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輔助人又稱“商業使用人”。從屬於商主體,代其實現或輔助其實現商事營業的自然人。通常包括代理人、夥友和勞務人三類。商業使用人不是商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對外僅能以商主體的名義從事商行為,其行為後果由商主體承擔;它與營業主人或是處於委任關係中,或處於僱傭關係中,或處於委任僱傭關係中。
學理上認為,商業使用人須具備以下條件:(1)須從屬並服務於商主體,非商人的受僱人不屬商業使用人;(2)須代為商主體從事營利性活動,從事非營業活動的僕人或傭人不屬商業使用人;(3)須與營業主人處於從屬性法律關係中,不具有從屬關係的代理人不屬商業使用人。根據大陸法各國民商法的規定:商業使用人雖非商主體,但也須適用商法中有關的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