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涉外工作保密規定

《商業涉外工作保密規定》在1990.04.03由商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業涉外工作保密規定
  • 頒布單位:商業部
  • 頒布時間:1990.04.03
  • 實施時間:1990.04.03
一、一切涉外人員必須忠於祖國,堅決維護國家主權、民族尊嚴和祖國的聲譽,嚴格遵守外事紀律。
二、涉外人員在各種外事活動中,應嚴格遵守《商業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未經事前研究和批准,不得擅自向外賓透露《規定》中所列國家秘密事項的有關內容。
三、不準攜帶秘密檔案、資料、內部刊物和記有秘密事項的筆記本會見外賓、參加宴會、陪同外國(地區)人參觀遊覽、出入外國(地區)人住所,也不能攜帶上述材料出國。
四、向國外(地區)投寄論文、稿件、樣品,向國外(地區)發行的報刊、資料,參加國際(地區)學術交流時所攜帶的論文、資料、教材、樣品、中間體、種子、菌種、菌苗,對外通訊、口頭交流、私人通信等,均不得涉及國家秘密,一經查出嚴肅處理。
五、對外賓利用參觀考察、旅行遊覽、洽談貿易、學術交流、課堂教學、友好往來等名義進行竅取我國家秘密的行為,均應制止。對我國特有的先進生產工藝,嚴禁外賓參觀、照相、錄相。
六、在有外賓居住的飯店、賓館召開有秘密內容的會議時,應採取嚴格的保密措施,不得使用無線話筒,檔案應集中保管,不在外賓面前議論會議內容。
七、在國外(地區)的旅館、飯店及其它公共場合,嚴禁議論內部問題和商討對策。往國內傳送機密電報和函件,應通過我駐外使館進行,堅持密來密復的原則,不能明密混用,不準在國際電話中講秘密事項。
八、凡是派出人員,出國前由組團單位負責進行一次保密教育和防諜教育,學習有關規定,並由出國團組負責人監督執行。
九、發生對外失泄密事件,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同志報告,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以減少損失或儘量縮小失泄密所造成的影響。
十、在涉外工作中,對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單位或個人,應予表揚;對造成失泄密的單位或個人,應予批評或處分。觸犯法律的,按國家《保密法》的規定提請法務部門懲處。
十一、本規定自下達之日起施行。
十二、本規定由商業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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