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司法局

商洛市司法局

商洛市為西安地級市,商洛市司法局為當地司法行政部門。商洛市司法局主要涵蓋辦公室、法制宣傳科、基層工作指導科、律師公證管理科幹部教育科法律援助科司法鑑定管理科法律援助中心監察室等九大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商洛市司法局
  • 城市:商洛市
  • 類型:事業單位
  • 性質:司法
主要職能,設定機構,工作規則,現任領導,地理位置,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制定法制宣傳、普及法律常識和依法治市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檢查和考核地方、行業和基層依法治理工作。
三、管理、指導和監督律師、企業法律顧問和法律援助工作,綜合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
四、管理公證機構,指導監督公證業務活動。
五、指導基層司法行政和人民調解工作,管理、指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組織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六、依法對仲裁機構進行審核登記。
七、管理監督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八、指導、管理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工作。
九、指導、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財務計畫、服裝、車輛等物資裝備。
十、指導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及司法行政系統警務和警銜評授工作,協助縣區管理司法行政機關領導幹部。
十一、指導、協調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工作,歸口管理市法學分會;指導監督律師協會、公證員協會和人民調解員協會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教辦的其他事項。

設定機構

一、 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承擔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策事項的督辦;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計畫生育和政務公開等工作;承辦司法行政系統政策理論調研;承擔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財務、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警車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的後勤保障等工作。
二、法制宣傳科
擬定全市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制宣傳工作;指導檢查全市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承擔法制宣傳報導工作。三、 公證律師科承擔律師事務所、律師、公證機構、公證員的指導監督工作;協助司法廳辦理全市特許律師執業考核和公證員任命等相關工作;承擔全市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的指導、監督工作。
三、 基層工作指導科
指導、監督全市司法所、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教人員幫教安置工作;協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
四、律師公證管理科
承擔律師事務所、律師、公證機構、公證員的指導監督工作;協助司法廳辦理全市特許律師執業考核和公證員任命等相關工作;承擔全市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的指導、監督工作。
五、幹部教育科
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幹警隊伍建設、培訓教育、評優樹模、宣傳和政治思想工作;負責警務、評授警銜和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晉升、聘任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負責法律函授教育工作;指導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的教育、管理;承辦機構編制、國家公務員管理和下屬單位人事、政審和領導班子考察、培養、選拔、任免等具體工作,對協管幹部進行考核並提出任免、交流建議;組織實施機關目標責任制、獎懲工作;協調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六、 法律援助科
指導、監督和管理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工作;負責仲裁機構登記和業務指導工作;指導、監督和管理社會法律服務市場諮詢機構工作。
七、司法鑑定管理科
負責司法行政部門法制、依法行政和突發事件應急工作;起草司法行政工作的規範性檔案;負責局機關行政複議、應訴工作;負責仲裁機構申請登記初審工作;擬定全市司法鑑定管理規定並組實施;協助省司法廳做好全市司法鑑定機構和人員的管理工作;指導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資質管理和司法鑑定人的教育培訓工作。
八、監察室
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監督檢查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遵守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局機關在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幹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勤政廉政的情況;配合監督檢查局機關財務管理,大額資金使用、大宗物資採購等重大事項的情況;協助查辦司法行政機關及法律服務隊伍中的違法違紀案件,並向黨組提出處理建議;負責提出源頭治腐工作的建議,協助相關科室完善源頭治腐工作制度。
九、法律援助中心
管理全市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指導實施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承辦上級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負責法律援助經費的籌措管理及使用工作。

