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東婚姻登記是由民政局受理。
基本介紹
- 事項名稱:婚姻登記
- 辦理部門:社會事務科
- 受理單位:公安局
-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法律依據,受理條件,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國務院令第387號) 第二條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規範性檔案】《江蘇省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蘇民福62號) 第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的設定 (一)婚姻登記機關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記行政職能的機關,必須依法設立。 (二)省民政廳設定婚姻登記處,負責辦理全省涉外、涉港澳台居民、華僑、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設定婚姻登記處,負責集中辦理雙方或一方常住戶口在本轄區居民的婚姻登記。開發區、國營農場,按屬地管理原則,由本轄區的縣級民政局委託相應的政府機構辦理婚姻登記。
受理條件
(結婚登記)對當事人雙主(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隨帶身份證、戶口本、兩寸照片3張,到婚姻登記視窗提出婚姻登記申請。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除外情況:(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非雙方自願的;(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離婚登記)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定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定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除外情況:(一)未達成離婚協定的;(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