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稅率,是指在反傾銷調查中,調查機關為每一家應訴企業確定各自的傾銷幅度並徵收反傾銷稅,這些應訴企業得到的傾銷幅度就被稱為單獨稅率。當應訴企業數量特別多或所涉及的產品種類特別多,並使給每個企業確定各自的傾銷幅度不可行的情況下,調查機關可通過抽樣的方法將其調查限制在合理數量的應訴企業或所涉及的產品上,或限制在可進行合理調查的來自所涉國家出口量的最大百分比上。被抽中的應訴企業得到的各自的稅率為單獨稅率,未被抽中的應訴企業得到被抽中企業單獨稅率的加權平均稅率。單獨稅率通常低於不參加應訴企業得到的稅率。
概述,審查制度,待遇,評判標準,申請資格,應對策略建議,
概述
審查制度
在美國反傾銷調查程式中,中國應訴企業可獲得3種稅率:“個別稅率”、“加權平均稅率”和“國別稅率”。如果在案件調查過程未引入抽樣程式,或部分企業在抽樣程式中被確定為“強制答卷企業”,且獲得了“單獨稅率”待遇,此類企業可以通過回答反傾銷問卷獲得專門適用於自己的“個別稅率”;如果企業未被抽樣選擇為“強制答卷企業”,但獲得了“單獨稅率”待遇,則可以適用強制答卷企業的“加權平均稅率”;若企業沒有獲得“單獨稅率”待遇,則只能適用“國別稅率”。
待遇
對於中國應訴企業而言,能否獲得“單獨稅率”待遇就成為能否“打贏”美國反傾銷案件的前提條件。順利通過“單獨稅率”審查,獲得“單獨稅率”待遇,無論最終獲得的是“個別稅率”,還是“加權平均稅率”,均是可以接受的相對理想的結果;反之,一旦未能獲得“單獨稅率”待遇,不論是費盡心力回答了全部反傾銷問卷的企業,還是僅僅回答了A卷的企業,均須承受“AFA稅率”的不利結果,該結果和未應訴企業或拒絕配合調查的企業完全一樣。然而,“市場經濟”國家的企業享受的待遇與中國企業卻完全不同。被抽樣選中、配合調查的企業可以獲得針對自己的“個別稅率”;未被抽樣選中的企業可以自動獲得“加權平均稅率”;只有明確拒絕配合調查的企業才會被適用“AFA稅率”。
2005年4月5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在審查形式和審查程式上對“單獨稅率”審查制度進行了改革,特別設定了一個“單獨稅率”申請程式,一改以往通過回答A卷進行“單獨稅率”審查的做法,要求申請“單獨稅率”待遇的所有應訴企業均須事先填報《“單獨稅率”申請表》。
評判標準
從形式上看,《“單獨稅率”申請表》分為六部分。第一部分包括《企業官員聲明》和《法律代理人聲明》,這兩份聲明的目的在於保證《“單獨稅率”申請表》的真實性;第二部分是申請企業的身份信息,以及保證申請企業滿足申請“單獨稅率”待遇的主體資格條件,即在調查期內對美銷售涉案產品;第三部分在於保證申請企業滿足“法律上”獨立性的要求,即無論在國家層面還是地方層面,均不存在影響企業獨立性的法律障礙;第四部分檢測申請企業“事實上”的獨立性,即“法律上”的獨立性在事實上也是存在的;第五部分是檔案製作及提交方法的說明;最後是附錄部分,要求企業提交業已提交至美國相關機構的反映外貿和海運情況的電子數據信息代碼。
申請資格
根據《政策公告》,有資格參與“單獨稅率”申請程式的應訴企業必須滿足一個前提條件,即必須在調查期內對美國的非關聯客戶存在具有商業規模的涉案產品的出口銷售。對此類申請人資質的審查,是通過《“單獨稅率”申請表》的II-4題完成的。在II-4題中,美國商務部要求申請企業提交調查期內發生的外銷單據作為書證,證明企業存在對美國銷售涉案產品。但是,具體的舉證要求在“單獨稅率”申請制度出台之後的3個案件中出現了較大變化。
在對華“格記錄紙”反傾銷案中,美國商務部對《“單獨稅率”申請表》作了大幅修改,主要體現在II-4題關於外銷單據的舉證要求上:(1)明確將“客戶非關聯性”和“銷售的商業規模”作為對外銷售的前提條件;(2)僅要求提供調查期內“第一筆”銷售的單據,而不要求提供最後一筆的外銷單據;(3)不再要求提供《出口退稅申報表》和《出口報關單》,將舉證重點轉移至美國進口清關檔案上;(4)除明確要求提供的檔案字跡清晰、翻譯完整之外,著重強調單據之間數據的一致性,且規定在上述幾方面要求無法滿足時必須提供一份補充說明,以闡述理由。上述改革一方面大大減輕了申請企業的舉證負擔,另一方面卻又提高了對外銷單據的表面形式和實體內容的要求,增加了舉證的難度。
