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噶達克商埠章程》,光緒三十一年(1905),英侵略軍脅迫西藏地方政府訂立非法之《拉薩條約》。三十三年定此章程。主要內容有:建立英官、英商公所;建立英藏貿易貨棧;英設商務委員常駐噶達克;於出入要隘處建立稅卡,稽查貨物,徵收稅餉;立明噶達克全埠地界,不準外國越界建房屋;商埠內之工部局、巡警局、裁判局等,均由商上自行籌辦,酌收埠頭貨捐,用於辦理公益;漢藏商務委員與英商務委員,往來拜會,照會文書,俱用平行禮相待;埠內英、藏商民爭訟,由裁判局審判;藏民罪犯私入英商委員會衙署藏匿、或冒入僱工者,由藏官照會英官,交出罪犯審辦,英罪犯逃入藏官署者,亦照此辦理;巡警官兵不得擅入英官署內拿犯;巡警專為保護藏、英商民和安民事。中國政府一向不承認英侵略軍與西藏地方政府私自訂立的任何條約和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