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區審計局

喀什地區審計局單位性質為行政單位全額撥款,執行會計制度為行政會計制度。

主要職能,機構人員,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審計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情況;組織指導、協調全地區審計機關的業務。
(二)向地區行署報告和地區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區域經濟調控措施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對喀什地區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以及部門決算草案進行審計。
2、對喀什行署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3、對縣市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情況進行審計。
4、對行署有關部門管理的和受行署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土地、礦產資源、節能減排、生態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5、負責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進行審計。
6、經行署專員授權對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進行審計。
7、經自治區審計廳授權對國際金融機構、保險機構的資金、負債、損益情況以及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8、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竣工決算進行審計。對重大建設項目程式、工程管理、工程質量全過程進行跟蹤審計和績效審計。
9、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審計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有權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10、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地區審計局進行的審計。
(四)向行署提交地區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行署委託向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提出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區域經濟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按規定組織對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指導縣市審計機關對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七)經國家審計署、自治區審計廳授權對對口援疆建設項目進行跟蹤審計和竣工(結算)決算審計。
(八)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複議申請。
(九)與行署、縣市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市審計機關,協同辦理縣市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事項。
(十)組織審計幹部專業培訓;指導、監督、管理內部審計工作和審計學會工作。
(十一)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喀什地區審計信息系統。
(十二)承辦地委、行署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機構人員

編制53人(按照編委檔案填報),實有在職人數45人,退休28人,屬於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補助)開支74人,其中:在職45人,退休28人,離休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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