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併購法律問題研究

《商業銀行併購法律問題研究》是朱亞發表的博士論文。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副題名
外文題名
Study on legal issues of banking M&A
論文作者
朱亞著
導師
董安生指導
學科專業
民商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學位授予時間
2009
關鍵字
商業銀行 併購 收購 信息披露 反壟斷 立法
館藏號
D912.29
館藏目錄
2010\D912.29\34
隨著我國金融業的全面開放,國有商業銀行股改上市取得階段性成果,銀行業進入新的發展時期。國際市場上,併購浪潮風起雲湧,尤其是全球金融一體化、金融管制放鬆以及資本市場的發展,使得銀行併購成為二十世紀末以來併購浪潮的核心力量。綜觀全球銀行業和知名銀行的發展歷程,無不與“殃妹榜白併購”緊密相連。與此同時,近期這場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風暴絲毫沒有退卻之勢,全球銀行併購葛整精呈現新的特點,這使剛剛啟程尋求國際化和綜合化經營發展空間的我國銀行業面臨更大的挑戰。在此背景下,本文將研究目標主體定位於商業銀行,結合併購的基本理論和商業銀行併購的實踐,對商業銀行併購的法律問題,包括商業銀行併購的交易規則、行業監管規則、競爭規制等問題進行研究婚鍵驗,以期對我國商業銀行併購實踐及相應制度完善等問題有所裨益。 本文除導言外,分為五章。第一章商業銀行併購的實證考察,第二章商業銀行併購的幾個基本問題,第三章商業銀行併購的交易規則,第四章商業銀行併購的行業監管規制,第五章商業銀行併購的反壟斷規制。 第一章從實證角度入手,分析銀行業併購在五次全球併購浪潮中的表現,闡釋我國商業銀行併購的現狀和特點。 全球銀行業併購經歷了從萌芽狀態、逐漸發展、壯大,到在管制放鬆背景下得到充分發展,進而良乘只成為併購浪潮的主力軍,引領併購浪潮的過程。實踐表明,國際銀行業的發展和大型跨國銀行的形成與壯大與併購活動緊密相連。在我國,雖然銀行併購的歷史不長,但銀行併購見證了我國金融體系改革、商業銀行的形成與發展、金融監管體系的形成及加入WTO後金融開放等一系列歷史性變革。中資銀行間的併購、外資銀行入股中資銀行及中資銀行海外實施戰略性併購,都說明我國商業銀行已主動或者被動的成為併購的主角。併購成為增強凶樂凳迎商業銀行競爭力,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實現我國商業銀行國際化和綜合化經營的重要戰略選擇。近期爆發的金融危機,為金融業的發展提出了新的命題。我國商業銀行如何應對這場衝擊,在境外環境的低迷中尋求戰略發展機遇,使得商業銀行併購問題的研究更為迫切。 第二章探討商業銀行併購的幾個基本問題,包括商業銀行併購的概念和特點、銀行併購的內外動因、監管目的和各國銀行併購規制概述。 商業銀行併購是併購銀行(或準入企業)為獲取被併購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控制權,購買被併購方部分或者全部產權的行為。商業銀行是經營風險的機構,在金融體系和整個經濟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銀行併購與一般企業併購的區別主要在於併購的內容和實際影響。銀行併購受到較多管制,交易形式和審查程式與一般企業併購有所不同,目標銀行資產估值的複雜程度高,這都使得銀行併購在實踐中異常複雜。近年來,銀行併購活動的活躍與銀行追求資本集中、適應金融自由化變革和金融結構調整、轉嫁或分散風險、尋求共同利益的合作有密切聯繫;金融全球化,金融管制放鬆、金融創新和信息科技的迅猛發展也對銀行併購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規範商業銀行併購有助於保護存款人、股東的合法權益,維護貨幣和金融穩定,建立高效和富有競爭力的金融體系。我國商業銀行併購規制存在的立法簡單、分散、相關法律法規缺位及監管模式待完善等問題突出,尚不能滿足銀行併購實踐的需要。 第三章從公司證券法的角度,論述商業銀行併購的交易規則。 協定收購和要約收購是商業銀行併購的主要方式。協定收購適用於目標公司股權相對集中的公司,由交易雙方協商達成交易條件,有利於維持目標公司經營的穩定性,實現控制權轉讓情況下的平穩過渡和業務整合。要約收購具有交易公開、交易條件統一的特點,分為自願要約和強制要約。強制要約制度意在避免股東差別待遇,保護中小股東利益,但其增加收購成本,降低收購效率,多試驗使公司的外部監騙備督機制受到約束的弊端亦很突出。考慮到我國商業銀行具有股權相對集中、行業管制嚴格、資本市場不成熟等特點,無論是上市銀行併購還是非上市銀行併購都應當重點考慮協定收購方式。信息披露規則是銀行併購中最有效的利益保障機制。真實、完整、準確、合法、及時的信息披露對於保護投資者和防止欺詐具有重要作用。對反收購行為的規制是併購規則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是否允許董事會實施反併購措施,應當在充分考慮公司和股東利益保護相關法制的基礎上作出判斷。 第四章著重論述了商業銀行併購的行業監管規則。 商業銀行併購受到特殊的行業監管,這是其區別於一般企業併購的重要內容。銀行控股股東準入制度應當兼顧促使資源配置到有效經營領域、培育市場競爭環境,與維護銀行業的安全性和效益性。我國需建立完善銀行控股股東監管規則。金融資本問題的研究主要基於衡量目標銀行價值的考慮,巴塞爾協定為銀行資本充足的考量提供了較為統一的標準。併購活動不僅應關注目標銀行的財務狀況、資產質量,還應當關注銀行內部的風險控制機制。在金融市場一體化的環境中,銀行併購非銀行金融機構是迫切需要監管者考慮的問題。探索建立風險控制下的混業經營模式,符合我國商業銀行提高國際競爭力發展方向。與此同時,加強商業銀行關聯交易風險規制,對於維護商業銀行利益,保障金融安全、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第五章研究商業銀行併購的競爭性規則。 併購活動可能導致經濟力量的過度集中,損害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是反壟斷法規制的重點。結構理論和動態競爭理論是反壟斷的重要經濟理論,反映在法律上,體現為反對壟斷狀態和反對壟斷行為兩種對反壟斷法規制對象的不同觀點。對於併購活動而言,將行為規制和結構規制相結合更有利於達到反壟斷立法的目的。對併購的規制並不在於規制這一行為本身,根本原因在於併購導致市場結構的變化,而集中的市場結構極易引發經營者的壟斷行為。考慮到銀行併購在相關市場中的特殊性,我國應當制定特別規定,明確銀行業反壟斷的有關問題,建立反壟斷執法機構與行業監管部門聯合審查的執法機制。需要注意的是,銀行併購中的反壟斷問題不能簡單的從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角度出發,我國銀行業的反壟斷立法還應當擔負起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重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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