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是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嘉興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 實施時間:2024年6月1日
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全文
(2023年12月28日嘉興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服務設施
第三章 服務供給
第四章 激勵保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促進居家養老服務,滿足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家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以村(社區)為依託,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支撐,由基本公共服務、市場化服務和公益互助服務等共同組成,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養老服務。
第三條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居家養老服務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
(二)建立健全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老齡化程度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
(三)完善與居家養老服務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推進醫養康養融合發展;
(四)支持建立專業化的居家養老服務隊伍;
(五)引導、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居家養老服務,促進居家養老服務產業發展;
(六)其他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五條 民政部門主管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負責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醫療保障、政務服務和數據資源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紅十字會、科協、工商聯、計生協會等群團組織,協助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六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調、落實轄區內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二)配置、管理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三)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四)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居家養老服務監督管理等工作;
(五)其他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做好下列工作:
(一)協助登記居家老年人基本信息,調查居家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二)宣傳居家養老服務政策,提供居家養老服務信息;
(三)定期探訪獨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殘、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等居家老年人;
(四)組織開展適合老年人的互助養老、文體娛樂、志願服務等活動;
(五)教育、引導村(居)民依法履行贍養和扶養義務;
(六)其他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八條 全社會應當弘揚敬老、養老、助老的中華傳統美德,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鼓勵各類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等方式支持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助老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章 服務設施
第九條 市、縣(市)民政部門應當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合理布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經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主要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
第十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要求,合理設定鎮(街道)居家養老服務中心與村(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
鎮(街道)至少配置一個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單處建築面積不少於五百平方米。
村(社區)至少配置一個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單處建築面積不少於三百平方米。相鄰的村(社區)如需共同配置的,配置方案應當徵求民政部門意見。
鎮(街道)居家養老服務中心與村(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應當錯位發展、相互補充,滿足居家老年人對養老服務的多樣化需求。
第十一條 新建住宅小區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應當按照套內建築面積不少於該項目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二,且每百戶不少於二十平方米的標準集中配套建設,並與住宅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在規劃條件或者相關檔案中明確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的建設要求、建築面積等內容。
已建成住宅小區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應當按照套內建築面積不少於該項目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二,且每百戶不少於二十平方米的標準集中配置;未達到配置標準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補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在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配置到位。
鼓勵以社區為單元統籌若干個住宅小區的配套建設指標,就近就便集中配置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每處不少於二百平方米。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使用集體土地為本組織成員建設非營利性居家養老服務用房。
第十二條 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經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等約定移交給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接收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將移交信息報送縣(市、區)民政部門。
配套建設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或者拆除。因城鄉建設需要,經依法批准改變用途或者拆除的,應當按照原有的規模和標準就近補建、購置或者置換。
第十三條 鼓勵社會公共服務設施、城鄉社區配套設施調整用途時,優先用於居家養老服務。探索居家養老服務設施與兒童服務設施集中布局、共建共享。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力量將閒置的房屋、場地和設施,整合改造後依法用於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四條 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應當滿足通風、採光、消防安全等條件,一般設定在建築低層部分,不得設定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二層以上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應當設定電梯或者無障礙坡道。
第十五條 已建成住宅小區的公共出入口、坡道、樓梯扶手、電梯、公廁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設施,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改造計畫或者將其納入城鎮老舊小區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鼓勵老年人家庭實施適老化、無障礙改造,民政、殘聯等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指導。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家庭進行適老化、無障礙改造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改造補助。
支持符合改造條件的既有住宅和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加裝電梯。
第三章 服務供給
第十六條 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日間照料、短期托養、助餐、助浴、助潔、助行、代繳代購等日常生活服務;
(二)體檢、診治、用藥指導、護理、康復、家庭病床、安寧療護等醫療衛生服務;
(三)關懷訪視、情緒疏導、心理諮詢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文化娛樂、體育健身、教育培訓、安全指導、緊急救援等其他服務。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相關保險、福利、救助相銜接的長期照護保障制度,制定基本養老服務清單,重點保障經濟困難的失能、高齡、無人照顧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老齡化程度,逐步增加由政府提供的居家養老服務內容,擴大服務保障對象範圍,提高服務標準。
第十八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組織開展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老年人失能等級、服務需求類型和養老服務標準。
第十九條 鼓勵專業組織、機構運營管理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短期托養、關懷訪視等服務。
支持專業組織、機構為有需求的失能、失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養老床位服務。
