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號專用權又稱“廠商名稱專用權”。就某一廠商名稱所享有的專有使用及禁止他人在同一或近似經營項目上使用與其相同或類似的廠商名稱的權利。廠商名稱和商標不同。廠商名稱是廠商的標記,以區別同一經營、服務項目的不同經營者、服務者。它與廠商相聯繫而存在。
如“同仁堂”“全聚德”“杏花樓”“亨得利”等。但有時廠商名稱又和商標表現為同一內容。如美國某飲料公司的名稱與該公司生產的飲料的商標名稱均為“可口可樂”。商號專用權可以轉讓,也可以許可他人使用;商號專用權的取得一般無須經註冊。《巴黎公約》規定,廠商名稱應在公約一切成員國內受到保護,無須申請或註冊,也不論其是否為商標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