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司法局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建設,根據《陝西省司法廳工作規則》和市委政法委有關規定,結合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司法局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履行司法行政職能,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實行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公正執法,加強行政監督,做到行為規範、運行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
第三條 司法局機關工作人員要進一步增強“改革創新、勇創一流”的理念,並將這個理念貫穿於工作的各個方面。要牢固樹立黨對司法行政工作絕對領導、服務大局、依法行政、民主協商、勤政廉政、爭先恐後的“六個意識”。大力倡導、身體力行“十種風氣”,即:認真學習、深入思考的風氣;解放思想、開拓創新的風氣;愛崗敬業、主動工作的風氣;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的風氣;督促檢查、狠抓落實的風氣;認真細緻、一絲不苟的風氣;雷厲風行、高效快捷的風氣;爭先創優、獎勤罰懶的風氣;真心幫助、團結友愛的風氣;清正廉潔、嚴守紀律的風氣。牢固確立數量、時間、標準、責任、嚴格的“五個概念”,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司法局機關工作人員要認真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職責,密切配合,進一步轉變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確保司法局各項工作部署得以貫徹落實。
第二章 領導成員工作職責
第五條 司法局領導成員包括: 局黨組書記、局長,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第六條 司法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領導司法局的全面工作,其他局領導協助局長工作。
第七條 副局長按照分工負責分管工作。對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應及時向局長報告。受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
第八條 局黨組書記、局長召集和主持局黨組會議、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司法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由局黨組會議、局務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九條 局長出差、出訪或者休假期間,由局長指定一名副局長主持工作; 其他局領導出差、出訪或者休假期間,分管的工作由局長指定的其他局領導代管。
第三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條 司法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司法行政工作的決策部署和司法廳的工作任務,局機關各科室、各直屬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司法局的決定。
第十一條 司法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 實行依法決策、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
第十二條 全市司法行政工作長期規劃、重大措施、法律法規草案、部門規章、機構和職能設定、人員編制、有關幹部任免、經費預決算、大型項目、重要會議等重大、重要事項,必須分別提交局黨組會議、局務會議和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 司法局做出重大決策前,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分析,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應廣泛徵求意見。必要時,還應當聽取專家等有關人士的意見和建議。
重要事項、重大問題需要與有關局、委、辦協調或者徵求意見的,局屬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事先研究,並經分管局領導同意後,提請局務會議或者局長辦公會議討論同意。
第十四條 司法局所屬單位部門提請局黨組會議、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涉及局屬有關單位業務的,應當事先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協商不一致的,應當列出各方主要不同意見,由主辦單位或部門報請分管局領導協調; 經協調仍不一致的,一般不得提交會議討論; 屬重大問題或者因時間要求必須提交會議討論的,應當列出各方主要不同意見,提交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決策責任制度,落實領導責任制,實行分級負責,確保政令暢通。司法局所屬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司法局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加強督促檢查。
第四章 推進依法行政
第十六條 司法局應當加強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做出調整。
第十七條 司法局提出年度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目標任務,確定本年度工作要點、召開的全市司法行政工作會議和出台的重要檔案等事項,形成年度工作安排意見,下發執行。
第十八條 全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認真貫徹落實司法局工作部署,並在年中和年末向司法局報告執行情況。司法局應當加強督導檢查,適時通報情況。
