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實體原則

單一實體原則,是指當跨國公司的母公司完全控制了其子公司,母子公司作為一個實體行動時,可無視它們各自具有的獨立的法律人格,將其作為一個實體來進行管轄。

當跨國公司的母公司完全控制了其子公司,母子公司作為一個實體行動時,可無視它們各自具有的獨立的法律人格,將其作為一個實體來進行管轄。例如,在“商業溶劑公司案”和“大陸制罐公司案”中,歐洲共同體就是依據單一實體理論,把外園母公司及其位於歐共體內的子公司看做一個單一實體,對外國母公司行使管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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