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交易條例是為規範期貨交易所的設立、商品期貨契約買賣制定的法規。由香港政府於1976年頒布,後於1985年進行了重大修改。
修訂後條例的主要內容是:①設立專門委員會並委任專人,負責執行有關法規,並審慎監管香港期貨市場活動;②授權行政局向合適開設及經營期貨買賣的交易所頒發牌照; ③商品交易商、商品交易顧問及他們的代表須向商品監理專員註冊,並須遵守有關規定; ④對各類指定商品期貨的買賣方式進行監管; ⑤設立風紀股長會,負責對期貨業內的不當行為的調查及處罰; ⑥期貨交易所設立賠償基金,以彌補投資者因經紀商失職而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