第十九條 司法局機關工作人員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條 制定、修改、廢止有關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應當從經濟社會發展和司法行政工作的實際需要出發,必須符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以及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我市地方性法規及市政府規章、決定、命令,並定期向市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 司法局制定的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規範性檔案,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應當通過適當形式,聽取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民眾的意見、建議。
第二十二條 全面推進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依法規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行政複議行為,加強執法和行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執法公示制、執法考核評議制和行政執法監督制等各項制度,用制度規範各項工作,確保嚴格、公正、文明執法。
第五章 加強工作監督
第二十三條 司法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 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第二十四條 司法局要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進一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切實強化制約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加強對局機關、局直屬單位工作人員和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監督,進一步拓寬監督渠道,促進廉政勤政建設,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十六條 加強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的行為。強化對領導幹部用權、用錢和用人的監督,認真執行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建立健全法律服務行業行風監督制度,不斷完善司法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第二十七條 拓寬民眾監督渠道。認真執行公開辦事制度,推行政務公開、特別是抓好重點部門、重點內容和關鍵環節的公開,增加工作透明度。暢通人民民眾通過申訴、控告、來信來訪、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法定渠道,對司法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進行監督。充分利用政府網站,及時發布規章制度和政務信息,便於民眾知情、參與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司法局領導應當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建立接待民眾來訪制度。
第二十九條 自覺接受輿論監督,高度重視和解決新聞媒體報導和反映的問題,不斷加強和改進工作。
第六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條 司法局各類會議堅持精簡高效原則,按照“改革創新、勇創一流”的要求,不斷完善議事程式,促進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各單位報請司法局會議研究討論貫徹上級有關會議檔案精神的意見時,必須結合本單位實際提出幾項創新的舉措。凡照抄照搬沒有創新舉措的貫徹意見不得提交司法局會議研究討論。
第三十一條 司法局黨組會議由局黨組書記、局黨組成員組成,由局黨組書記主持召開。
(一)局黨組會議職責
局黨組會議討論決定以下事項:
1、組織學習中、省和市上重要會議、重要檔案及中、省和市上領導同志講話,討論決定貫徹落實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決策的意見和措施;
2、研究落實市委、市政府和司法廳下達的有關事項以及需要以黨組名義向市委、市政府、司法廳請示和報告的重大事項;
3、討論決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其他重大事項;
4、決定司法局職權範圍內的人事任免事項和以局名義對有關單位、人員的獎懲事項;
5、研究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司法局直屬機關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6、黨組書記認為應當提交黨組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局黨組會議制度
1、局黨組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會議的日期和議題由黨組書記確定。
2、黨組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黨組成員到會才能召開。黨組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向黨組書記請假。
3、黨組會議討論決定有關事項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如對重大事項有近半數黨組成員表示不同意見,除在緊急情況下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外,一般應當暫緩做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形成一致意見後再做出決定。對於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黨組成員,黨組書記或者指定的專人應當會前徵求其對決定事項的意見,會後向其通報情況。
4、局黨組會議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要認真貫徹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條例》。堅持選拔任用幹部的“六項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對擬提拔使用的幹部人選,在提交黨組會議討論之前,應當徵求局黨組成員意見,紀檢監察部門應作出廉政鑑定。黨組會議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到會。對擬任免幹部人選,與會黨組成員應當發表明確意見,只有與會黨組成員過半數同意,才可以做出決定。黨組成員對擬任免幹部人選的有關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做出決定。幹部任免通知下發之前需要複議的,須過半數的黨組成員同意。討論幹部人選,要遵守迴避制度。不得以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組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幹部任免。要嚴守紀律,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不準個人決定幹部任免,不準泄露醞釀討論情況。
