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見義勇為基金會

嘉興市見義勇為基金會

嘉興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為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基金會宗旨:踐行科學發展觀,倡導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基金會業務範圍:宣傳見義勇為好人好事,表彰獎勵見義勇為先進分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嘉興市見義勇為基金會
  • 外文名:JIAXING FOUNDATION FOR OUTSTANDING CIVILIAN DEFENDERS OF JUSTICE
  • 地點:嘉興市
  • 目的:倡導見義勇為
  • 範圍:宣傳見義勇為好人好事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踐行科學發展觀,倡導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

業務範圍

宣傳見義勇為好人好事,表彰獎勵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輔助政府對見義勇為人員進行表彰、獎勵、幫扶和救助,依法維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動員社會各界力量,開展公益活動,募集、管理並使用好公益資金;宣傳見義勇為事跡,弘揚見義勇為精神,營造“見義勇為光榮”的社會風尚。促進嘉興市精神文明建設,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嘉興市見義勇為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JIAXING FOUNDATION FOR OUTSTANDING CIVILIAN DEFENDERS OF JUSTICE。
第二條 本會是對見義勇為先進人物進行宣傳、表彰、獎勵、撫恤、資助的公益事業的社會團體。
本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嘉興市。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發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倡導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推動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為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依法履行社團法人的登記後,由港澳台同胞、海外華僑、國際友人和國內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捐贈。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浙江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浙江省公安廳。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在嘉興市中山西路439號市公安局大院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獎勵在維護全市社會治安、搶險救災、救死扶傷中事跡突出的見義勇為人員;
(二)對在上述鬥爭中犧牲人員家屬及傷殘人員的生活困難、康復治療給予撫恤和資助;
(三)宣傳表彰見義勇為先進事跡及關心支持見義勇為事業的個人和社會團體,為符合本會宗旨的活動提供經費;
(四)指導區、縣見義勇為工作,推進全市見義勇為事業的法制化和社會化;
(五)募集、管理和使用好本會基金。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八條 本會的最高領導和決策機構為理事會。本會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理事組成。
本會理事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三)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義務:
(一)宣傳本會宗旨,參加理事會活動;
(二)積極為本會募集基金;
(三)反映見義勇為的人和事;
(四)完成本會分配的其他工作任務;
權力:
(一)參加本會的活動;
(二)對本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三)行使表決權、選舉權;
第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基金的籌集、管理和運用計畫;
(四)決定其他重大業務活動計畫;
(五)年度收支統計及核算審定;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八)聽取本會的工作報告並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終止的擬議及決議;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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