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畜牧獸醫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等。
(二)貫徹落實畜牧業、獸藥和獸醫器械行業、飼料飼草加工行業、畜禽屠宰行業監督管理。
(三)組織實施畜牧業、獸藥和獸醫器械行業、飼料飼草加工行業、畜禽屠宰行業、獸醫事業發展、動物疫病防治、檢疫監督的政策法規,擬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擬訂畜牧業、獸醫行業、動物疫病防治、動物衛生、飼料飼草加工行業、畜禽屠宰行業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五)指導和組織實施畜牧業結構調整、畜禽遺傳資源保護與利用、種畜禽管理及良種推廣利用、標準化規模化生產、畜禽養殖場備案管理、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畜牧設施裝備現代化。
(六)指導飼草生產加工流通、草牧業轉型升級。
(七)負責動物疫病防治和疫情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免疫、效價監測和風險評估,監督指導實施動物疫情撲滅工作。指導動物防疫應急管理。
(八)負責獸醫醫政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獸醫相關人員、中獸醫和動物診療機構;承擔獸醫體系建設工作。
(九)負責實施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動物標識及動物產品可追溯、動物衛生監督分級管理工作。
(十)負責獸藥及獸醫器械、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生鮮乳生產收購及運輸環節、畜禽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畜牧獸醫技術推廣項目的管理工作。指導行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與改革;負責組織畜牧行業科技培訓。
(十二)組織畜禽養殖、屠宰等牧情調度;承擔畜牧業綜合生產形勢分析和畜牧獸醫行業統計有關工作。
(十三)擬訂畜牧業發展規劃;提出相關投資項目需求和安排建議並監督實施。
(十四)完成地委、行政公署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
1.貫徹落實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要求,推進畜牧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勞動生產率、資源利用率、畜禽生產率,提升畜產品有效供給能力,提升畜牧業綠色發展水平,加快推進畜牧業現代化。
2.加強畜牧業投入品、生鮮乳和畜禽養殖、屠宰等各環節監督管理和動物疫病防控,嚴防、嚴管、嚴控質量安全風險和重大動物疫病風險。
3.深入推進簡政放權,落實“放管服”要求,最大限度簡化畜牧獸醫有關行政審批事項辦理程式及要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會務、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機關財務、新聞宣傳,以及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答覆等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材料、督辦重要事項;指導監督地區畜牧系統財務、資產和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內部審計;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負責黨群、紀檢監察、機構編制、幹部人事、技術職稱評定等工作;指導後勤、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落實簡政放權、放管服事項;負責擬訂畜牧行業規範性檔案;組織普法宣傳工作。
(二)畜牧科。擬訂畜牧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扶持畜牧業發展的政策和項目;提出畜牧業投資規模、方向的建議並監督實施;提出畜牧業生產有關政策建議;負責實施畜牧業結構調整;組織畜牧生產運行情況調度,承擔畜牧業綜合生產形勢分析和預警工作,提出穩定生產發展、保障市場供給的政策建議和預案;指導國有牧場改革與發展;承擔奶業發展和產業扶貧工作;負責草牧業發展工作;組織畜牧業防災減災工作;負責畜牧業統計工作;負責畜牧科研課題和科技推廣項目管理;組織實施畜牧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擬訂科技興牧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畜牧行業科技培訓、科技交流與合作、地方技術標準擬訂等相關工作;負責實施畜產品質量認證、地理標識登記及監督管理;負責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飼料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組織實施國家或地方制訂的飼料標準。
(三)獸醫科。擬訂動物疫病防治和體系建設規劃、動物疫病防治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範並督促實施;負責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及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置的指導監督工作;指導邊境地區動物免疫帶建設、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和淨化工作;組織實施動物診療活動、獸醫從業人員培訓和管理;監督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追溯管理、動物衛生監督分級管理工作;指導組織獸醫社會化服務工作;監督指導獸醫實驗室以及動物病原微生物和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畜禽屠宰及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預警分析、信息發布及應急處置;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實施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制度、標準、規範;負責種畜禽經營許可等行政許可;擬訂畜牧獸醫行業規範性檔案;審核報備官方獸醫資格,負責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報名和初步審核及組織管理工作;監督畜禽屠宰、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負責獸藥及獸醫器械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畜禽定點屠宰廠(場)、點的設定開展審查並上報審查意見。
人員編制
地區畜牧獸醫局行政編制13名,其中:縣級領導職數4名、科級領導職數6名(含總畜牧師1名)。
其他事項
地區動物衛生監督所、地區動物疾病控制與診斷中心、地區畜牧工作站、地區獸藥飼料監察站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地區畜牧獸醫局。
地區畜牧獸醫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