5、黨組會議討論決定有關事項時,要把全系統各單位領導班子、領導班子成員和幹警在“改革創新、勇創一流”活動中的具體表現和取得的成效,納入幹部考核、考察工作中的必考、必察項目;在幹部考察材料中,要有“改革創新、勇創一流”情況的明確表述;要把開展“改革創新、勇創一流”活動情況作為今後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選拔任用幹部、調整領導班子的重要依據。
6、局黨組會議做出的決定,有關單位應當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局辦公室對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辦。
(三)市黨組會議程式
1、凡提交局黨組會議研究討論的事項,分管局黨組成員應當對議題的準備情況及提交會議的文稿質量進行審核把關。涉及其他局黨組成員分管工作的,應當主動協調。準備工作不充分、協調意見不一致或者文稿質量不高的,不得提交局黨組會議討論。凡提交局黨組會議討論的事項,由分管的局黨組成員或者有關單位負責人向會議做出說明。
2、局黨組會議由局黨組秘書負責會議聯繫、檔案準備、會議記錄等會務和編印會議紀要工作。涉及人事任免事項會議的檔案準備工作由局乾教科負責。
3、根據需要,列席局黨組會議人員,應經局黨組書記同意。局黨組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議題,局乾教科要在會議召開前通知、印發與會人員。討論研究的相關材料由有關部門提供,原則上應在會議召開前印發與會人員。參加會議的人員要認真研究,準備意見。
4、局黨組會議的內容,與會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四)局黨組堅持民主生活會制度
1、民主生活會主要就以下問題進行檢查、總結,統一認識,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領會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加強自身建設,實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艱苦奮鬥,清正廉潔,遵紀守法的情況;堅持民眾路線,改進工作作風,深入調查研究,密切聯繫民眾的情況;其他重要問題。
2、民主生活會由局黨組書記主持,局黨組成員參加,會議日期和議題由局黨組書記決定。局黨組書記視會議內容決定有關人員列席。
3、召開局黨組民主生活會前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根據局黨組存在的主要問題,確定重點議題;局黨組成員之間互相談心,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徵求黨內外民眾的意見和建議,並於會前轉告局黨組成員或在局黨組會上通報;會議日期和議題,應提前報送市紀委、市委組織部。
4、局黨組每年應當至少召開一次民主生活會,總結工作,分析問題,交流思想,統一認識,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5、不能出席會議的局黨組成員要事先請假,提交書面發言,書面發言在會上宣讀並載入會議記錄。會後,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託出席會議的其他同志將會議情況和批評意見轉告缺席人。列席民主生活會的人員可以發言,對局黨組集體和黨組成員個人提出批評或建議。
6、局黨組民主生活會後, 需要報告市委或相關部門的,應及時報告。對於民主生活會的內容適合於向下通報的情況,應當及時予以通報。對於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的整改措施,視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監督。局黨組民主生活會檢查和反映出來的問題,要及時制定整改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7、局黨組民主生活會按黨組安排,由局乾教科、紀檢監察員具體承辦會議的有關事項。
(五)堅持局黨組中心組理論學習制度。
1、局黨組中心組學習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由局黨組書記或局黨組書記委託局黨組其他成員召集組織。學習的具體時間、學習內容和參加人員由局黨組書記確定。
2、局黨組中心組理論學習由乾教科具體承辦。
第三十二條 司法局局務會議由局長、副局長、局直屬單位負責人,局機關各科(室)負責人組成,由局長或局長委託的副局長主持,並可根據會議內容確定列席人員。
(一)局務會議職責
局務會議討論決定以下事項:
1、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政府的有關檔案和重要會議精神,以及市政府、司法廳的有關檔案和重要會議精神;
2、審議報請市政府、司法廳決定的對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項;
3、討論審議司法局重要的規範性檔案;
4、審議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規劃,研究全局性的工作部署;
5、通報司法行政工作的重大情況,部署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重大工作措施;
6、其他須經局務會議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
(二)局務會議制度
1、局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以隨時召開。局務會議由局長或受局長委託的一名副局長召集並主持,並可根據會議內容確定列席人員。
2、局務會議舉行時,各成員除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經局長同意請假外,均應按時到會。因故不能到會的,應當向局長或受局長委託的主持會議的副局長請假。
3、局務會議決定的事項,有關單位應抓緊辦理,並主動向分管局領導匯報落實情況。
4、局務會議由辦公室指定專人記錄,根據需要編髮《會議紀要》,必要時也可編髮《商洛司法簡報》,或由會議指定人員進行傳達。對於需要保密的內容,與會人員必須嚴守秘密,不得外傳。
(三)局務會議程式
1、局務會議由辦公室組織,局機關各科(室)、局直屬單位需報局務會議研究決定的議題,應及時報送局辦公室,由局辦公室按輕重緩急統籌安排,提出意見報局黨組書記、局長審定。
2、局務會議召開的時間、研究的議題,一般應在會前一天通知與會人員,以便做好準備。對會議議題如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局務會議一般不臨時增加議題。
