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海洋與漁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我市海洋與漁業管理的措施、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組織編制海洋功能區劃、海域利用規劃,海洋產業與漁業發展總體規劃。
主要職責
(二)監督管理國家授權的海洋與漁業水域,按規定實施海域和市屬灘涂使用許可證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審核海域、市(縣)管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證;監管海底電纜、管道的鋪設和海上人工構造物的設定;依法核准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三)監督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組織實施對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保護;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負責海洋工程項目以及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調處漁業污染事故;監督管理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管理國家分工授權地方的海洋自然資源。
(四)負責全市漁船、漁機、漁網具生產的歸口管理,依法行使海洋監察、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指導漁業無線電通信管理工作。
(五)指導漁業產業結構調整、產業經營和可持續發展工作;指導漁業優質高效示範基地建設;負責漁港、漁業原良種場和苗種場的發展規劃等工作;指導漁業標準化、水產品質量管理工作;研究指導全市水產品加工和市場流通工作,擬定水產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依法加強水產品市場行業管理。
(六)編報海洋與漁業的科技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科技攻關和重大科研項目的研究,實施“科技興海”、“科教興漁”戰略;負責海洋與漁業的科技管理工作;指導海洋與漁業系統的教育工作;組織研究漁業技術推廣項目的實施,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海洋與漁業科研成果鑑定、驗收。
(七)發布國內外海洋與漁業科技、經濟、市場信息;負責海洋與漁業的外事、外經工作,開展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處理有關涉外事務;指導協調遠洋漁業開發;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水產品出口。
(八)負責海洋與漁業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專項經費計畫的上報、下達,編制財務預決算,加強財務監督管理;負責海洋與漁業的統計信息工作。
(九)負責管理海洋業務系統及其基礎設施,發布海洋災害預報預警和海洋環境預報,監管全市海洋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