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保險行業協會

嘉興市保險行業協會成立於2000年2月,是經嘉興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嘉興市保險業內的自律性組織,以在嘉興市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會員,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法人社團。主管單位為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嘉興市保險行業協會
  • 地區:嘉興市
  • 成立於:2000年2月
  • 類型:非營利性社會法人社團
協會簡介,協會宗旨,業務範圍,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到目前為止,協會共有理事單位46家,會員單位127家。嘉興市保險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常設辦公機構為秘書處,秘書長負責協會日常工作。秘書長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提名,經理事會決議通過並報浙江保監局核准後產生。協會通過每年度召開理事會的形式共同商討協會的工作,不定期召開會長辦公會決定重大問題。協會還設有財產險專業委員會、車險自律執行小組專業委員會、車險自律財務執行小組專業委員會、車險理賠合作小組、保險行銷專業委員會、團險專業委員會、信息宣傳專業委員會、意外、健康險專業委員會、航意、學平險專業委員會、銀行(郵政)保險專業委員會、法律專業委員會十個專業機構。
地址:嘉興市梅灣街商務中心東區19幢202室 郵政編碼:314000

協會宗旨

嘉興市保險行業協會的工作宗旨是: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協會的基本職責為:自律與服務。重點發揮自律職能,促進市場公平,維護消費公正。同時做好維權、協調、交流、宣傳等工作,為會員和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

