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山東商會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喀什山東商會章程
  • 團體名稱:喀什山東商會
  • 住所:喀什市
  • 章數:8
喀什山東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喀什山東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性質:本會是適應新疆大發展需要,在政府職能部門的統一指導、協調下,由在新疆喀什地區投資興業的山東企業或個人投資企業自願參加的商會組織,屬於非營利性的服務、中介和協調機構,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主動地開展外引內聯活動,密切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全心全意為山東企業服務;引導企業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山東企業形象;本著自願互助、凝聚力量、增進交流、資源共享的原則,發揮企業聚集效益,促進山東企業共同發展,為實現新疆經濟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山東省對口支援新疆工作指揮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喀什地區民政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喀什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和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加強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發揮好橋樑紐帶作用。
(二)開展山東、新疆兩省區的經濟貿易技術交流,組織會員開展形式多樣的考察、學習、交流等活動,促進兩省經濟共同發展。
(三) 反映會員的意見、願望、建議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依法保護會員正當的經營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承擔行業自律職能,引導會員誠信經營,樹立山東企業良好形象。
(五)參與和開展社會公益等活動,全面打造“魯商”品牌。
(六)積極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生產、管理、融資、法律等諮詢服務,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七)加強與國內外及港澳台商會、企業的聯繫,組織會員通過各種渠道,開展經營合作及外出考察等有關事宜,在引進資金、項目、技術上為會員牽線搭橋,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八)開展相關專業培訓,幫助會員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九)辦好會辦經濟實體、會刊,開展相關業務論壇,以會養會。
(十)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凡在喀什依法經營、信譽良好的山東企業,經兩家以上會員推薦,可申請入會。
(二)擁護本會章程,熱心本會工作。
(三)自覺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
(四)自覺遵守本會的各種規章制度。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申請入會須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批評並享有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決定。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商業機密除外)。
(六)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關心本會的建設和發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若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違法亂紀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採取協商方式推薦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 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時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超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遲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民政部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推選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各一人,副會長、常務理事、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討論制定工作目標、任務、工作方針、計畫並監督實施。
(六)討論提出重大問題的決策意見。
(七)審議並通過每年財務預算和年終決算。
(八)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十)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十一)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二)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四)按民政部門要求做好年審工作,形成書面年度總結報業務主管部門。
(十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也可根據情況臨時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利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為提高商會的日常辦事效率,本會建立會長辦公會制度。每季度召開一次,需要時也可臨時召開。辦公會由會長主持,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參加。
第二十五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六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經理事會選舉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民政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會長最多可以連任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和民政部門批准同意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四)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適當時期成立黨支部,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強黨員管理,提高黨員的凝聚力,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 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三) 政府部門和其它組織的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銀行存款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會費繳納時間為每年第一季度,會費繳納標準由常務理事會根據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服務,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本會收支情況每年須向理事會匯報一次,並向會員代表大會通報後,報業務主管部門備案。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離任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理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民政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民政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一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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