“法律上”獨立性的審查標準與相應的問題設計 “法律上”獨立性的審查標準包括3個方面,即 “(1)不存在與每一出口商的經營以及出口許可證相關聯的限制性規定;(2)(存在)任何分散對企業控制的立法;(3)(存在)其他任何由政府採取的分散對企業控制的政策措施。”“法律上”的獨立性是“單獨稅率”審查的一個重要方面,主要考察在規範性法律檔案的層面上是否存在影響企業獨立性的因素。《“單獨稅率”申請表》第三部分主要是對該方面的考察。
《“單獨稅率”申請表》第三部分十分簡單,內容主要集中於對企業兩大證照——《營業執照》和《進出口經營許可證》的考察。美國商務部表示,“一份合法有效的、由適當發證機關簽發的、標明了有效期限的營業執照/登記檔案是開展所有商事活動的必備條件”,而“一份由適當發證機關簽發的出口經營許可證則是開展一切出口經營活動的必備條件”。因此,問卷中的大部分題目其實均圍繞兩大證照考察發證機關、換證日期、有效期等關鍵信息。考察企業營業執照的另一個重要作用是確認申請企業的法定名稱,因為“一旦美國商務部認定企業符合‘單獨稅率’標準,則‘單獨稅率’待遇僅僅適用於在營業執照/登記註冊檔案上體現的企業名稱,而不適用於在營業執照/註冊檔案上未能體現的其他公司名稱或商號名稱”。因此,企業在填報申請問卷時,應尤其注意企業名稱的寫法,一般以《進出口經營許可證》上的英文名稱為準,填報申請問卷。
“事實上”獨立性的審查標準與相應的問題設計 “事實上”獨立性的審查標準有4條,即“(1)企業是否擁有不受政府干預的定價自主權;(2)企業是否有權獨立簽訂契約;(3)企業是否有權獨立於政府,自主選任管理人員;(4)企業是否有權支配利潤或處置虧損。”“事實上”的獨立性是整個申請問卷的考察重點,主要集中於問卷第四部分,該部分著重考察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中是否存在政府的直接、間接控制。申請問卷的第四部分又可被劃分為5個小部分,分別為“所有權構成”、“價格談判”、“管理人員選聘”、“利潤處置”及“關聯企業”。
1.“所有權構成”
美國商務部對於“所有權構成”的考察出於兩方面的考慮:(1)美國商務部並未完全“豁免”企業“國有成分”對於獲得“單獨稅率”待遇的影響;(2)對於全外資企業“終極所有者”的考察可以判定該企業是否為真正意義上的“全外資企業”。
在“鑄鐵管件”案和“彈簧墊圈”案中,美國商務部曾一度拒絕對中國國有企業授予“單獨稅率”待遇,而在“碳化矽”案中開始有所改變,不再將企業的“國家所有”或“全民所有”性質視為“單獨稅率”待遇授予的前提性排除條件,而允許對“國有企業”進行“單獨稅率”審查。但是,根據“資本多數決”原則,占多數股權的所有者仍然在較大程度上擁有控制企業的可能性,因此,美國商務部並未完全放棄對企業“國有成分”的考察。
對於“非市場經濟”國家中的“全外資企業”和其他企業,美國商務部在“單獨稅率”待遇方面是有區別的。如果某個企業是“全外資”企業,則無需完整填報申請問卷,只需證明其“資本構成”的確全部來自於“市場經濟”國家,且在法律意義上具備從事出口活動的資格並滿足申請“單獨稅率”待遇的主體資格條件,即可獲得“單獨稅率”待遇。而在現實生活中,通過在香港等地設定控股公司“反投資”,或假借他人身份設立“假外資”等現象屢見不鮮,因此,本文認為,美國商務部在該部分著重考察企業“資本構成”以及“終極出資人”國籍的目的也在於進一步確認“全外資企業”的真實身份。
2.“價格談判”
“價格談判”部分實際上囊括了對兩方面標準的考察,“定價自主權”和“契約簽訂自主權”。通過以上分析可知,該部分恰恰是整個“單獨稅率”審查制度考察的重中之中。因為“單獨稅率”審查制度的設定初衷在於避免企業由於受政府控制而規避傾銷措施,而考察企業受政府控制的重要指標之一是“價格制定”受制於政府的程度。
從形式上看,美國商務部要求申請企業通過提交買賣雙方價格商談的往來函電、訂單、訂單確認函等商務檔案證明其具備定價自主權。通常而言,出口企業一般均會精心保存客戶訂單、訂單確認函等關鍵資料,但對於雙方的往來函電等檔案則缺少行之有效的管理。況且美國商務部在問卷中還強調,“申請人應當提供表明價格談判過程的檔案,而非僅僅確認某筆交易將在某個既定價格水平上成交的檔案”。這進一步增加了申請企業舉證的難度。
值得一提的是,問卷該部分出現了一個新的證據形式——《宣誓書》。問卷要求,如果出於某種原因,企業實在無法提交能夠證明價格談判過程的往來函電等書證資料,則可以要求某個與出口企業無關聯關係的美國進口商提交一份書面證詞,即《宣誓書》,證明申請企業具有價格談判的自主權。
