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文煥訴王躍忠不當得利糾紛案

喬文煥訴王躍忠不當得利糾紛案是2014年06月23日在山西省應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喬文煥訴王躍忠不當得利糾紛案
  • 案件字號:(2014)應民初字第459號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6月23日
  • 審理法院:山西省應縣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不當得利糾紛。

案例

  山西省應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應民初字第459號
原告喬文煥。
被告王躍忠。
原告喬文煥訴被告王躍忠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9年被告以給原告兒子找工作為由,從原告處拿走人民幣20000元,時至今日,被告既未給找工作,又未歸還原告錢,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脫不給,原告只好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儘快償還原告的血汗錢。
被告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0月1月3日,被告以為原告兒子介紹工作為由,收取原告人民幣10000元、約定在2012年年底歸還,並寫有欠條。到期後,被告未歸還原告欠款,形成訴訟。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及欠條在案為憑,並經庭審核實,足以採信。
本院認為:被告王躍忠以為原告之子介紹工作為由收取原告現金,其行為不當,不符合法律規定,屬不當得利行為,應當退還原告的財物。訴訟中原告主張被告收取現金為人民幣20000元,但提交的證據表明為10000元,顯然證據不足,原告主張的另外10000元,本院無法確認。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全部支持,原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對於確認的訴訟標的10000元,由於原、被告約定還款日期,被告在約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給原告客觀上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因此,適當承擔延期付款利息是對原告損失的一種補償。原告請求承擔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躍忠在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歸還原告喬文煥欠款10000元並承擔相應利息(利息計算從2013年1月1日起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執行完畢止)。
二、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王躍忠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抗訴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李萬珍
審判員郁尚國
人民陪審員王濤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周慧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