業務範圍

嘉興市保險行業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包括以下八項:
(一)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制定嘉興市保險行業自律規則。
(二)督促會員單位執行金融、保險法律、法規及政策,遵守保險行業自律規則。
(三)對會員單位違反行業自律規則的行為,組織調查和處理。
(四)受理保險當事人投訴,協調會員單位之間的矛盾、爭議及涉及共同利益的問題。
(五)代表會員單位向保險監管部門、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共同的願望和建議。
(六)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交流、培訓、諮詢及對外聯絡、交往宣傳等服務。
(七)接受保險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委託,協助做好保險監管工作,完成保險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交辦的有關事項,協調與各有關部門的關係。
(八)接受會員單位委託、交辦的其它事項。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定名為嘉興市保險行業協會。
第二條 協會是商業保險公司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行業聯合組織。
第三條 協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在國家對保險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配合保險監管部門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險業服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
第四條 協會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的監督和指導;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嘉興市民政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協會辦公地點設在浙江省嘉興市。
第二章 職責範圍
第六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委託,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對保險從業人員進行資格管理;
(二)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委託,組織制定保險業產品、技術、服務等方面的指導性或標準化條款,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對外發布;
(四)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大力培育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
(五)進行自律管理,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的會員,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批評、公開譴責、提請業務主管單位依法對其進行處罰等懲戒措施。
第七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積極參與政府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政策論證,提出保險業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二)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政府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
(三)加強同政府部門、司法機關和市場主體的溝通,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維護行業、會員和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認真受理保險諮詢和投訴,化解各種矛盾,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上報重大投訴事件,做好業務主管單位批轉的投訴案件調查處理工作;
(五)組織會員開展業務、技術和工作經驗交流。通過刊物、網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數據,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分享機制;
(六)整合宣傳資源,大力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強化市場主體法律意識,正面引導輿論宣傳;
(七)經業務單位授權和委託,開展保險職業與實務方面的教育培訓工作;
(八)加強與國內外協會組織間的交流和合作,借鑑先進做法,支持保險業參與國際競爭,維護保險業利益;
(九)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管理
第八條 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凡經浙江保監局批准成立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按照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保險業社團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在設立後加入協會,成為會員,以體現自律意願,提出服務需求。
第九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經浙江保監局批准並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商業保險機構;
(四)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單位會員設會員代表1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單位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確認後,繼任會員代表可繼任協會職務。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經營業務許可證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及協會要求的其他檔案;
(三)經理事會審議通過,或由理事授權協會秘書處審查後,申請單位按協會規定辦理入會手續即成為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資格的變更與終止:
(一)單位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二)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付清應繳納協會的一切費用;
(三)單位會員如果無故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該會員如申請重新入會,按新會員對待;
(四)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有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提出建議的權利;
(四)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五)對協會工作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參與討論並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對協會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六)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協會制定的各項共同規則,執行協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接受協會的調查諮詢,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五)按期繳納會費和協會決議要求交納的其它費用;
(六)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協會建立健全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專業委員會和秘書處。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及會員提議的事項;
(五)決定會費收繳原則和具體辦法以及拖欠會費的處罰措施;
(六)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和終止事宜;
(七)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2年,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並在批准時限內完成換屆。申請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理事由理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支持協會工作;
(四)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制定年度工作計畫,編制年度財務預算,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決定秘書長及會長的會費支出許可權;
(四)決定會員入會和退會;
(五)決定設立、撤併秘書處辦事機構、職能部門和專門委員會,聘任各部門負責人和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六)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七)決定副秘書長、顧問及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任;
(八)制定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九)制定秘書處內部管理各項制度;
(十)承辦業務主管單位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十一)審議和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由會長主持召集。當會長因特殊情況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會長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況,根據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單位的提議,可臨時召開理事會,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單位或理事臨時動議修改行規行約內容的,需由5名以上理事聯名提議。
第二十二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至少由5名以上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組成。對理事會負責,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中的(一)、(二)、(四)、(五)、(七)、(八)、(九)、(十)、(十一)事項。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季度召開1次。
第二十五條 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經協會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也可由秘書長擔任。保險行業協會設會長、常務副會長各1名(原則上產、壽分設),副會長2名(原則上產、壽分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人選可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也可由理事會推薦。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
第二十六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任職基本條件,參照《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2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 會長的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組織研究當地保險市場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三)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和預決算;
(四)主持協會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五)提名秘書長、副秘書長;
(六)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匯報工作;
(七)簽發協會重要檔案和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八)決定理事會授權處理的相關事項。
第二十九條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授權代其履行職責,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簽發協會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的,或因其他原因離任的,經理事會研究,並報業務主管單位核准,可提前離任。會長、副會長提前離任的,可提前改選。會長離任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在協會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調離保險行業的,應由原單位在1個月內提出人員變動申請,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單位的繼任負責人接任或重新進行提名選舉。
第三十二條 協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應建立健全勞資制度、黨建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秘書處工作人員要實現專職化、專業化。秘書處應制定人、財、物等各項管理辦法,細化各項辦事制度,明確崗位職責,理順工作機制。秘書處由秘書長負責。
第三十三條 秘書長為協會常設專職職位,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協會根據需要可設副秘書長1名。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可以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也可以由會長、2名以上副會長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以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秘書長、副秘書長為專職人員,不得在保險業內兼任其他職務。
第三十四條 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在當地有一定威望,具有較強組織協調能力,熱心協會工作;
(二)為人遵紀守法、公正廉潔、品行良好,無不良行為記錄;
(三)從事金融保險工作10年以上或在政府機關擔任過領導職務(正科級以上);
(四)身體健康;
(五)具備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可以連選連任,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秘書長在任期內年齡一般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55周歲),特殊情況經理事會表決,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可以繼續擔任。
第三十六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組織落實理事會會議的具體事項;
(三)提名各內設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主持協會其他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並交理事會決定;
(四)協調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五)簽發協會日常檔案;
(六)處理協會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 秘書長在任期內出現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的,由理事會予以罷免;秘書長履職不當,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也可由浙江保監局提議理事會予以罷免。秘書長因故離任的,經理事會研究,並報浙江保監局審查同意,可提前離任。秘書長提前離任後,經會長提議,可由理事會指定臨時秘書長或經選舉程式產生新任秘書長。秘書長離任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八條 協會應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以行業選拔與社會招聘相結合的方式,選聘專職工作人員。協會應逐步最佳化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年齡結構,建立一支以年富力強人員為主的隊伍,保證秘書處建設的高起點、規範化和長期化。社團秘書處錄用工作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政治合格;
(二)40周歲以下;
(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保險、金融、經濟、會計、審計、法律、中文、計算機專業畢業;
(四)具有一定經濟、金融、保險、法律或國家機關工作經歷。
第三十九條 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在協會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會員單位可以根據性質或需要,成為不同專業委員會的成員。專業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由理事會協商確定,委員由會員單位選派。專業委員會會議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1次,研究專業領域發展的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入會費、年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政府資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協會經費管理辦法收取會費。經費額度的確定,既要滿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慮未來發展,為有效地為會員服務創造條件。
第四十二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每年度1月份編制上年度決算報告和本年度預算報告,報理事會審查,同時報送業務主管單位。資產來源於國家資助或社會捐贈的,應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瓜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進行財務審計。法定代表人離任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四十六條 協會預算外的大型活動需臨時籌集經費時,須徵得參加活動的理事單位同意。
第四十七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須向會員單位和社會選聘,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簽訂聘用契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參照本地區平均工資待遇並結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協會實際情況,由秘書長提出方案,經理事會研究確定,並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專職工作人員的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等社會保障以及退休制度,參照國家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訂
第四十八條 協會章程的修訂,須經理事會審議同意並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協會修訂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協會自行解散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在協會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協會終止前,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項。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協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9年12月14日召開的協會五屆四次理事會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浙江保監局審核同意,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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