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客體是與商標權主體相對應的概念,是指法律對商標權所保護的具體對象,是商標權的物化載體即商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標權客體
- 簡介:商標權雖說是一種無形權利
- 分類: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種類
- 對象的不同:分為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簡介,分類,變化形式,
簡介
也就是說,商標權雖說是一種無形權利,但它必須授予某一具體的民事主體, 並依附於某一具體的客體,才能確定其商標權保護的具體內容。如果一個企業法人資格被註銷了,那么即意味著其民事主體資格就被依法取消,它也就不再具有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商標所有權作為企業被註銷前所享有的各種權利之一,也將伴隨著民事主體資格的撤銷而失去法律效力。 一般說來,只有註冊商標才能成為商標法律關係的客體,才能成為主體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才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因為註冊商標是經國家確認的商標。未註冊商標沒有經過國家的確認,雖然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也可以自由使用、許可和轉讓,但所形成的關係一般不具有法律性質。只有當未註冊商標的使用侵犯了他人經國家確認和保護的註冊商標權、擾亂了商標管理秩序時,才會成為商標法律關係的客體。但如果是馳名商標,則不管其是否註冊,都是商標法律關係的當然客體。
分類
商標權客體按照不同的劃分標準,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種類:
1、根據使用對象的不同,商標可以劃分為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1)商品商標。商品商標是表明商品出處的標誌,它能把不同企業生產的相同或類似產品區別開來。《商標法》第四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註冊。”
2)服務商標。所謂服務商標,是指服務的提供者為將自己的服務與他人的服務區別開來而使用的一種標誌。這裡所說的服務,指的是無形的服務,如廣告業、保險業、銀行業、不動產業、運輸業、音像出租業、餐館等行業提供的服務。服務並非僅限於營利性的服務,也包括非營利性的服務,例如,醫院和學校等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所提供的服務。
服務商標的保護在我國始於1993年,《商標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註冊。”由於服務商標在性質上與商品商標非常接近,基本適用於同樣的標準,因此對服務商標的保護有時候通過非常簡短的修訂就能引入現行商標法中。實際上,我國在1993年修改《商標法》時除了在第四條增加第二款外,僅通過第三款的一句簡短說明,就使服務商標的保護問題基本得到了解決。第三款的內容是:“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2、根據使用目的的不同,商標可劃分為防禦商標、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
1)防禦商標。防禦商標是註冊人不僅自己不使用,而且還禁止他人註冊或使用的商標。防禦商標制度是為了保護馳名商標而採取的一種特殊措施,我國沒有建立這種制度。
2)證明商標。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用以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如真皮標誌、綠色食品標誌。
證明商標的特點是註冊人自己不得使用,只能由符合一定條件並履行一定手續的他人使用。1994年12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22號令)第八條和第十一條規定:“凡符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條件的,在履行註冊人所規定的手續後,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證明商標規定條件的,註冊人不得拒絕其使用。”“證明商標的註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3)集體商標。集體商標是指由工商業團體、協會或其他集體組織的成員所使用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用以表明商品的經營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屬於同一組織。凡集體商標註冊人所屬成員,均可使用該集體商標,但須按該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履行必要的手續。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2號令第七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集體商標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而且不得轉讓。
3、按知名度的高低和保護範圍的大小可以分為普通商標和馳名商標。根據法律地位的不同,二者均可以進一步劃分為註冊商標和未註冊商標。
對於普通商標來說,只有註冊商標才能獲得法律的保護,末註冊商標一般不受法律的保護。對於馳名商標來說,不論其註冊與否,都可以獲得法律的保護。但註冊的馳名商標與未註冊的馳名商標相比,往往可以獲得更大範圍的保護。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末註冊的馳名商標可以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獲得特殊保護,而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註冊的馳名商標不僅可以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獲得保護,而且還可以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甚至全類商品上以及禁止企業名稱侵權方面獲得特殊保護。
4、根據構成成分或狀態的不同可以劃分為視覺商標、聽覺商標(音響商標)和味覺商標(氣味商標)。
這是一種比較常用的劃分方法。我國現階段不受理聽覺商標和味覺商標的註冊申請。視覺商標包括平面商標和立體商標兩種,我國僅受理平面商標的註冊申請,立體商標尚未予以註冊和保護。
變化形式
商標權客體的變化主要指商標權的消亡或終止,包括三種形式:商標註銷、商標撤銷以及商標權自然終止。
1、分析一下商標權註銷對商標使用許可契約的影響。
第一種情形,如果商標權是商標註冊人主動註銷的,應當事先同被許可人進行協商並取得其同意,商標註冊人註銷商標後,商標使用許可契約歸於終止。如原註冊商標進入公有領域,原被許可人可以作為未註冊商標使用;反之,如被他人申請註冊,原被許可人不得再使用該註冊商標,否則可能構成冒充註冊商標行為或商標侵權行為。
第二種情形,如果商標權是被動註銷的,如註冊人消亡而導致商標被註銷等,被許可使用人如果確知該商標已經註銷則不應當使用;如果被許可使用人不知道該商標已經被注消,根據過錯歸責原則,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2、分析一下商標撤銷對商標使用許可契約的影響。
第一種情形,註冊不當商標的撤銷。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該註冊商標視為自始即無效力,撤銷決定對已經履行的商標使用許可契約不具追溯力。但註冊商標被撤銷後,原商標註冊人應當通知被許可使用人,被許可使用人不得再使用該商標;如果原註冊人未盡通知義務,則被許可使用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種情形,三年不使用商標的撤銷,如果原註冊人存在,其應當通知被許可使用人,被許可使用人不得再使用該商標,否則,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原註冊人未盡通知義務,或原註冊人已經不存在,被許可使用人無法知道該註冊商標已經被撤銷而繼續使用,同樣根據過錯歸責原則,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最後,商標權如果是自然終止,有效期屆滿後被許可使用人不得再使用該商標。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契約糾紛案件具有商標侵權的表象,如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擅自開設品牌專賣店經營非侵權商品等,權利人往往不認為是一般的民事糾紛而投訴到執法部門尋求行政解決。這類案件,需要執法部門準確予以判定,謹慎決定是否介入,否則可能吃力不討好,甚至被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