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商務部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暫行辦法
工商經貿
商財字37號
商務部
2011-3-28
法規內容
各直屬單位,各商會、協會、學會:
為規範使用財政資金選聘會計師事務所行為,商務部制訂了《商務部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商務部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商務部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商務部以及各直屬事業單位、商會、協會、學會使用財政資金選聘會計師事務所行為,完善選聘程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並參照財政部《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招標規範》,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專業服務內容包括:
(一)內部審計;
(二)建設項目審計;
(三)財務諮詢服務;
(四)評估;
(五)除企業年報審計、工程造價諮詢以外的其他服務。
第三條聘請會計師事務所所需經費,應當納入預算管理,按各單位內部審批程式報批,並在服務項目結束後支付。
第四條商務部財務司會同人事司、機關紀委組成審查組定期對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資格審查。各單位在通過了統一資格審查的會計師事務所範圍內,採用邀請招標方式進行選聘。
第五條各單位負責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的人員及評標小組成員,與被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有利害關係的,必須迴避。
第六條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時,應當嚴格項目的保密管理。
第二章 資格審查標準及程式
第七條商務部財務司會同人事司、機關紀委等部門成立資格審查小組,對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統一的資格審查。
第八條會計師事務所進入資格審查範圍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能夠獨立享有民事法律權利、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二)具備與委託事項相適應的資質;
(三)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公布的上兩個年度全國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前100名;
(四)註冊地為北京;
(五)社會信譽好,近三年未因業務質量問題和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理處罰;
(六)向中央國家機關提供過專業服務。
第九條資格審查小組綜合考慮會計師事務所的人員配備、相關工作經驗、職業道德記錄和質量控制水平、收費標準等各方面情況,最終評審確定10家符合資格標準和工作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報部領導批准後,以辦公廳名義通報有關單位,並在部區域網路公布會計師事務所簡介等相關信息。
第十條資格審查工作每兩年進行一次。審查結果自發布日起兩年內有效。商務部以及各直屬事業單位、商會、協會、學會在此期間聘用會計師事務所,需在上述經資格審查通過的會計師事務所範圍內進行。
第三章 選聘標準及程式
第十一條會計師事務所專業服務或報告的最終使用單位負責為具體項目選聘會計師事務所。
第十二條各單位通過邀請招標方式,在不少於三家會計師事務所中,選取方案可行前提下價格最低的一家,並與其簽訂聘用協定。具體程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四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獲邀請參加投標的會計師事務所凡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主動提出退出競標:
(一)持有被審計或檢查單位股票、債券或有其他經濟利益的;
(二)擔任被審計或檢查單位常年會計顧問或代為辦理會計、稅務事項的;
(三)其他應迴避的事項。
第十四條受聘會計師事務所人員凡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退出受委託事項:
(一)持有被審計或檢查單位股票、債券或有其他經濟利益的;
(二)曾在被審計或檢查單位擔任職務的;
(三)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和主管人員、董事或委託事項的當事人有近親關係的。
(四)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和主管人、董事或委託事項的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
(五)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和主管人員、董事或委託事項的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委託事項處理的。
第十五條聘用單位與受聘會計師事務所必須簽訂聘用協定。聘用協定的內容包括:
(一)簽約雙方及服務項目名稱;
(二)項目內容及目標;
(三)採用的標準;
(四)工作的範圍,包括執行的專業準則;
(五)簽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工作的安排,包括完成工作、出具報告的時間;
(七)服務費用及費率的確定和支付方式;
(八)參與項目人員對執業過程中獲知的信息保密;
(九)不得將受託項目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機構;
(十)違約責任;
(十一)其他有關事項;
(十二)雙方簽字、蓋章及簽約日期。
第十六條聘用協定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聘用單位應當將協定書副本報資格審查小組備案。
第十七條聘用協定履行中,聘用單位需追加與協定約定相同的服務內容的,在不改變協定其他條款的前提下,按各單位內部審批程式報批後,可以與受聘會計師事務所簽訂補充協定,但所有補充協定的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原協定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四章 質量控制
第十八條聘用單位有權對受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服務質量進行複查,如發現服務質量問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以及其他違法違紀情況的,可即時採取以下措施:
(一)終止該人員參加委託事項;
(二)按委託協定的規定,取消該項委託並不予支付服務費用;
(三)將質量問題及違法違規情況上報資格審查小組。
第十九條資格審查小組對受聘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人員在服務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視情節輕重可給予以下處理:
(一)取消該事務所的參與投標、競價資格,三年以上不許投標、競價;
(二)建議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聘用單位在選聘以及使用會計師事務所過程中發現的各類問題都可以書面形式報告資格審查小組。資格審查小組負責檢討選聘程式和標準,並在下一次資格審查時,據此對會計師事務所的服務質量評分。
第五章 監督與處罰
第二十一條商務部及各直屬事業單位、商會、協會、學會使用財政資金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方式、標準、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直接指定或人為設定門檻限制會計師事務所參加投標。
第二十二條資格審查小組和聘用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上級主管部門以及審計、監察部門對選聘活動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並予以通報:
(一)擅自採用其他方式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的;
(二)以不合理條件對會計師事務所實行差別待遇的;
(三)在選聘過程中與投標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協商談判的;
(四)拒絕有關單位依法依規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四條參與選聘工作的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商務部不宜實行邀請招標方式的項目,各選聘單位應報明原因,經會簽財務司後,報分管部領導批准,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許可範圍內,通過其他方式選聘。
第二十六條各直屬事業單位、商會、協會、學會聘用會計師事務所不使用財政資金的,或行業主管部門有明確規定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商務部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