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離休人員醫療保障、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醫療保障、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的規範性檔案、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擬訂全市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推進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組織擬訂全市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完善動態調整和區域調劑平衡機制,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建立健全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遇調整機制;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
(四)組織擬訂城鄉統一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擬訂醫保目錄準入談判規則並組織實施。
(五)組織擬訂全市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醫保支付醫藥服務價格合理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建立市場主導的社會醫藥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
(六)擬訂全市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藥品、醫用耗材招標採購平台建設。
(七)擬訂全市定點醫藥機構協定和支付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範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八)負責全市醫療保障經辦管理、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組織擬訂和完善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大病保險制度、困難民眾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全民、城鄉統籌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確保醫保資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加強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推進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改革,更好保障人民民眾就醫需求、減輕醫藥費用負擔。
職責分工
商丘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商丘市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商丘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商丘市醫療保障局在全民參保登記計畫,社會保險服務平台建設,社會保障卡制發、管理、套用和服務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提高經辦服務效率。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調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和對外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黨群等工作。
(二)法規和規劃財務科。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編制醫療保障基金預決算草案,並指導落實;負責醫療保障事業發展項目和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推進醫療保障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組織擬訂全市醫療保障工作規劃;承擔醫療保障系統統計管理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有關工作。
(三)職工待遇保障科(離休幹部醫療保障科)。擬訂職工醫療保障、生育保險和離休幹部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統籌職工醫療保障待遇標準;統籌推進城鎮職工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職工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制度;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制定城鎮職工重特大疾病、門診重症慢性病管理辦法和支付標準並組織實施。
(四)居民待遇保障科。擬訂城鄉居民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統籌城鄉居民醫療保障待遇標準;推進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工作,統籌推進城鄉居民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城鄉居民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制度;制定城鄉居民重特大疾病、門診重症慢性病管理辦法和支付標準並組織實施。
(五)醫藥服務管理科(異地就醫管理科)。擬訂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制定醫保目錄準入談判規則並組織實施;擬訂定點醫藥機構醫保協定和支付管理、異地就醫管理辦法和結算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組織開展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技術的經濟性評價。
(六)醫藥價格和招標採購科。擬訂全市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發布制度;擬訂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配送及結算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推進招標採購平台建設。
(七)基金監管科。擬訂全市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規範醫保經辦業務,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行政編制
商丘市醫療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24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經濟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機關紀委書記各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7名。
商丘市醫療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市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市委編辦承擔,其調整由市委編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4月7日起施行。
現任領導