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承兌信用證

商業承兌信用證是以開證人(進口商)為遠期匯票付款人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在承兌前,銀行對出口商的權利義務責任以信用證為準,承兌時,匯票由開證人簽字承兌,但開證行仍要對匯票的承兌和到期付款負責。具體做法是:出口人按信用證規定,開立以開證人(進口商)為付款人的遠期匯票,連同貨運單據交議付行。議付行審核無誤後,將匯票、單據寄交開證行,開證行收到單據、匯票審核無誤後,通知開證人承兌。開證人承兌匯票後收下單據,匯票退給議付行或受益人。議付行或受益人收到承兌匯票後,可將匯票貼現,也可保存起來,待匯票到期日收取貨款。商業承兌匯票的貼現條件比銀行承兌匯票差,所以出口人不歡迎使用商業承兌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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