3、局務會議決定事項,既要充分發揚民主,又要正確進行集中,並按照行政首長負責制原則決定問題。
4、凡列入局務會議研究的議題,一律由有關科(室)負責列印成文字材料,原則上應在會議召開前印發與會人員。議題材料應力求簡短精煉、重點突出。需要徵求其他科(室)或者直屬單位意見的議題,應當事先徵求意見。需要徵求其他局、委、辦意見的,應當將有關局、委、辦的意見等材料附後。
5、提交會議討論的材料主要包括: 文稿、說明、主要不同意見等,報分管局領導審批。重要議題材料應在會議召開前兩日送達局領導和有關人員。參加會議人員要認真研究,準備意見。提交議題的單位應當對討論事項充分準備,由主要負責同志根據要求向會議匯報,並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6、局務會議紀要,由局辦公室主任審核後,報局長簽發,印發局領導及有關單位。
7、局辦公室負責局務會議的通知、記錄和會議紀要草擬,督促、檢查會議決定事項的執行情況,並及時將情況綜合向局長或局務會議報告。
第三十三條 司法局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副局長組成。
(一)局長辦公會議職責
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以下事項:
1、研究落實市委、市政府、司法廳和領導同志的指示及交辦事項;
2、審議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檔案和一般性規章;
3、研究決定全市司法行政年度工作部署和階段性工作安排;
4、討論批准年度會議計畫、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5、研究決定局機關建設和行業專項建設的重大問題;
6、討論各縣(區)司法局、局直屬各單位請示的有關重要問題;
7、討論以局名義召開的會議檔案;
8、其他需要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
(二)局長辦公會議制度
1、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或局長委託副局長主持,並可根據會議內容確定列席人員。
2、局長辦公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以增加、提前或延期召開。
3、局長辦公會議舉行時,各成員除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經局長同意請假外,均應按時到會。因故不能到會的,應當向局長或受局長委託的主持會議的副局長請假。
4、局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有關單位應抓緊辦理,並主動向分管局領導匯報落實情況。
5、局長辦公會議由辦公室指定專人記錄,根據需要編髮《會議紀要》,必要時也可編髮《商洛司法簡報》,或由會議指定人員進行傳達。對於需要保密的內容,與會人員必須嚴守秘密,不得外傳。
(三)局長辦公會議程式
1、局長辦公會議由局辦公室組織,局機關各科(室)、局直屬單位需報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的議題,應及時報送局辦公室,由局辦公室按輕重緩急統籌安排,提出意見報局長審定。
2、局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既要充分發揚民主,又要正確進行集中,並按照行政首長負責制原則決定問題。
3、局長辦公會議召開的時間和研究的議題,一般應在會前一天通知參會人員,以便做好準備。對會議議題如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局長辦公會議一般不臨時增加議題。
4、凡列入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的議題,一律由有關科(室)負責列印成文字材料,原則上應在會議召開前印發與會人員。議題材料應力求簡短精煉、重點突出。需要徵求其他科(室)或者直屬單位意見的議題,應當事先徵求意見。需要徵求其他局、委、辦意見的,應當將有關局、委、辦的意見等材料附後。
5、提交會議討論的材料主要包括: 文稿、說明、主要不同意見等,報分管局領導審批。重要議題材料應在會議召開前兩日送達局領導和有關人員。參加會議人員要認真研究,準備意見。提交議題的單位應當對討論事項充分準備,由主要負責同志根據要求向會議匯報,並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6、局長辦公會議紀要,由辦公室主任審核後,報局長簽發,印發局領導及有關單位。
7、局辦公室負責局長辦公會議的通知、記錄和會議紀要草擬,督促、檢查會議決定事項的執行情況,並及時將情況綜合向局長或局長辦公會議報告。
第三十四條 局黨組會議、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應貫徹“少開會、開短會、重效果、抓落實”的原則,精簡會議,減少事務,集中精力,狠抓落實。
第三十五條 局領導成員根據需要,可以召集由分管部門和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的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具體工作事項。
第三十六條 嚴格執行會議審批制度和會議計畫。以司法局名義召開的、涉及全市司法行政工作、需要由各縣(區)司法局長出席的會議,由局辦公室提出建議,局長辦公會議決定; 以司法局名義召開、由各縣(區)司法局分管領導參加的司法行政業務工作會議,由業務科(室)提出建議,局長辦公會議決定; 各科(室)或直屬單位召開的由各縣(區)司法局業務股(室)或基層單位負責人參加的專題工作會議,需經分管局領導同意,報局長審批。
第三十七條 每年年底前,各單位應當將下一年度擬召開的會議計畫送局辦公室匯總,經分管局領導審核後,提交局長辦公會議審議。嚴格執行會議計畫,除特殊情況外,不得臨時召開全市性會議、業務工作會議和專題工作會議。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增加以司法局名義召開、各縣(區)司法局負責人參加的全市性會議,由局長辦公會議審批; 臨時增加的以科(室)名義召開的由各縣(區)司法局有關業務股(室)負責人參加的會議,由局辦公室審核,經主管局領導同意,報局長審批。
第七章 公文審批
第三十八條 以司法局名義起草的各類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陝西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上報市委、市政府、司法廳、市委政法委的公文,由局長簽發。
第四十條 以司法局名義發文,業務部門起草並經其主要負責人核稿後,須由局辦公室主任簽署審核意見,再報局長或分管局領導審批簽發。公文內容涉及其他局領導分管業務的,在報局長審批簽發前,先由分管局領導與有關局領導協商溝通。
第四十一條 司法局公文包括以下內容:
(一)司法局局令:就全市司法行政工作重大事項做出的決定。
(二)司法局檔案: 用於印發對司法行政工作具有重要指導意義的檔案;司法局貫徹執行領導機關重要決策的工作部署; 貫徹執行司法局黨組重大決策的工作部署; 貫徹執行司法行政重要法律法規的工作措施。
