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區區屬企業公有物業出租管理辦法

嘉定區區屬企業公有物業出租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的相關規定,為進一步規範我區區屬企業公有物業出租行為,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區屬國有、集體企業的公有物業出租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有物業,是指區屬國有、集體企業所擁有或控制的用於對外租賃的土地、房屋、建築物及其所屬的設施和相關場地等資產。
第四條 區屬國有、集體企業的公有物業出租實行規範化管理,由上海市嘉定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國資委”)、上海市嘉定區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區集資委”)負責監管。
第五條 公有物業出租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和市場化規範運作的原則,招租行為必須實行信息公開、價格公開。相關事項由資產權屬人委託區國資委、區集資委指定的公開招租平台統一實施。
第六條 公有物業的出租信息須在區國資委、區集資委指定的公開招租平台公開掛牌。信息的內容包括:出租物業的基本情況、招租條件、租賃要求及租賃價格等。首次公開掛牌的日期不少於20個工作日。
第七條需承租物業的單位和個人,須在區國資委、區集資委指定的公開招租平台辦理登記手續,由物業出租方和區國資委、區集資委指定的公開招租平台聯合審核承租人的條件。符合條件的方可予以受理登記。
若承租意願人僅有一個,經區國資委、區集資委指定的公開招租平台鑑證後,由出租方和承租方簽訂租賃契約;若承租意願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一般按照市場競價的方式確定承租人;對區政府重點項目、重要區域內的物業,以及經區國資委、區集資委認定的大宗物業,可採用備案制方式公開確定承租人。
第八條 出租、承租雙方須簽訂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法律契約文本,明確雙方的責任,並按照有關規定簽訂安全責任書。契約期限原則上為一年至五年,承租方對承租物業有較大投入的,由出租方書面申請,經區國資委、區集資委同意後,租期可適當延長。
第九條 區屬企業出租物業所取得的收入應納入企業經營預算。
第十條 區屬企業須明確企業經營性物業管理的責任人員。各責任人員應對其出租物業加強日常管理、定期檢查,對出租的物業分類建立台賬。
第十一條 區屬企業須完善所有公有物業資產的屬性、租賃條目、使用現狀等物業監管的完整信息,完成公有物業信息系統的初始錄入及月報動態更新。
第十二條 區國資委、區集資委是區屬企業公有物業租賃管理的監督部門,須加強日常監督檢查,促進物業租賃管理公開透明,防止國有、集體資產流失。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國資委、區集資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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