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2003年第48號

《商務部公告2003年第48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3年9月29日發布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務部公告2003年第48號
  • 發布單位:商務部
  • 生效日期:2003-09-29
  • 發布日期:2003-09-29
  • 文號:商務部公告2003年第48號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具體內容
商務部公告2003年第4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經商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於2002年3月29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台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進行反傾銷調查。
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進行了調查,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在本案調查期限內,經全國人大十屆一次會議批准,由新組建的商務部承擔反傾銷調查職能。根據調查結果,商務部於2003年5月12日發布初裁公告,初步裁定存在傾銷和實質損害,並且傾銷與中國大陸產業所受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初裁公告後,商務部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繼續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做出終裁決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終裁決定
經過調查,商務部終裁決定存在傾銷和實質損害,同時,商務部認定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有關裁定的具體內容見本公告附屬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對原產於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台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的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二、徵收反傾銷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3年9月29日起,對原產於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台灣地區的進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聚氯乙烯徵收反傾銷稅。
應徵收反傾銷稅的產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號39041000項下的聚氯乙烯純粉,不包括該稅則號下的聚氯乙烯糊樹脂。對應徵收反傾銷稅的產品的詳細描述如下:
產品名稱:聚氯乙烯純粉
英文名稱:Polyvinyl Chloride
化學結構式:(CH2-CHCL)n
種類:聚氯乙烯純粉包括通用型聚氯乙烯樹脂、高聚合度聚氯乙烯樹脂、交聯聚氯乙烯樹脂
通用型聚氯乙烯樹脂是指由聚乙烯單體在引發劑的作用下聚合形成。平均聚合度在700-1300,外觀為白色粉末,表觀密度為0.40-0.62g/ml,顆粒直徑在100-190μm,增塑劑吸收(吸油率)14-32g/100gpvc。
高聚合度聚氯乙烯樹脂是指在氯乙烯單體聚合體系中加入鏈增長劑聚合而成的樹脂。平均聚合度在1700以上(K值77以上、VN在155ml/g以上),又稱為超高分子量聚氯乙烯。其外觀為白色粉末,表觀密度為0.41-0.6g/ml,顆粒直徑在120-190μm,增塑劑吸收大於32g/100gpvc。
交聯聚氯乙烯樹脂是在氯乙烯單體聚合體系中加入含有雙烯或多烯的交聯劑聚合而成的樹脂。凝膠含量一般在2%以下,平均聚合度一般在800-4000,其外觀為白色粉末。
製造工藝:聚氯乙烯的生產工藝主要分為電石乙炔法和乙烯氧氯化法。電石乙炔法是用電石制乙炔,與氯化氫制氯乙烯單體,聚合成聚氯乙烯;乙烯氧氯化法是乙烯直接氯化、氧氯化制二氯乙烷,裂解得到氯乙烯,聚合製成聚氯乙烯。
主要用途:聚氯乙烯是重要的有機合成材料,具有良好的物理特性和化學特性,主要用於建材、包裝、電子電氣、家具裝飾、日用百貨等。
對各公司徵收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美國公司
1.美國信科有限公司(Shintech Incorporated):83%
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德州)(Formosa Plastics Corporation Texas):11%
3、其他美國公司(All Others):83%
韓國公司
1.(株)LG化學(LG CHEM, LTD):6%
2.韓華石油化學株式會社(HANWHA CHEMICAL CORPORATION):12%
3.其它韓國公司(All Others):76%
日本公司
1.日本信越化學工業株式會社(Shin-Etsu Chemical Co., Ltd.):17%
2.日本V-tech株式會社(V-Tech Corporation):21%
3.大洋聚氯乙烯株式會社 (TAIYO VINYL CORPORATION):7%
4.日本新第一聚氯乙烯股份公司(SHIN DAI-ICHI VINYL CORPORATION):34%
5.鐘淵化學工業株式會社 (KANEKA CORPORATION):30%
6.其他日本公司 (All Others):84%
俄羅斯公司
1.俄羅斯考斯第克股份有限公司(J/S Co. KaustiK):34%
2.其他俄羅斯公司 (All Others):47%
台灣地區公司
1.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China General Plastics Corporation):12%
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
3.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2%
4.其他台灣地區公司(All Others):25%
俄羅斯薩彥斯克化學塑膠股份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 《SAYANSKCHIMPLAST》)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於2003年9月27日簽署了價格承諾協定,並於29日生效,該公司適用價格承諾協定的有關規定。
三、徵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進口經營者自2003年9月29日起,在進口原產於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台灣地區的被調查產品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計征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岸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徵收
對自2003年5月12日起至本決定公告之日止,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決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現金保證金,按本決定所確定的徵收反傾銷稅的商品範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並轉為反傾銷稅,並按反傾銷稅稅額相應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現金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和與之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部分,海關予以退還,不足部分不再補征。
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之日前原產於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台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不再追溯徵收反傾銷稅。
五、對原產於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台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03年9月29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複審
對於上述國家和地區在調查期內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商務部書面申請新出口商複審。
七、其中複審
在徵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係方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商務部書面申請期中複審。
八、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徵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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