支持專業組織、機構規模化、品牌化發展,將專業化服務延伸至老年人家庭。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覆蓋城鄉、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務網路。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託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餐飲企業、養老機構等,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務。
支持餐飲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網路訂餐平台等社會力量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務。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老年助餐服務的食品安全監管。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醫療衛生服務和居家養老服務融合發展,建立健全醫養康養結合機制,支持醫養康養服務向村(社區)、家庭延伸,滿足老年人健康養老服務需求。
推動有條件的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與醫療衛生機構毗鄰建設。
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依託城市醫聯體、縣域醫共體開設聯合病房,為老年患者提供穩定期康復等服務。
第二十二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完善醫療衛生服務網路,指導、督促醫療衛生機構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健康管理、中醫藥等服務,對失能、高齡、殘疾或者確有困難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門巡診等服務。
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保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有關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治療等方面的藥物供應,為老年人續方配藥、費用結算等提供便利。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老年人作為家庭醫生簽約的重點人群,提高家庭醫生服務質量。
第二十三條 鼓勵探索家庭養老床位、養老機構床位、家庭病床、醫療病床和安寧療護病床服務之間的有序轉介、信息互通、資源共享機制。
支持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開設安寧療護病區或者病床,為老年患者提供安寧療護服務。
第二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依託一體化智慧型化公共數據平台,完善養老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及時更新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名錄等信息,為社會公眾提供政策諮詢、信息查詢等服務。
養老服務綜合信息平台應當依法實現養老服務信息與戶籍、醫療健康、康復護理、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信息共享,有關部門應當提供養老服務相關的基礎數據和信息。
第四章 激勵保障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居家養老服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不低於百分之五十五的比例用於發展養老服務,並主要用於居家養老事業。
第二十六條 實行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穩步擴大長期護理保險待遇保障範圍,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和醫療護理服務。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推廣與長期護理保險相銜接的保險產品。
鼓勵金融機構為符合條件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提供多樣化的融資支持。
第二十七條 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培養體系,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開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或者課程,培養專業人才。
鼓勵將養老服務列為職業教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優先領域。
第二十八條 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組織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參加崗前培訓、在崗輪訓,並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免費職業技能培訓或者給予技能提升補貼。
定期舉辦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技能競賽,支持推薦優秀從業人員參加相關先進評選。
實行全市統一的養老護理員特殊崗位津貼制度。
對在本市從事養老服務工作的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入職獎補。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為家庭成員提供政策和服務信息諮詢,普及照料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的護理知識和技能。
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老年人到子女所在地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有關部門應當在戶口遷移、醫保結算、公共運輸等方面給予便利或者優待。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鼓勵用人單位給予其子女和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一定時間的護理照料假期。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居家養老服務質量評估制度,定期組織有關方面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等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並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發放運營補助的依據。
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居家養老服務質量規範並公布實施。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居家養老服務質量規範提供服務,在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維護老年人尊嚴、保護老年人隱私,不得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不得以欺騙方式誘導老年人消費;不得誘導老年人參與傳銷或者非法集資等違法活動。
第三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定期對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的配置和使用情況、政府提供的居家養老服務項目績效等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領域分級應急管理機制,督促落實居家養老的安全和應急保障措施。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落實應急管理業務培訓和演練,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拆除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長期護理保險待遇的,由醫療保障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長期護理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規定,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民政部門處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24年5月29日下午,《嘉興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舉行,解讀了《條例》起草的背景、過程、主要內容和亮點。
此次發布的《條例》,是嘉興市第一部保障居家養老服務規範、良性發展的重要地方性法規,填補了嘉興市居家養老方面的立法空白,對促進全市居家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共7章37條,從服務設施、服務供給、激勵保障、監督管理等方面對嘉興市居家養老服務體系建設進行規定。《條例》明確了養老服務工作機制,明晰養老服務的各方責任,積極構建以家庭為基礎,以村(社區)為依託,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支撐,由基本公共服務、市場化服務和公益互助服務等共同組成的養老服務工作機制。同時,對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驗收、確權、使用等進行具體規定,留足養老服務發展空間,並明確居家養老基本服務內容,堅持扶持與監管並重,推動養老服務規範有序發展。
《條例》對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提出了剛性要求,明確嘉興市每個鎮(街道)至少需要配置一個居家養老服務中心,村(社區)至少需要配置一個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在居家養老服務供給方面,明確要建設覆蓋城鄉、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務網路。
“醫養康養結合”也是一個關鍵字,《條例》明確各地應當統籌推進醫療衛生服務和居家養老服務融合發展,建立健全醫養康養結合機制,支持醫養康養服務向村(社區)、家庭延伸。此外,面對現實存在的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力量不足、服務隊伍薄弱的問題,《條例》進一步加強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建立養老服務人員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明確了要實行嘉興市統一的養老護理員特殊崗位津貼制度,並在浙江省率先明確騙取長期護理保險基金的法律責任,明確了處罰措施和處罰額度。
《條例》將於2024年6月1日正式實施。下一步,嘉興市將進一步強化養老服務法治保障,開展普法宣傳工作,建立健全養老服務法規政策體系,確保各項規定要求落地見效;因地制宜設定家門口的養老服務站點,最佳化老年助餐服務供給,完善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居家養老服務質量評估制度等,提升居家養老服務質量;常態化抓好養老服務人員的學歷教育、職業培訓、褒揚激勵,不斷提升專業技能水平,加快打造高素質的養老服務人才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