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黎光

商黎光

商黎光,男,漢族,1963年11月生,河北巨鹿人,198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1年9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研究生院在職研究生班法學專業畢業,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學歷,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曾任山西省委副書記。

2024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商黎光作出逮捕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黎光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河北巨鹿
  • 出生日期:1963年11月
  • 畢業院校:中央黨校
人物履歷,擔任職務,人物事件,審查調查,依法雙開,逮捕決定,

人物履歷

1979.09-1981.09 河北省邢台地區財貿學校學習
1981.09-1984.03 河北省平鄉縣統計局統計員
1984.03-1987.10 河北省平鄉縣審計局副局長(其間:1984.09-1986.07邢台地委黨校大專培訓班學習)
1987.10-1989.06 河北省邢台地區紀委副科級幹部、副科級檢查員
1989.06-1990.10 河北省邢台地區紀委研究室副主任(正科級)
1990.10-1992.11 河北省紀委辦公室主任科員
1992.11-1994.04 河北省紀委辦公室副處級紀檢監察員
1994.04-1997.03 河北省紀委辦公廳秘書處副處長
1997.03-1998.03 河北省紀委正處級紀檢監察員
1998.03-1999.03 河北省紀委宣傳教育室副主任(正處級)(1995.09-1998.09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9.03-2003.04 河北省紀委宣傳教育室主任(2001.08明確為副廳級)
2003.04-2003.10 河北省紀委常委
2003.10-2006.11 河北省紀委常委、秘書長(其間:2005.03-2006.11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南洋商學院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專業學習,獲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2006.11-2010.11 河北省紀委副書記(2004.09-2007.07中央黨校研究生院在職研究生班法學專業學習;2007.03-2008.01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10.11-2013.03 河北省紀委常務副書記
2013.03-2013.04 河北省秦皇島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13.04-2014.09 河北省秦皇島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4.09-2016.11 河北省滄州市委書記
2016.11-2016.11 河北省委常委、滄州市委書記
2016.11-2017.06 河北省委常委、秘書長、省直機關工委書記
2017.06-2021.10 山西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2021.04主持山西省公安廳全面工作)
2021.10-2021.11 山西省委副書記、省委政法委書記
2021.11-2023.09 山西省委副書記

擔任職務

中共十九大、二十大代表,中共山西省第十二屆委員會委員,山西省第十四屆人大代表(2024年1月代表資格終,山西省殘聯名譽主席。

人物事件

審查調查

2023年9月5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息,山西省委副書記商黎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4年2月29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山西省委原副書記商黎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商黎光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健身活動安排,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長期瞞報個人有關事項;長期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大搞權色、錢色交易;道德敗壞;膽大妄為,貪婪無度,把公權力當成謀取私利的工具,執紀違紀,執法違法,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商黎光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商黎光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逮捕決定

2024年3月,山西省委原副書記商黎光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商黎光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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