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區科學技術局

喀什地區科學技術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 性質
  • 行政級別
  • 隸屬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十三)承擔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自治區人民政府天山獎申報推薦工作;承擔地區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組織工作。
(十四)完成地委、行政公署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圍繞貫徹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最佳化、轉變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務職能,完善科技創新制度和組織體系,加強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減少微觀管理和具體審批事項,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和科研誠信建設。從研發管理向創新服務轉變,深入推進科技計畫管理改革,落實自治區科技管理平台建設有關工作,減少科技計畫項目重複、分散、封閉、低效和資源配置“碎片化”的現象。政府部門不直接管理具體科研項目,委託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承擔項目受理、評審、立項、過程管理、驗收等具體工作。加強對科研機構的規劃布局和績效評價。進一步改進科技人才評價機制,建立健全以創新能力、質量、貢獻、績效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和激勵政策,組織地區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和引進智力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等工作;承擔退休幹部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發展規劃與資源管理科。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及自治區、地區重大戰略任務;擬訂科技創新發展規劃並協調實施,組織技術預測,承擔地區重大科技決策諮詢制度運行相關工作;實施國家創新調查制度,承擔科技統計相關工作;承擔落實自治區科技管理平台建設和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監管機制等相關工作,協調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和建議;負責地區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協調管理工作,承擔自治區財政科技計畫推薦工作,指導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建設,實施科技報告制度;指導和監管科技金融相關工作;負責本部門資金預算相關工作;負責科技監督評價體系建設和科技評估管理相關工作,落實科技評價機制改革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推進科技評價和監督檢查工作;承擔科研誠信建設工作。
(三)創新體系建設與成果轉化科。負責推進國家、自治區重大科技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組織協調推進地區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工作,擬訂科技創新政策措施,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並進行普法宣傳,提出激勵各類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建議;擬訂科研機構改革發展與布局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推進科研機構績效管理;承擔科技軍民融合、兵地科技融合發展、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相關工作;擬訂相關領域高新技術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相關領域計畫發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務並監督實施,推動重大關鍵技術攻關;推進國家、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建設;提出相關領域平台、基地規劃布局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地區技術轉移體系建設工作,提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及產業化、促進產學研深度融合、科技智慧財產權創造的相關政策措施建議,推動科技服務業、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負責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申報推薦工作,負責全地區科學技術進步獎申報與推薦工作。
(四)農村科技科。擬訂科技促進農業農村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提出重大任務並監督實施,推動重大關鍵技術攻關。指導農村科技進步和縣域創新驅動發展工作,推動科技扶貧工作和農村科技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擬訂全地區科學普及和科學傳播規劃、政策;推進國家、自治區農業科技園區建設。提出相關領域平台、基地規劃布局並組織實施。
(五)外國專家與創新人才服務科。擬訂社會發展、基礎研究領域科技創新規劃和政策,提出重大任務並監督實施,推動重大關鍵技術攻關;促進生物技術發展及產業化,推動綠色技術創新,推進科技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提出重點實驗室等重大科技創新基地和科研條件保障規劃建議並監督實施,協調落實重點實驗室建設相關工作;推進科技資源科學數據開放共享;推進國家、自治區可持續發展試驗區建設;承擔自然科學基金相關工作;擬訂外國專家管理辦法,推動建立外國頂尖科學家、團隊吸引聚集機制和重點外國專家聯繫服務機制,承擔重點外國專家服務工作;承擔自治區人民政府天山獎申報推薦相關工作;擬訂引進智力規劃和政策;擬訂出國(境)培訓總體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點出國(境)培訓項目;提出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政策建議,承擔相關科技人才計畫實施工作,推動高端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擬訂科技對外交往、科技交流及創新能力開放合作規劃、政策和措施並推動落實,推動落實“一帶一路”科技創新合作行動計畫相關工作,承擔涉港澳台科技合作與交流事宜;承擔絲綢之路經濟帶創新驅動發展實驗區建設相關工作,承擔國家、自治區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相關工作;承擔地區科技援疆相關工作;組織國家、自治區重大科技專項的申報、跟蹤和監督實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配合組織評估和驗收。

人員編制

地區科學技術局行政編制18名,其中:縣級領導職數4名、科級領導職數9名。
機關工勤事業編制2名。

其他事項

地區科學技術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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