(三)司法局公告: 用於向社會宣布司法局依法行使管理職能的重要事項。
(四)司法局請示: 用於以司法局的名義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司法廳和市委政法委等領導機關請求批准的檔案。
(五)司法局報告: 用於以司法局的名義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司法廳和市委政法委等領導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
(六)司法局通知、通報、批覆、函: 通知用於印發局領導在全市司法行政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司法行政業務工作中比較重要的指導性檔案、轉發上級及有關機關的檔案; 幹部任免決定;獎懲決定。
通報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情況。
批覆用於答覆各縣(區)司法局、局直屬單位等請示的涉及司法行政法律政策的事項。
函用於以司法局名義與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 與有關部門聯繫外事活動安排事宜及其他聯繫函件。
(七)司法局行政許可決定:用於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檔案。
(八)會議紀要: 用於記錄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所討論、決定的事項。
(九)電報:內部傳真電報用於比較緊急工作事宜的內部通知、通報等。
(十)商洛司法簡報: 商洛司法簡報用於印發對司法行政工作具有指導作用的局領導有關會議講話、工作指示、調研講話、各縣(區)司法行政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新措施、新經驗。局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活動及局機關的重要會議和活動。
第四十二條 進一步精簡公文,堅持行文確有必要和注重實效的原則,嚴格控制局機關發文。加快辦公自動化建設,提高公文辦理效率。可發可不發的檔案堅決不發,能通過信息渠道和網路傳遞解決的,儘量不發紙質檔案; 已經發傳真或電報的,原則上不再印發檔案; 在報刊上公開發表的檔案,只印發少量供各單位存檔收文和辦理。
第四十三條 做好檔案所涉及內容的協商工作。擬制公文, 對涉及其他科(室)職權範圍的事項,主辦科(室)應當先與有關科(室)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再行文。如經協商後意見仍不一致,主辦科(室)應當列明各方意見,報請局領導審示。
第四十四條 加強檔案的審核把關工作。堅持先審核後送簽的辦文程式,司法局公文由局辦公室統一核稿,進行法規政策和文字把關,經辦公室主任審核後送局領導審批簽發。屬於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檔案的,先送局法制工作部門進行法律政策審核,再送局辦公室核稿。
第四十五條 局機關、局直屬單位應當認真執行檔案法和有關檔案制度,及時做好檔案材料和會議檔案的整理歸檔工作,確保歸檔檔案資料齊全、完整。個人不得留存應當歸檔的公文、材料。
第八章 報告請示制度
第四十六條 對市委、市政府、司法局召開的重要會議、做出的重大決策和中、省、市上領導同志做出的重要指示、批示,必須認真傳達貫徹,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司法廳和市上領導同志報告貫徹落實情況。對司法行政工作規劃、重大措施等重要事項,應當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司法廳和市上領導同志請示報告。
第四十七條 對司法局的決定,局機關各科(室)、各直屬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並及時向局黨組和分管局領導報告貫徹落實情況。局機關各科(室)、各直屬單位對業務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應當及時向分管局領導請示報告。
第四十八條 局長離商出差或者休假,按規定向市政府報告, 並指定主持工作的負責同志。辦公室將局長外出期間主持工作的負責同志名單等有關事項報告市政府辦公局秘書科,並通報其他局領導。
其他局領導成員離商出差或休假,應當向局長報告。局機關各科(室)、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離商出差或休假,經分管局領導同意後報局長批准,並向局辦公室備案。局機關各科(室)、直屬單位的其他領導出差或休假,報分管局領導批准。
第九章 作風紀律
第四十九條 司法局機關工作人員應當模範遵守市委、市政府、司法廳、市紀委、市監察局關於政治、思想、組織、工作、作風、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規定。局領導成員應當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進一步建立健全領導幹部學習制度,加強司法行政業務知識的學習,加強政治、經濟、法律、科技等方面知識的學習,努力做好本職工作。落實領導幹部定期到黨校、行政學院學習等制度。
第五十條 領導幹部應當時刻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執政為民,盡職盡責,認真做好工作。
第五十一條 局領導成員、各科(室)、各直屬單位負責人要樹立為基層服務的思想,努力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要帶頭深入基層調研,加強理論政策研究和巨觀指導,認真研究解決事關司法行政事業改革與發展的重大問題。定期組織有關人員有計畫、分專題開展調查研究,總結經驗,指導工作,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第五十二條 局領導成員應當嚴格遵守中央、省委、省政府、司法廳、市委、市政府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規定,嚴禁利用職權違規干預和插手經濟活動,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五十三條 局領導成員下基層應當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簡化接待,輕車簡從。不吃請,不收禮。
第五十四條 局領導成員必須堅決執行司法局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以在有關會議或局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與司法局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第五十五條 司法局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法和有關保密制度,認真做好會議、檔案、計算機、通信等方面的保密工作,嚴守保密紀律。
