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聲適航標準

噪聲適航標準,是指適航部門規定用於管理航空器噪聲水平的基本準則。由於噪聲影響人的身體健康,造成環境污染,自20世紀70年代起歐美國家都制定了噪聲適航標準。噪聲超標的航空器要限期分階段退出航空市場,如美國聯邦航空條例36部規定分三階段降低航空器噪聲。

1985年開始的第一階段使當時一半以上的商用飛機受到影響,並促使一些舊型號飛機(如波音707)在美國停止使用。目前已進入第3階段,該項立法有效地把民航飛機的噪聲降低到公共環境噪聲水平,促進了民航飛機製造技術的進步。中國的噪聲適航標準(CCAR—36部)尚在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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