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合規性

商標合規性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商標合規性是指按照商標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主要是指應符合《商標法》、《商標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商標法第十條對商標的合規性即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作了詳細規定。商標法第十一條對商標顯著性作了規定。此外,商標法對於商標近似性也作了原則性規定。狹義的商標合規性是指商標必須符合商標法第十條的強制性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
商標法第十條對於商標合規性作了詳細規定。《商標法》第十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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