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止大氣污染,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秸稈綜合利用和農業生產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嘉興市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條例
- 頒布日期:2016年04月11日
- 施行日期:2016年05月01日
嘉興市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條例
(2016年2月19日嘉興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6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嘉興市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條例》已於2016年2月19日經嘉興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2016年3月31日經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嘉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4月1日
嘉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4月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大氣污染,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秸稈綜合利用和農業生產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秸稈,是指水稻、大(小)麥、玉米、油菜以及其他具有地上莖稈的農作物莖葉。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是推進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把本行政區域內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作為生態文明建設與環境保護的重要內容,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秸稈露天禁燒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經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秸稈綜合利用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秸稈露天禁燒的執法巡查和行政處罰工作。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學技術、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秸稈露天禁燒的宣傳教育,普及秸稈綜合利用知識,引導公民、企業等參與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增強全社會的生態保護意識和法治觀念。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新興媒體等應當主動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依法開展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公益宣傳活動。
第七條 鼓勵創建無秸稈露天焚燒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全年無秸稈露天焚燒的村以及在落實秸稈綜合利用工作中表現突出的村給予獎勵。
第八條 鼓勵舉報秸稈露天焚燒的行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實名舉報的,應當反饋處理結果等情況,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秸稈,是指水稻、大(小)麥、玉米、油菜以及其他具有地上莖稈的農作物莖葉。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是推進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把本行政區域內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作為生態文明建設與環境保護的重要內容,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秸稈露天禁燒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經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秸稈綜合利用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秸稈露天禁燒的執法巡查和行政處罰工作。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學技術、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秸稈露天禁燒的宣傳教育,普及秸稈綜合利用知識,引導公民、企業等參與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增強全社會的生態保護意識和法治觀念。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新興媒體等應當主動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依法開展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公益宣傳活動。
第七條 鼓勵創建無秸稈露天焚燒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全年無秸稈露天焚燒的村以及在落實秸稈綜合利用工作中表現突出的村給予獎勵。
第八條 鼓勵舉報秸稈露天焚燒的行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實名舉報的,應當反饋處理結果等情況,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
第九條 禁止露天焚燒秸稈。
從事種植業的承包農戶、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農業經營主體應當及時收集、處置秸稈。
禁止在河道、湖泊、溝渠等水體內棄置秸稈。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秸稈露天禁燒公約,並組織實施;
(二)在本村範圍內發現有秸稈露天焚燒的,應當予以勸阻,並及時報告;
(三)引導農業經營主體綜合利用秸稈。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秸稈綜合利用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用於支持秸稈綜合利用工作。
資金使用應當公開透明,定期接受審計並向社會公布。
資金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制定。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秸稈收貯點,推進秸稈綜合利用項目和工程建設,支持開展秸稈的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
鼓勵農業經營主體、秸稈綜合利用企業、農業經紀人到鎮(街道)和村設立秸稈收貯點。
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可以向當地鎮人民政府申請設施農用地設立秸稈收貯點。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和農業經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本市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第十三條 設立秸稈收貯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秸稈收集、貯存能力相適應的機械設備;
(二)符合必要的防雨、防火等安全要求。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農業經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秸稈資源信息平台,引導農業經營主體、秸稈綜合利用企業、農業經紀人等開展秸稈綜合利用。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下列秸稈綜合利用的技術、設備、項目納入政策優惠和資金補貼的扶持範圍:
(一)購置秸稈綜合利用機械的;
(二)設立秸稈收貯點的;
(三)研發和推廣套用秸稈綜合利用技術的;
(四)實施秸稈肥料化、能源化、原料化、飼料化、基料化利用項目的。
前款規定政府扶持的具體目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條 推廣秸稈機械化還田等先進適用技術,提高秸稈肥料化利用率。
市人民政府農業經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秸稈還田技術規程,並監督執行。
從事種植業的承包農戶、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農業經營主體應當及時收集、處置秸稈。
禁止在河道、湖泊、溝渠等水體內棄置秸稈。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秸稈露天禁燒公約,並組織實施;
(二)在本村範圍內發現有秸稈露天焚燒的,應當予以勸阻,並及時報告;
(三)引導農業經營主體綜合利用秸稈。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秸稈綜合利用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用於支持秸稈綜合利用工作。
資金使用應當公開透明,定期接受審計並向社會公布。
資金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制定。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秸稈收貯點,推進秸稈綜合利用項目和工程建設,支持開展秸稈的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
鼓勵農業經營主體、秸稈綜合利用企業、農業經紀人到鎮(街道)和村設立秸稈收貯點。
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可以向當地鎮人民政府申請設施農用地設立秸稈收貯點。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和農業經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本市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第十三條 設立秸稈收貯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秸稈收集、貯存能力相適應的機械設備;
(二)符合必要的防雨、防火等安全要求。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農業經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秸稈資源信息平台,引導農業經營主體、秸稈綜合利用企業、農業經紀人等開展秸稈綜合利用。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下列秸稈綜合利用的技術、設備、項目納入政策優惠和資金補貼的扶持範圍:
(一)購置秸稈綜合利用機械的;
(二)設立秸稈收貯點的;
(三)研發和推廣套用秸稈綜合利用技術的;
(四)實施秸稈肥料化、能源化、原料化、飼料化、基料化利用項目的。
前款規定政府扶持的具體目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條 推廣秸稈機械化還田等先進適用技術,提高秸稈肥料化利用率。
市人民政府農業經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秸稈還田技術規程,並監督執行。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露天焚燒秸稈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農業經營主體收集、處置秸稈不及時導致被露天焚燒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截留、挪用、侵占秸稈綜合利用政府扶持資金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後,不及時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露天焚燒秸稈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農業經營主體收集、處置秸稈不及時導致被露天焚燒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截留、挪用、侵占秸稈綜合利用政府扶持資金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後,不及時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國際商務區)管委會、嘉興港區管委會承擔各自管理區域內的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行政處罰除外。
街道辦事處承擔本轄區內的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街道辦事處承擔本轄區內的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