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師範學院章程

商丘師範學院章程是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丘師範學院章程
  • 性質:指導檔案
序 言
商丘師範學院位於中國歷史文化名城商丘市,學校的前身可以追溯到1905年創辦的“歸德府中學堂”。歷經商丘師範學校、商丘師範專科學校和商丘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等階段,2000年經教育部批准升格為商丘師範學院,是河南省直屬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學校以“應天歸德、智圓行方”為校訓,大力弘揚“學以求真、行尚篤信”的校風,著力營造崇尚知識、追求真理、自由探索的校園文化,努力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專業人才。
學校遵循以人為本、科學發展的辦學理念,堅持以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為己任,推進產學研合作教育,加強國內外交流與合作,不斷提升創新能力,致力於將學校建設成為人才培養質量高、科學研究實力強、套用型人才培養特色鮮明、多學科協調發展的高水平本科院校。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學校名稱:商丘師範學院。學校簡稱:商丘師院。
學校英文譯名:SHANGQIU NORMAL UNIVERSITY。學校英文縮寫SQNU。
第二條 學校法定註冊地:商丘市平原中路55號。
第三條 學校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組織,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和創新為基本職能,實施普通本科高等教育,適時開展研究生教育,適當開展繼續教育,積極拓展中外合作辦學。
第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商丘師範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為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學校依法建立和實施“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制度,堅持以師生為本,尊重學術自由,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等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七條 學校是由河南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學校行政主管部門為河南省教育廳。
第八條 學校的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的領導和監督,舉辦者支持學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辦學。
第九條 學校的權利:
(一)依照法律,按照學校章程自主辦學,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管理學校內部事務,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
(二)制訂學校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合理確定辦學規模,制訂招生方案,招收學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制訂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四)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簽訂協定,聯合設立相關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
(五)根據學校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聘用和管理人才,依法對教職工實施獎勵或處分;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財產和經費、國家財政性資助、轉讓專利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依法接受捐贈,對受捐贈財產依法管理和使用;
(七)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學校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
(二)遵守學校章程;
(三)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接受舉辦者的監督和指導,執行舉辦者的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四)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以適當的方式為受教育者了解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六)執行國家和河南省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職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長;
(七)遵守國家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
(八)完善學校內部監督機制,實行校務公開,實施民主管理;
(九)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十)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地行使職權並開展工作。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學習、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五)按照建設學習型黨組織的要求,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組織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六)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七)領導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做好老幹部工作,維護老幹部的權益,充分發揮老幹部的作用;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的民主黨派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和團體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
(十)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
(十一)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和需要學校黨委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校黨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按照學校黨委會議事規則,討論決定事項。
第十二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長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責:
(一)擬訂學校總體發展規劃、整體運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實施方案;
(二)組織有關學校招生、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管理運行的各項工作,審定相關規章制度;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職員工,對學生實施學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員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處分;
(五)籌措辦學經費,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依法管理、使用和保護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依法接受社會捐贈;
(七)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八)其他需要由校長決定的重要事項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學校行政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學校設立校長辦公會議。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按照校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討論決定事項。
第十三條 學校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重大問題,由學校黨、政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四條 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校務委員會是學校的諮詢機構。
校務委員會依照其章程,主要對重大事項,包括學校事業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措施、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校園建設等,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學術審議機構。
學校學術委員會依照其章程,審議學術評價,受理學術爭議,監督、檢查和裁定學術不端行為。
第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審議決策機構。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職責,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負責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等工作。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和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學校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制度。
教代會是學校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學校教代會依照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商丘師範學院工會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工會”)是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
學校工會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的領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履行職責。
學校工會是學校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依據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社會團體成員和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參事,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學校建設與發展建言獻策。
第四章 教學和科研機構
第二十條 學校圍繞人才培養的根本任務,根據學科專業發展和科學研究需要設定、變更或者撤銷教學科研單位,包括學院和具有獨立建制的教學部、實驗室、研究中心(所)。具有獨立建制的教學部、研究中心(所)、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以及根據有關規定由學校授權設立的相應級別的教學科研機構,享有與學院同等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學校實行校、教學科研單位兩級管理體制。
第二十一條 學院根據教學、科研需要以及學院發展的具體情形,經學校相關部門審批後,可設立、變更或撤銷學院下設學系、各種附屬機構及專業性研究中心等單位。
第二十二條 學院根據學校的規定或授權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院在學校有關規章制度範圍內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學院相應的管理權力,指導和監督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二)負責本單位內部機構運行,制定工作規則和辦法;
