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稅試行辦法

商品流通稅試行辦法是1953年至1958年我國徵收商品流通稅的基本法規。1952年12月26日政務院第164次政務會議核准,1952年12月31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公布。共20條,附《商品流通稅稅目、稅率表》,自1953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本法所列商品,均依本辦法交納商品流通稅,已稅商品行銷全國,不得再交其他各稅,亦不得徵收附加稅,但本辦法特殊規定的情況例外。

商品流通稅從價或從量計稅,其稅目、稅率按附表規定。同時,對應稅商品的計稅價格、計稅方法、納稅義務人及納稅環節、徵收管理、護稅組織、違章處罰、對違章的舉發以及對協助稅務工作的人員的獎勵都作了規定。1958年工商稅制改革,商品流通稅併入工商統一稅後,本辦法相應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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