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依法履行全縣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地、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以及測繪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制度規定,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執行國家和省、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落實國家和省、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統籌全縣土地儲備開發工作。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落實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政策。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管理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開展自然資源形勢分析,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實施,組織編制城市發展戰略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參與編制、審查專項規劃。負責城鄉規劃縣級統籌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按照城鄉規劃政策組織實施。負責鎮(街道)有關規劃審核工作,指導鎮(街道)開展村莊規劃編制工作。組織擬訂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縣域範圍內的各項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及批後管理工作。
(八)組織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等保護規劃的編制和報批工作。指導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規劃編制工作,負責歷史建築普查、公布和保護圖則編制工作。
(九)負責組織開展城市設計工作。負責實施城鄉規劃建設風貌控制。負責建立健全城市設計管理制度和標準規範等。負責組織編制總體城市設計、專項城市設計和重點地區城市設計,指導分區城市設計和一般地段城市設計。負責城區城市雕塑的規劃管理工作。
(十)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開發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落實國家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十一)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落實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十二)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縣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實施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級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監測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三)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工作。依法進行礦業權管理。負責全縣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四)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五)推動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擬訂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以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十六)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林業工作法律、法規;擬訂林業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林業生態文明建設有關工作。
(十七)負責規範林業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林業市場,規範林業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參與擬訂城鄉生態發展、環境治理規劃及防護林帶建設方案。
(十八)按許可權負責全縣公園和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工作。
(十九)組織林業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負責造林、營林、育林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發展;開展植樹造林、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負責全民義務植樹工作。
(二十)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防沙治沙工作。擬訂全縣防沙治沙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沙化土地合理利用;組織、指導沙塵災害應急處置。
(二十一)負責全縣森林資源的保護髮展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全縣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林業生態保護紅線工作。
(二十二)負責全縣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森林、濕地、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規劃、建設與管理;負責濕地保護和合理利用,擬訂濕地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十三)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編制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調查、監測、評估和宣教工作;組織實施陸生野生動物的收容救護工作;承擔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野生植物及珍貴野生樹木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指導、監督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工作;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林業、綠地有害生物監測、檢疫和防治等工作。
(二十四)負責國有林場、苗圃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林木種苗、花卉質量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古樹名木、珍貴樹木保護的監督管理,承擔全縣生物多樣性保護有關工作。
(二十五)承擔推進全縣林業改革,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責任。負責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組織、指導和監督退耕還林工作。
(二十六)負責管理縣級林業資金並監督使用;審核重點林業建設項目;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負責縣城區外林業綠化統計工作。
(二十七)組織開展全縣林業科研、科技成果推廣、教育培訓和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指導林業產業發展以及利用外資工作;指導林產品、苗木花卉產業發展;負責食用林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林業信息化建設工作。
(二十八)指導監督森林公安機關查處各類案件,組織協調重特大案件查處;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九)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負責全縣地質災害、森林火災預防、治理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地質災害、森林火災防治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專業監測和預警預報等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開展防火宣傳教育、防火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承擔自然資源系統安全生產監管相關工作。
(三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有關工作,負責規範自然資源市場秩序,對自然資源、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等活動進行監測和管理。
(三十一)協助做好涉及礦產資源、項目土地、建設工程、林業等領域的招商服務工作。
(三十二)承擔縣規劃委員會和縣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十三)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1、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辦好”改革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辦成”改革的要求,組織推進本系統轉變政府職能。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2、根據國家規定統一履行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全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加快建立統一規範高效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
3、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城鄉綠化,保障全縣生態安全。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
職責分工
1、關於礦泉水、地熱水管理的職責分工
開採礦泉水、地熱水,縣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辦理《取水許可證》。縣自然資源局憑《取水許可證》審核採礦登記相關材料,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查後報省自然資源廳辦理《採礦許可證》。
2、關於自然災害防救的職責分工
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縣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重大災害救援指揮的現場協調保障工作,協助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縣自然資源局(縣林業局)、縣水務局、縣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組織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火險、火災信息。縣自然資源局(縣林業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開展防火宣傳教育、防火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縣水務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照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水旱災害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必要時,縣自然資源局(縣林業局)、縣水務局等部門可以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3、關於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職責分工
縣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行使經縣政府批准集中的自然資源、林業、規劃領域相關行政許可及關聯事項。兩部門建立健全銜接配合機制,依法履行職責分工,強化在聯絡會商、信息互通、業務協同等方面相互配合。
4、關於監管和執法的職責分工
縣城市管理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對業務主管部門實施責令改正或停止違法行為等監管程式以後移交的違法案件實施行政處罰及行政強制工作,對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以及執法過程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需要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及專業技術機構提供審批資料、技術鑑定和後續補救措施的,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應積極做好協調配合工作。
業務主管部門接到相關投訴舉報並核實和實施監管措施後,對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案件移交縣城市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局)實施行政處罰;對於緊急情況下應立即採取行政強制的案件,業務主管部門與縣城市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局)建立聯合監管執法機制和應急預案,做好源頭發現、緊急強制、後續處罰等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工資保險、離退休幹部、財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科技與對外合作工作。承擔縣規劃委員會辦公室和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規監督科。負責提供自然資源違法案件線索和移送、協調處理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組織開展全縣依法行政、普法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等相關工作。負責12345市民服務熱線辦公室轉辦事項及民眾來信來訪來電的辦理工作,落實重要信訪事項處理。落實上級部門相關督察事項。
(三)自然資源管理科。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管理、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有關工作。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調查監測評價、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等有關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形勢分析、調查研究等工作。依法進行礦業權管理。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縣地質工作等有關工作。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相關工作。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四)國土空間規劃科。負責全縣空間規劃體系建設、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耕地保護,組織劃定全縣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承擔建立空間規劃和“多規合一”體系工作機制,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縣域規劃統籌工作。組織開展城市發展戰略研究、自然資源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等工作。指導監督鎮(街道)有關規劃編制工作。
(五)國土空間利用科。負責對具體地塊用途和強度做出實施性安排,管理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負責項目選址、土地徵收徵用管理、方案審查、規劃管理及批後管理工作。負責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相關工作。負責全縣森林資源保護髮展和自然保護地監督管理、林業改革、林業市場監督管理、風景名勝區管理、造林綠化、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等有關工作。負責國有林場、苗圃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林業、綠地有害生物監測、檢疫和防治`等工作。
行政編制
縣自然資源局(縣林業局)行政編制17名。設局長1名(兼任縣林業局局長),副局長3名(其中1名副局長兼任縣林業局副局長);內設機構設科長(主任)5名,股級。
縣自然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商河縣委辦公室、商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中共商河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商河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