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38號

《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38號》是2009年5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的一份關於對原產於歐盟、韓國、美國、印度的進口三氯甲烷徵收反傾銷稅檔案的發布文號。

【發布單位】商務部
【發布文號】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38號
【發布日期】2009-05-27
【生效日期】2009-05-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商務部
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3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於2004年11月30日發布第81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歐盟、韓國、美國、印度的進口三氯甲烷徵收反傾銷稅。該反傾銷措施自2004年11月30日開始實施,並將於2009年11月30日到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經複審確定終止徵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徵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複審申請。申請書中應包含要求進行期終複審的明確表示和終止反傾銷措施將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充分證據。
如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未提出複審申請,在該反傾銷措施到期日前商務部也未主動發起期終複審調查,則對原產於歐盟、韓國、美國、印度的進口三氯甲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將於2009年11月30日起終止實施。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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