(三)組織實施本單位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人才培養方案的制定;
(四)負責本單位學生的教育與管理、組織學生活動、就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
(五)科學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資源,負責本學院資產和財務管理;
(六)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政聯席會議按照其議事規則討論決定學院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四條 學院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學院重要事項;支持本學院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學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學院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負責人,主持學院行政工作。
院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學校黨委、行政的各項決議、決定;
(二)執行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的決定,組織本學院的教學、科研、師資隊伍建設、學科專業建設、學術交流、行政管理、學生管理等工作,確保人才培養質量;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本學院中長期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
(四)組織落實學院學術分委員會決定的學術事項;
(五)主持編制學院財務預算,直接或者授權副院長負責本學院財務開支的審批;
(六)主持對學院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等的考核;定期向校長和本學院教代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六條 學院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學院學術分委員會依其章程行使學術權力,保障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
學院可根據需要設立教授委員會,教授委員會依照章程和學校授權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 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依照章程和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學院設立分工會委員會,實行教代會制度。
分工會委員會和學院教代會在學院黨總支和學校工會領導下工作,保障教職工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校級研究機構。獨立建制的校級研究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設立相應的管理機構及學術機構,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任務。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三十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技能人員組成。
第三十一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技能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二條 學校引入人才競爭機制,依據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科學定編制、定崗位,提高辦學效率,最佳化幹部、人事和勞動制度。
第三十三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享有憲法、法律及法規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進修、培訓及相應工作機會;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它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對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管理;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八)學校規章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履行憲法、法律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盡職盡責,為人師表,維護學校利益;
(二)履行崗位職責,遵守規章制度;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利益;
(四)提高教育教學業務水平,自覺從事科學研究;
(五)學校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學校重視師資隊伍建設,尊重和愛護人才,支持教師開展教育教學實驗和教學改革,為教師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提高專業水平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三十六條 學校根據辦學條件,穩步提高教師的福利待遇,改善生活與工作條件。
第三十七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六章 學生和學生代表大會
第三十八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或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八)法律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完成學業,修德踐行,完善人格;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愛護併合理使用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六)法律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一條 學校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四十二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四十三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四十四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支持和保障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會委員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五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校級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議和通過學生會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通過學生會工作計畫;
(三)討論和決定學生會工作方針與任務;
(四)制定、修改校學生代表大會章程,並監督章程的實施;
(五)選舉新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的委員;
(六)其他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需經相關程式。
第四十六條 學校根據需要成立院級學生代表大會。
第七章 校友會和教育發展基金會
第四十七條 學校成立校友會。校友會是由校友自願組成的聯誼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四十八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皆為本校校友,商丘師範學院及其前身商丘一高、商丘師範學校、商丘師範學校大專班、商丘教育學院、商丘師範專科學校、商丘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等的:
(一)本科、專科、中師、中學的畢業生、肄業生、函授大學本、專科生、進修班、培訓班學員;
(二)曾在校工作過的教職員工;
(三)學校聘請的兼職教授、名譽教授及其他兼職人員。
第四十九條 學校校友會依法註冊成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條 教育發展基金會是學校加強和國內外各界的聯繫與合作,募集辦學資金,獎勵、資助學校師生,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發展的常設機構。
第五十一條 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與增值。
第八章 經費、資產、後勤
第五十二條 學校致力於完善資產和財務制度,為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學生、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五十三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學研究經費及各類獎助學基金。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增加辦學資源。
第五十四條 學校依法使用辦學資金,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五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合理編制財務預算,在校長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的財務工作,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接受上級監督。
第五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對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的管理,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並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七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使用校名、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
第五十八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做好服務。
第九章 校訓、校徽、校旗、校歌和校慶日
第五十九條 學校的校訓為“應天歸德、智圓行方”。
第六十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是雙圓套圓形徽標,中間是由“師”字變形圖案,外環上方有集郭沫若字型而成的校名“商丘師範學院”字樣;外環下方是“SHANGQIU NORMAL UNIVERSITY”的商丘師範學院的英文大寫。
學校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六十一條 學校校旗為紅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集郭沫若字型而成的校名,左上角配以學校徽志。
第六十二條 學校校歌是《商丘師範學院之歌》。
第六十三條 學校確定每年的*月*日為校慶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職員工代表大會討論並徵求意見,由校長辦公會研究審議,最終由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後,並報河南省教育廳核准和教育部備案。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修訂:
(一)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學校舉辦與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三)學校的辦學理念、辦學目標發生變化;
(四)其他應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由中國共產黨商丘師範學院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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