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不當

商標註冊不當是指某一商標的註冊不恰當,不合適,與《商標法》立法原則或者民法的根本原則相衝突。主要是指違反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的商標註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標註冊不當
  • 外文名:Improper registration of trademarks
簡介,分類,撤銷程式,

簡介

商標註冊不當產生的原因主要是商標註冊申請人對於法律學習不夠,領會有誤,或者是主觀上出於欺騙或者不正當競爭。另外,商標審查人員對於其他領域的在先權利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具備充足的檢索手段。因此,註冊不當的產生是不可避免的。
商標法》在實施過程中,經過反覆實踐、認識,立法者將有關商標註冊不當的內容在法律修訂的時候正式列入了法律條文,為解決此類問題報供了依據和手段。

分類

商標註冊不當的情形形形色色,但歸納起來,主要有兩種:一是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規定註冊的;一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註冊的。
1、違反《商標法》第十條規定是禁止商標註冊的絕對條件。
第一款的八項規定和第二款禁止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註冊共列舉了九項情形,商標註冊申請有其中任何情形之一的,都應予以駁回,如果被核准註冊,即構成了註冊不當,應當撤銷。《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2、欺騙手段、不正當手段註冊的情形
《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用列舉的方法,指出下列五種情形,屬於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的註冊不當行為:
1)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件及有關檔案進行註冊的
申請商標註冊必須符合商標法規的有關條件,商標註冊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以及符合《商標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商標註冊申請人申報的商品或服務必須是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及經營的服務項目,不得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偽造營業執照,塗改經營範圍的,均屬虛構、隱瞞事實真相。
有些商標在申請註冊時,與在先權利的商標衝突。申請人在該商標被核駁後,擅自將衝突商品或服務刪除,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駁回複審,如因某種客觀因素而取得註冊,此種行為即屬偽造申請檔案。
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規定,申請人用藥品註冊,應附送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證明檔案,如《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新藥證書》以及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其他證明檔案等。申請捲菸、雪茄菸和有包裝菸絲的商標註冊,應當附送國家菸草主管機關批准生產的證明檔案。如果申請人偽造上述檔案而取得商標註冊,即屬偽造有關檔案進行註冊的行為。
此外,在申請過程中任何偽造證據後取得註冊的都構成註冊不當。例如,某企業在化妝品商品上申請註冊一商標,當他人提出異議時,該申請人竟然偽造出“文物”,以證明商標的用詞不是他人獨創,而是“文物”上早就出現過的,自己並沒有搶注他人商標。這一行為屬於典型的欺騙手段,如商標獲準註冊,即構成註冊不當。
2)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複製、模仿、翻譯等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進行註冊的
複製是指與公眾熟知的商標完全或基本相同,模仿是指與公眾熟知的商標顯著部分或主體部分相同或基本相同,翻譯是指與公眾熟知的商標使用語言文字不同但含義相同。提出撤銷註冊不當商標的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與否,一般以1988年1月13日第一次修改的《實施細則》實施之日為界定日。申請撤銷此日之前的註冊商標一般不受理。我國1985年3月19日成為《巴黎公約》成員國,承擔公約規定的義務。被搶注的馳名商標仍在註冊不當商標的審理範疇之內。對馳名商標的搶注,分惡意複製、模仿或翻譯馳名商標,或與馳名商標雷同、近似只是設計上的巧合兩種情況。後明顯惡意的搶注行為,該商標的撤銷不受時間限制;而與馳名商標雷同或近似只是設計上的巧合,不是刻意模仿,推斷不屬惡意行為,且該商標註冊已滿五年以上者,一般不予撤銷。
3)未經授權,代理人以自己名義將被代理人的商標進行註冊的
經過授權,指委託人須有書面的授權書,同意代理人為其辦理商標註冊事宜,才能確認為合法的授權,而不是指口頭的授權或許可。反之,則視為未經授權。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關係是經過書面契約或協定確認的關係,契約或協定書必須明確該商標屬被代理人所有。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不包括商標的在先權利。若以商標的在先權利對在後申請註冊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提出註冊不當撤銷申請,勢必造成法律程式的混亂,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上述商標應在異議程式或爭議程式中解決。
此處所指的合法在先權利包括外觀設計的專利權、公民的肖像機及姓名權、公民或法人的著作權、廠商字號權、原產地名稱權等其他民事權利。
外觀設計的專利權是指在中國專利局取得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圖形或圖形與文字的組合方式。任何公民的肖像權均屬本人所有,若想用其作為商標註冊,均需獲得本人的書面認可。如未獲得當事人的書面授權而將其肖像作為商標註冊,即構成註冊不當。
姓名權與肖像權類似,但在商標註冊方面主要考慮名人的姓名權(包括筆名),這是由於我國人口眾多,重名率較高的原因,所以姓名權的保護要以姓名的社會影響度或註冊的善意或惡意而進行個案評審。
著作權與商標的交叉,一般是指在該著作中獨創的受著作權保護的特殊的表現形式被作為商標註冊。
商標註冊審查中保護的廠商字號機一般是指具有獨創性並為公眾熟知的廠商字號,而不是一般的普通廠商字號。
原產地名稱不能獨家占有作為商標註冊,也不能在易使消費者與原產地名稱發生聯繫的商標或服務上作為商標註冊。如“科涅特”為法國著名的葡萄酒原產地名稱,若有人將其作為飲料上的商標進行註冊,即構成註冊不當。
5)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
有些商標雖不是公眾熟知的商標,但具有獨創性,又有一定的使用歷史或較廣的使用範圍,所有人為宣傳該商標投入了大量的廣告費用,但未能及時進行註冊,被同行業或同地域的他人搶先註冊,這是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的。
對於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商標,在實踐中還會出現其他情況,商標評審委員會將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認定、評審。如醜化他人公眾熟知商標進行註冊的,違反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取得註冊的以及違反我國的其他法律法規取得註冊的等等。
另外,轉讓不當的註冊商標亦屬註冊不當商標。
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轉讓註冊商標,受讓人必須符合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即必須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註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必須一併辦理轉讓。如未一併辦理而留下部分權利,任何人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認定轉讓註冊不當,以撤銷其轉讓。
轉讓人用藥品、菸草製品的註冊商標的,受讓人應當提供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證明檔案或者國家菸草主管機關批准生產的證明檔案。如上述有關證明檔案失效而未經發現或偽造塗改了有關證明檔案而獲準轉讓的註冊商標,即屬轉讓註冊不當商標。
有些商標具有地域描述性,易使人聯想到產地。當轉讓人與受讓人所處地域不同時,該商標轉讓之後,會使消費者發生產地誤認,從而造成不良影響。此類商標若批准轉讓也構成轉讓註冊不當。
總之,註冊商標轉讓後產生誤認、混淆或不良影響的均屬轉讓註冊不當商標。