第五十六條 實行政務公開,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 認真履行職責,樹立規範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應當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應當嚴肅查處。

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局長:王濤
1、在市政府分管市長的領導下,主持市司法局、原市委依法治市辦公室全面工作,分管機關工作;
2、負責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規章、政策、措施、指示、要求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貫徹落實;
3、負責督促檢查市司法局各位副局長和各科室負責人工作任務的全面落實;
4、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黨的建設工作;
5、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6、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幹部職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和隊伍建設;
7、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指導司法行政工作,至少完成1--2篇調研文章;
8、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副局長:李伯英同志
1、在局長領導下,負責局機關日常事務、黨務、幹部教育、司法考試和法律服務工作,分管幹部教育科、律師公證管理科、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2、協助局長負責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及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規章、政策、措施、指示、要求在分管工作範圍內的貫徹落實;
3、對分管工作範圍內的重大事項組織進行調查研究,並向局長提出建議;
4、負責組織制定分管範圍內的工作規劃、計畫、安排、要點,並抓好組織實施工作,及時總結好的經驗和做法;
5、協調科室之間的工作關係;
6、協助局長抓好乾部職工的業務知識的學習,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7、全年完成1--2篇調研文章;
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紀檢組長:胡增靈同志
1 、監督檢查部門及所屬系統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情況。負責紀檢監察工作,分管監察室。
2 、監督檢查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領導幹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勤政廉政的情況。
3 、參與調查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調查部門科級(含)以下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4 、協助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組織協調部門及所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5 、受理對部門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受理部門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處分的申訴。
6、承辦市紀委、市監察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副局長:李學哲同志
1、在局長領導下,負責辦公室、基層基礎、人民調解、安置幫教和社區矯正工作,分管局辦公室、基層工作指導科、社區矯正工作科;
2、協助局長負責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及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規章、政策、措施、指示、要求在分管工作範圍內的貫徹落實;
3、對分管工作範圍內的重大事項組織進行調查研究,並向局長提出建議;
4、負責組織制定分管範圍內的工作規劃、計畫、安排、要點,並抓好組織實施工作,及時總結好的經驗和做法;
5、協調科室之間的工作關係;
6、全年完成1--2篇調研文章;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依法治市辦副主任:王治才同志
1、在局長領導下,負責市委依法治市辦公室日常工作、法制宣傳和司法鑑定工作,分管市委依法治市辦公室、局法制宣傳科、司法鑑定管理科;
2、協助局長負責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及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規章、政策、措施、指示、要求在分管工作範圍內的貫徹落實;
3、對分管工作範圍內的重大事項組織進行調查研究,並向局長提出建議;
4、負責組織制定分管範圍內的工作規劃、計畫、安排、要點,並抓好組織實施工作,及時總結好的經驗和做法;
5、協調科室之間的工作關係;
6、全年完成1--2篇調研文章;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副調研員:孫平同志
1、協助李學哲同志工作,負責包村扶貧工作;
2、對分管工作範圍內的重大事項組織進行調查研究,並向班子提出建議;
3、負責組織制定分管範圍內的工作規劃、計畫、安排、要點,並抓好組織實施工作,及時總結好的經驗和做法;
4、協調科室之間的工作關係;
5、全年完成1--2篇調研文章;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調研員:劉光波同志
1、協助楊寶珍同志工作;
2、協助局長負責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及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規章、政策、措施、指示、要求在工作中的貫徹落實;
3、協調科室之間的工作關係;
4、全年完成1--2篇調研文章;
5、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地理位置

地址:迎賓路4
商洛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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