3.“管理人員選聘”
該部分除考察申請企業是否具有管理人員選聘自主權之外,還考察企業管理人員是否具有政府工作背景。換句話說,即使申請企業可以證明其具有管理人員選聘自主權,如果在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中有個別人曾擔任過政府行政職務,此類企業仍然可被視為不符合“單獨稅率”審查的標準。該部分需要證明的檔案主要包括《任命函》、《董事會紀要》、《公司公告》等,舉證難度相對較小。
4.“利潤處置”
在“利潤處置自主權”方面,問卷的問題設計相對簡單,除要求提供主要的銀行賬戶信息外,僅要求描述利潤處置的結果和操作流程。該部分相對簡單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於,如果不進行實地核查,而僅憑填報問卷的方式,很難獲得企業真實的利潤分配情況。
5.“關聯企業”
“企業關聯性”並未對應任何一條“單獨稅率”審查標準。但如果深入考察“單獨稅率”發展演變的歷史,可以發現,考察申請企業的關聯性問題與“單獨稅率”審查制度的初衷是相同的,即為避免關聯企業之間通過某種內部安排規避反傾銷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非市場經濟”企業和“市場經濟”企業,問卷在填報關聯企業方面的要求不盡相同。對於“市場經濟”企業,問卷要求報告所有參與了涉案產品生產或銷售過程的關聯企業;而對於“非市場經濟”企業,則只要求填報參與了涉案產品出口活動的關聯企業,以及在美國設立的銷售涉案產品的企業。
應對策略建議
美國的“單獨稅率”審查制度既缺少必要的國內成文法依據,又與WTO《反傾銷措施協定》的相關條款直接矛盾,缺乏基本的合法性要件。但是,既然作為一項制度存在於現實的經濟生活當中,就仍是中國企業應對美國反傾銷調查時所必須面對和攻克的一個難關。因此,用建設性的態度從務實的角度考慮,中國出口企業應切實、有針對性地加強自身的制度建設,做好應對準備。
1.加強企業外銷工作管理,妥善保管各種外貿單證、交易談判記錄 實踐證明,各種外貿單據和外銷談判記錄是填報《“單獨稅率”申請表》所需的最重要的書證資料,同時也是中國企業在應訴過程中最容易出現問題的地方。因此,做好企業的外銷單證、信函檔案的管理工作,是應對“單獨稅率”申請的第一步。此處的“外銷單證、信函檔案”既包括紙質檔案,也包括以電子文檔形式保存的電子檔案;既包括定單、契約、報關單等契約憑證類檔案,也包括電子郵件、傳真等證明交易過程的信函類檔案。實踐證明,如果企業的外銷人員能完整保存外銷單證,並進行有條理的管理,那么該企業在應對反傾銷調查時將會比較從容。
2.建立、健全財務制度,保證企業會計檔案、財務做法經得起推敲 建立、健全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首先是企業決策者的經營態度問題:是著眼於眼前利益,還是著眼於企業的長遠利益。不同的態度直接決定了企業的財務健康程度。其次,是必須輔以有效的管理,將戰略性的經營策略貫徹至企業的微觀運營領域,而最終體現在具體的財務管理程式、財務會計記錄等有形的載體之上。經營態度端正、管理科學、記錄完備的企業在面對“單獨稅率”審查時將更有自信,而無需花費時間和精力來考慮補救措施。
3.加強制度建設,妥善製備、保管各種企業內部法律檔案 儘管《公司法》在中國已經頒布實施了10多年,但大多數中國企業在日常的經營過程中並未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實體和程式要求製備各種內部法律檔案,這成為中國企業應對美國“單獨稅率”審查的又一弱點。此外,部分應訴企業在實踐中尚未實現“公司制”改造,企業內部的法律檔案在形式上、措辭上仍然留有大量計畫經濟時代的痕跡,這些“痕跡”成為美國商務部拒絕授予企業“單獨稅率”待遇的藉口。
總之,儘管美國反傾銷“單獨稅率”申請制度從表面上並未改變審查的實體標準,但基於審理程式和問卷結構的變化,中國應訴企業申請“單獨稅率”待遇卻變得更加困難。但是,只要認真研究其問卷結構、調查程式,以及調查機關的關注要點,及早準備、沉著應對,獲得“單獨稅率”待遇也並非不可企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