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區教育局

喀什地區教育局

喀什地區教育局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區機構改革方案》(新黨廳字〔2019〕13號)和地委辦公室、行政公署辦公室印發的《關於<喀什地區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喀黨辦發〔2019〕2號)制定。

喀什地區教育局是喀什地區行政公署工作部門,為正縣級,加掛地區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牌子。

喀什地區教育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關於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教育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喀什地區教育局
  • 行政級別:正縣級
  • 所屬部門:喀什地區行政公署
  • 所屬地區:喀什地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喀什地區落實自治區教育改革與發展政策和規劃的措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各級各類教育的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制定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計畫,確定教育事業發展重點、規模、速度和步驟,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三)負責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宣傳規劃、規範推廣、普及套用等工作;負責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社會學習、普及學習和再培養培訓。
(四)負責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工作;負責民族語言文字改革工作;負責有關民族語言文字監測、研究、科研和文化保護工作;承擔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專業人才規劃和培養培訓工作。
(五)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地區級教育經費和項目預算,規劃實施並監督管理;落實國家、自治區教育經費籌措、管理和學生資助的政策;協調指導全地區各級各類學校學生資助管理工作。
(六)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建設和德育工作、體育衛生藝術教育、勞動實踐教育和科學教育,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學校國防教育和軍訓工作。
(七)指導教育系統單位、各級各類學校的安全穩定和政治保衛;做好應急協調和維穩措施的督促落實工作。
(八)負責義務教育的巨觀指導和協調,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教育公平;指導普通高中教育、學前教育、特殊教育和民辦教育工作。
(九)統籌指導職業教育發展改革和職業指導工作;參與擬訂中高職院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開展就業創業工作。
(十)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主管教師培養規劃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公費師範畢業生就業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教師資格認定和繼續教育等工作;組織、指導教育系統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民族語言文字翻譯職稱評定工作。
(十一)負責管理學歷教育及其考試工作,統籌各級各類招生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二)承擔行政公署教育督導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制定教育督導計畫和評估方案,並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評估。
(十三)完成地委、行政公署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檔案、督查、政務公開、新聞宣傳、建議提案答覆、來信來訪等機關日常工作;指導機關服務中心工作;研究教育改革措施並就重大問題進行政策調研;組織教育系統重大課題研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地方教育有關政策措施;承辦教育系統法治建設和依法行政有關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指導受理教師申訴工作。
(二)計畫財務科。擬訂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教育系統科技與信息化、各級各類學校布局結構調整、地區直屬院校基本建設等工作;統籌各級各類招生計畫;統籌中國小實驗教學和實驗室建設規範;按照許可權規劃、實施學校的設定、撤銷、更名和調整工作;負責教育事業統計基本信息公布、分析;負責教育體制改革;協調推進教育扶貧工作;落實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預算績效管理、學生資助等政策;監督檢查教育經費使用情況;承擔教育經費投入情況統計工作;指導監督地直學校的國有資產、政府採購、預決算和財務管理工作;承擔義務教育保障機制經費、有關教育專項經費管理工作。
(三)思想政治工作科。開展各級各類學校思想政治建設、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組織實施各級各類學校思政課程建設,提出建議、措施;協助局黨組落實意識形態工作主體責任;指導地區各級各類學校的安全穩定和政治保衛工作;指導學校校園及周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應急管理工作;及時了解教育系統師生思想動態,加強與政法、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的溝通聯繫,協調處理教育系統安全穩定突發事件和學校社會治安類突發事件;負責教育系統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並具體指導地直學校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局機關的安全保衛、應急管理、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等工作。
(四)基礎教育科。承擔地區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特殊教育巨觀管理工作;擬訂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落實國家、自治區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政策措施,保障各類學生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會同有關部門落實自治區義務教育辦學標準,規範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行為,推進教學改革;指導校外教育;加強各級各類學校教材、中國小教輔材料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教材和中國小教輔材料的征訂工作;協調、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學生管理工作;負責中國小校、幼稚園學生學籍、學歷管理和電子註冊工作;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體育教育、衛生與健康教育、藝術教育、勞動實踐教育、科學教育和國防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各級各類學校開展體育、衛生、藝術、勞動實踐、科學實踐等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國防教育和學生軍訓活動;承擔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勞動實踐基地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民辦教育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巨觀管理;監督檢查民辦教育辦學方向和辦學行為;按許可權辦理審批或審核涉及普通高中、民辦學校(含語言培訓機構)辦學行政許可事項;參與民辦學校招生計畫審核;負責指導校外教育培訓機構監管工作。
(五)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科。承擔職業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巨觀管理工作;負責職業院校學生學籍、學歷管理和電子註冊工作;指導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工作;指導高等職業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教學基本建設;職業院校教材管理審定工作;負責成人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行業管理工作;指導中等職業教育層次的廣播、電視、函授教學工作;指導繼續教育、遠程教育和社區教育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制定高等職業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開展就業創業工作。
(六)教育督導科。落實自治區教育督導有關規章制度和標準;負責組織對縣(市)人民政府落實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實施監督、指導;負責組織對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工作實施監督、指導;負責組織實施對教育發展狀況和教育質量開展評估、監測。
(七)語言文字工作科。負責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宣傳規劃、規範推廣和普及套用等工作;負責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教學研究、學習和社會再培養培訓;指導、督查、評估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普及推廣工作實施情況;承擔自治區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安排的具體工作;組織實施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擔語言文字標準化翻譯管理工作;負責民族語言文字的文化傳承和改革保護;負責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專業人才規劃、培養培訓工作。
(八)人事工作科。統籌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和各級各類學校教師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教師隊伍師德師風建設、教師編制、招聘、待遇、繼續教育和各類培訓,以及教師評優表彰等工作;負責組織、指導教育系統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民族語言文字翻譯職稱評定工作;指導教師資格制度實施,負責高中、中職院校教師資格認定;負責各類教師支教工作,承擔援疆教師和區內支教的協調管理等工作;組織實施公費師範生就業管理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教育培訓、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黨群、紀檢監察工作。

人員編制

地區教育局行政編制28名,其中:縣級領導職數4名、科級領導職數15名。

其他事項

行政公署教育督導室、地區雙語教學領導小組辦公室、地區招生考試辦公室、地區教師培訓管理中心、地區教育教學研究中心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地區教育局。
地區教育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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