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許可權

商標許可權是指商標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契約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

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商標使用許可契約應當報商標局備案,商標使用許可契約未經備案的,不影響該許可契約的效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商標使用許可契約未在商標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商標的使用許可的類型主要有獨占使用許可、排他使用許可、普通使用許可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包括以下三類:
一、獨占使用許可。該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已約定的方式,將該註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註冊商標;
二、排他使用許可,該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已約定的方式,將該註冊商標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註冊商標;
三、普通使用許可,該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已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並可自行使用該註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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