撤銷程式

1、提出商標註冊不當的法律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
2、申請人資格:任何單位或個人。
3、申請時限:應根據法律法規對於頒布之前發生的行為不具有溯及力的原則,劃定的申請時限。我們法律法規的不足是,對於註冊商標提出註冊不當撤銷申請,沒有限定申請人應自註冊之日起多長時間內提出,不利於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因為,一個商標不管註冊歷史多長,都可以申請撤銷,將導致法律缺乏嚴肅性,發現問題可以不及時提,什麼時間想提才提;也將導致商標註冊的不穩定性、企業不好大膽地宣傳。不利於商標戰略策略的建立和實施。
4、申請書件:
提交《撤銷註冊不當商標申請書》兩份,並載明理由; 提供有關證據。  5、規費:申請費,若申請延期,則需交納延期費。
6、徵求被申請人(即商標註冊人)意見:商標評審委員會將《撤銷註冊不當商標申請書》副本寄送被申請人,限定被申請人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內在作出答辯。被申請人拒絕或者超過時限答辯,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的正常進行。
7、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案件的審理:根據《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商標評審規則的有關規定,獨立行使裁決權,平等地對待當事人雙方,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公平地進行裁定。
首先,商標評審委員會指定專人準備材料,熟悉案情,承辦案件,提請委員會審理。對於複雜或疑難案件,報商標評審委員會主任批准,召開案件聽證調查、專家諮詢會。然後,由案件承辦人向合議組或商標評審委員會介紹案情。根據委員討論的意見和表決結果,擬定裁定書。
《商標註冊不當裁定書》分年度編定評審序號。分案由、申請人理由、被申請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的事實及法律依據和結論等五個部分。最後,註明裁定日期。
8、商標局依職權撤銷註冊不當商標
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商標局認為商標註冊不當的,也可以依職權予以撤銷。
商標審查有其法定的標準和客觀的條件,但審查工作畢竟是由人來操作進行的。人的主觀認識、人的閱歷和能力是不同的,同時,受時間、空間等條件的局限,出現審查失誤,出現受蒙蔽和欺騙的情況是難免的。因此,《商標法》規定了確權的補救撤銷。如異議、異議複審程式、爭議及註冊不當程式等。
允許商標審查中出現錯誤,同時,也允許商標局主動改正自己發現的錯誤。這是《商標法》體現的實事求是和有錯必改的精神。
當商標局發現註冊不當商標時,應通知註冊人,聽其意見。當其意見與事實和法律相悖時,商標局可以做出書面決定,陳述事實和理由,引用《商標法》的規定做依據,撤銷該註冊不當商標。
商標註冊人對於商標局以註冊不當為由撤銷商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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