一次,有鄉民的馬匹失竊,他懷疑是鄰居所為,便向縣丞控告。縣丞為破案將鄰居拷打致死,後查證,馬匹並非鄉民鄰居所盜。縣丞以徒刑論罪,判處鄉民絞刑。案件送交嚴本覆核,他認為:“丞罪當”,然而“告者因疑而訴”是人之常情,本非惡意,罪不當死,於是改判免除鄉民絞刑,其愛民之心可見一斑。嚴本這種慎刑的思想暗合了當代刑法的謙抑性及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然有可取之處。
嚴本一生清白自持,廉潔不污。明太祖朱元璋雖然鐵腕治吏,甚至採用剝皮食草這種極端殘酷的手段震懾官員,但卻收效甚微,官員貪污橫行,前腐後繼。在這種環境下嚴本節操自守,持身嚴謹,不謀私利,可謂是“出淤泥而不染”的典範。一次,朝廷派嚴本到皖南督辦案件,當地的郡守聽說嚴本年少時愛飲酒,打算先以“酒肴致饋”,等到時機成熟再贈送更為貴重的禮物。郡守本以為萬無一失,沒想到酒肴也被嚴本拒絕。郡守感嘆到:“吾守此郡,見貴人多矣,清白自持,唯嚴公一人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