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公示主義是大陸法民商法中以行為公示作為商行為生效要件的立法原則和學說。根據該原則,交易性商行為或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商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特別規定的行為公示要件,.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例如,按照多數大陸法國家的民商法規定,公司招募股份或發行債券時,必須按規定程式向公眾公告;公司決議合併或減少資本時,須對債權人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公示主義
- 釋義:大陸法民商法中以行為公示作為商行為生效要件的立法原則和學說
商人的創垛、變更、解散必須履行登記公告程式;股份公司發行股票時,須將公司董監、經理及持股在5%以上的股東情況向公眾公告;票據行為須以行為人簽名為行為生效要件,商主體在主要營業地有義務備置登記檔案和有關帳冊,等等。商公示主義體現了國家公共權力對商事關係的干預,它有利於保障社會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