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石制度

嘉石制度是西周臨時拘押輕罪犯者的懲罰制度,屬秋官大司寇之職。其基本規定和特點共三點:嘉石懲戒,感化為主;坐諸嘉石,投諸司空;州里任之,宥而舍之。

《周禮·秋官·大司寇》鄭玄注云:“文石也,樹之外朝門左。”“文石也者,以其言嘉,嘉善也。有文乃稱嘉,故知文石也,欲使罷民思其文理以改悔。”嘉石也稱“文石”,有文理的美石,用以感化莠民。將規勸罪犯改邪歸正的所謂嘉言刻在石上;登於外朝門的左側,使犯罪者坐於其上,究思這些文理而受感動,產生自悔,改惡從善。所謂“欲獄囚見之而悔悟也”。可見,嘉石之制是以感化教育為主。
據《周禮秋宮,大司寇》載:“以嘉石平罷民,凡萬民之有罪過而未麗於法而害於州里者,桎梏而坐諸嘉石,投諸司空。”嘉石拘禁的人犯主要是有罪過但尚未觸及刑律而危害社會的人犯。在拘禁期間必須戴上獄具,令坐嘉石,以防止逃逸,也含有羞辱的意思。之後把他們交付司空(官名,掌管工程),罰服勞役。《周禮》規定:重罪在嘉石上坐十三日,罰服一年的勞役;較輕的罪,坐七日,罰服七月的勞投;又輕的罪,坐五日,罰服五月的勞役;最輕的罪,坐三日,罰服三月的勞役。
嘉石之制,還建立了“州里任(任,保也,保證之意)之,宥而舍之”的釋放制度。即在人犯“坐諸嘉石,役諸司空"之後,釋放時還必須有州里人為其作保;無保證者,不得宥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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