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合併

商業銀行合併是兩家或兩家以上的商業銀行合併為一家銀行的法律行為。有兩種形式: 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吸收合併是指兩家或兩家以上的銀行合併後,其中一家銀行(吸收方銀行)存續,而其他銀行(被吸收方) 解散。如甲、乙、丙三家銀行合併,合併後,甲繼續存在,乙、丙銀行消失。

合併後的銀行仍沿用甲銀行的名稱,乙、丙銀行的財產及債權債務都由存續銀行 (甲銀行) 承繼,其股東也成為存續銀行的股東。新設合併,又稱創設合併,是指兩家或兩家以上的銀行合併後,在合併各方都歸於消滅的同時,另外創設出一家新的銀行。如甲、乙、丙三家銀行合併後,三家銀行同時消失,另外創設出丁銀行。甲、乙、丙三家銀行的財產、債權債務及股東,均歸屬於丁銀行,丁銀行不沿用甲、乙、丙三個銀行中任何一家銀行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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