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實海外中國股票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是嘉實基金髮行的一個QDII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嘉實海外中國混合QDII
- 基金類型:QDII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嘉實基金
- 基金管理費:1.80%
- 首募規模:297.50億
- 託管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070012
- 成立日期:20071012
- 基金託管費:0.30%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分散投資風險,獲取中長期穩定收益。
投資範圍
本基金投資於依法發行、擬在或已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及新加坡交易所、美國NASDAQ、美國紐約交易所等上市的在中國地區有重要經營活動(主營業務收入或利潤的至少50%來自於中國)的股票;
銀行存款等貨幣市場工具;
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指期貨等衍生工具,使用目的僅限於投資組合避險或有效管理。
由託管人(或境外資產託管人)作為中介的證券出借。
銀行存款等貨幣市場工具;
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指期貨等衍生工具,使用目的僅限於投資組合避險或有效管理。
由託管人(或境外資產託管人)作為中介的證券出借。
投資策略
本基金基於對巨觀經濟形勢、財政/貨幣政策、以及相關股票市場等因素的綜合分析和預測,進行自上而下的資產配置,和自下而上的精選投資品種。
1、大類資產配置
基於對巨觀經濟形勢、財政/貨幣政策、以及相關發展狀況等因素的綜合分析和預測,來確定股票和現金資產的相對吸引力,並決定基金在股票和現金之間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資的板塊/行業配置
通過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通過對全球巨觀經濟、政策尤其是產業政策的深入分析,動態研究行業基本面、景氣周期變化形成行業投資價值評價,參考國際競爭力比較因素,形成行業配置。
3、證券選擇
在股票品種選擇方面,本基金綜合運用模型識別法和現金流量貼現法精選股票品種。在股票品質識別變數選擇方面,本基金採取從上市公司價值驅動因素分析入手設計和構造切實反映企業關鍵的價值驅動因素的財務指標作為識別公司績效優劣的標準,克服了一般模型識別法中存在的變數選擇的隨機性、偶然性問題。同時,本基金在以現金流量為基礎評估企業內在價值時,對經典貼現現金流量法加以適應性改造使之更客觀貼切反映企業內在價值。
4、幣種配置及外匯管理
本基金人民幣與其它外幣的轉換目的是滿足股票投資清算和應對贖回的需要,管理人將根據對匯率前景的預測、股票資產的地區配置要求、以及應對申購贖回的需求,對貨幣資產在港幣、美元、新幣、人民幣之間進行幣種配置。管理人通過比較在境內由人民幣直接轉換為外幣與在境外通過美元轉換為外幣的成本,決定幣種轉換方式,節約貨幣交易成本。
1、大類資產配置
基於對巨觀經濟形勢、財政/貨幣政策、以及相關發展狀況等因素的綜合分析和預測,來確定股票和現金資產的相對吸引力,並決定基金在股票和現金之間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資的板塊/行業配置
通過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通過對全球巨觀經濟、政策尤其是產業政策的深入分析,動態研究行業基本面、景氣周期變化形成行業投資價值評價,參考國際競爭力比較因素,形成行業配置。
3、證券選擇
在股票品種選擇方面,本基金綜合運用模型識別法和現金流量貼現法精選股票品種。在股票品質識別變數選擇方面,本基金採取從上市公司價值驅動因素分析入手設計和構造切實反映企業關鍵的價值驅動因素的財務指標作為識別公司績效優劣的標準,克服了一般模型識別法中存在的變數選擇的隨機性、偶然性問題。同時,本基金在以現金流量為基礎評估企業內在價值時,對經典貼現現金流量法加以適應性改造使之更客觀貼切反映企業內在價值。
4、幣種配置及外匯管理
本基金人民幣與其它外幣的轉換目的是滿足股票投資清算和應對贖回的需要,管理人將根據對匯率前景的預測、股票資產的地區配置要求、以及應對申購贖回的需求,對貨幣資產在港幣、美元、新幣、人民幣之間進行幣種配置。管理人通過比較在境內由人民幣直接轉換為外幣與在境外通過美元轉換為外幣的成本,決定幣種轉換方式,節約貨幣交易成本。
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基金收益分配採用現金方式或紅利再投資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自行選擇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默認的分紅方式為現金紅利;
3、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條件的情況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4、基金當期收益先彌補上期虧損後,方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後每一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
6、如果基金當期出現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7、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於符合上述基金分紅條件的可分配收益的25%;
8、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基金收益分配採用現金方式或紅利再投資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自行選擇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默認的分紅方式為現金紅利;
3、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條件的情況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4、基金當期收益先彌補上期虧損後,方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後每一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
6、如果基金當期出現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7、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於符合上述基金分紅條件的可分配收益的25%;
8、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